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2024-05-11 20:52

1. 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
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过程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派人到被监督单位对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资产质量、基金收益水平、基金流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监督机构通过检查比较详尽地掌握有关基金运作的控制程序和相关信息,对其业务经营合规状况、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基金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发现一些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并对有关机构的资产财务状况和遵守法规政策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现场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监督工作)、专项监督(针对某项具体问题而开展的基金监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检查处理。
非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是现场监督的基础,也是基金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监督机构通过报表分析,对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管理运营基金的活动进行全面、动态的监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状况、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一般情况下,现场检查间隔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可能发生一些变化和问题,监督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督,依靠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测算并加以管制。非现场监督的目的主要是:发现那些目前管理运营状况尚好,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会出现问题的机构,防患于未然;密切监视已经发现问题的机构,不断获得管理运营信息,掌握改进情况,防止进一步恶化;评估整个基金管理运营系统的动态,通过对有关报表和报告的综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运营的轨迹和趋势,为制定切实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监督措施提供依据。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
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基金征缴、基金支出和基金结余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以说是对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和基金结余户(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
1、基金征缴监督。主要是监督企业缴费行为,有无少报参保人数,少报工资总额、故意少缴或不缴费;经办机构征缴的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管理,有无不入帐,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收入户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等。
2、基金支出监督。主要是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基金,有无多支、少支或不支,有无挪用支出户基金;受益人有无骗取保险金行为等。
3、结余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监督。主要是有无挤占挪用基金、动用基金的行为;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入支出户等。

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2.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什么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督部门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的预决算、基金收支、基金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一、基金监督的方式是什么?
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过程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派人到被监督单位对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资产质量、基金收益水平、基金流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监督机构通过检查比较详尽地掌握有关基金运作的控制程序和相关信息,对其业务经营合规状况、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基金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发现一些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并对有关机构的资产财务状况和遵守法规政策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
现场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监督工作)、专项监督(针对某项具体问题而开展的基金监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检查处理。
非现场监督
非现场监督是现场监督的基础,也是基金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监督机构通过报表分析,对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管理运营基金的活动进行全面、动态的监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状况、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一般情况下,现场检查间隔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可能发生一些变化和问题,监督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督,依靠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测算并加以管制。非现场监督的目的主要是:发现那些目前管理运营状况尚好,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会出现问题的机构,防患于未然;密切监视已经发现问题的机构,不断获得管理运营信息,掌握改进情况,防止进一步恶化;评估整个基金管理运营系统的动态,通过对有关报表和报告的综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运营的轨迹和趋势,为制定切实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监督措施提供依据。

3.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2、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3、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4、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5、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6、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7、负责本部的审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第11号颁布时间:2001-5-18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张左己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然后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国家,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尚存在着社会结构性矛盾、利益冲突、收入差距、失业率、老龄化等问题,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和协调发展, 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缴费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用于解决社会成员因退休、医疗、伤残等而提供物质帮助的专项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五种。社会保险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称为“保命钱”,它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有力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后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云南、浙江……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社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问题屡次成为舆论焦点。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6年底,还有数十亿元没有回收入账。截至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96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保基金审计结果也表明,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管理中存在内控机制不严密、业务处理不规范、基金受到侵害等严重问题。造成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体制的“泛行政化”、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监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为了全面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借助外部监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在社保基金管理体制暂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基金收支、基金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监督检查,能够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防范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发挥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通过审计监督,能够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自我约束力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审计署多次表示,今后审计部门将把老百姓关心的医疗、养老保险作为审计的重点。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属于国家审计的范畴,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审计部门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时,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审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是:1.基金预算编制是否坚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2.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否被严格执行,有无超出预算的问题;3.预算的调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和决算是否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进行征收。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构成社会保险基金组成内容的,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基金征收范围、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征收比例,是否存在对企业实行减收免收社会保险费的现象。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将基金的增值收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坐支、截留、转移或隐瞒资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收入的情况。4.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础数据,是否对参保人群进行有效监督,对在征管过程中发生的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是否进行有效遏制。5.社会保险基金登记、申报、征缴是否脱节。6.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三)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社会保险的筹资范围、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进行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是: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4.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5.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如丧葬抚恤费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发票及死亡证明。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大资金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7.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四)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根据国家的要求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节。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的审查,是整个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所在。其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为:1.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 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2.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3.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4.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

4.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是什么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1、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
2、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3、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社保基金现场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2、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3、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5.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3、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一、怎么向社保稽查局投诉
社保稽查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做的必要的工作,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向当地的社保局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社保b档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社保b档的缴费标准不是法定的,社保缴费基数是个人上年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工资是2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1200元--6000元。投保人社保的缴费基数一般有最低档40%、一档60%、二档80%、三档100%、最高为300%等,具体缴纳档次跟个人职业和收入有关。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6.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1、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过程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派人到被监督单位对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资产质量、基金收益水平、基金流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监督机构通过检查比较详尽地掌握有关基金运作的控制程序和相关信息,对其业务经营合规状况、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基金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发现一些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并对有关机构的资产财务状况和遵守法规政策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
现场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监督工作)、专项监督(针对某项具体问题而开展的基金监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检查处理。
2、非现场监督
非现场监督是现场监督的基础,也是基金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监督机构通过报表分析,对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管理运营基金的活动进行全面、动态的监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状况、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一般情况下,现场检查间隔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可能发生一些变化和问题,监督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督,依靠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测算并加以管制。非现场监督的目的主要是:发现那些目前管理运营状况尚好,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会出现问题的机构,防患于未然;密切监视已经发现问题的机构,不断获得管理运营信息,掌握改进情况,防止进一步恶化;评估整个基金管理运营系统的动态,通过对有关报表和报告的综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运营的轨迹和趋势,为制定切实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监督措施提供依据。
综合上面所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主要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社保的发放,以及还有管理的水平可以达到合理、合法,对于此机构一般是采用非现场监督和现砀监督来进行实施,结合不同的方式来掌握相关的情况,从而更进一步保障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7.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是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国务院规定制定。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5月18日发布并实施。2022年2月22日,为提升监督效力、更好保障基金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3月18日起施行。【拓展资料】《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办法》围绕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两条主线进行规定,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办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层级以同级监督为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同时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监督责任,上级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内部协同机制,监督工作具体实施机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应协同配合监督。规定与公安等部门的外部协同机制,鼓励支持社会监督。《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范围。《办法》从检查、受理举报、查处案件、法制宣传等角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进行了细化,并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列举了相应监督事项。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列举执行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政策、实施内部控制等监督事项。界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具体范围,针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列举遵守政策、基金管理使用等监督事项。针对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重要事项,将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重要事项纳入监督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8.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
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1.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过程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派人到被监督单位对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资产质量、基金收益 水平、基金流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监督机构通过 检查比较详尽地掌握有关基金运作的控制程序和相关信息,对 其业务经营合规状况、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资金流动性、 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发现一些财务报表和业 务资料中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并对有关机构的产财务状 况和遵守法规政策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

现场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在日常业务活动的开展的定 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监督工作)、专项监督(针对某项k体问题而 开展的基金监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检查处理。

2.非现场监督

非现场监督是现场监督的基础,也是基金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监督机构通过报表分析,对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管理运营基金的活动进行全面、动态的监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状况、 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的纠正措施。 一般情况下,现场检查间隔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可能发生一些 变化和问题,监督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督,依靠督办机构和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测算并加以管制。 非现场监督的目的主要是:发现那些目前管理运营状况尚好, 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会出现问题的机构,防患于未密切监 视已经发现问题的机构,不断获得管理运营信息,把握改进情况,防止进一步恶化;评估整个基金管理运营系统的动态,通 过对有关报表和报告的综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运营的轨迹和 趋势,为制定切实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监督措施提供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