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买新三板股票,现在套手里了。怎么办?

2024-05-06 07:11

1. 被骗买新三板股票,现在套手里了。怎么办?

股票投资的缺点为风险大,但是它的优点有:
  1.投资收益高。虽然普通股票的价格变动频繁,但优质股票的价格总是呈上涨趋势。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股东获得的股利也会不断增加。只要投资决策正确,股票投资收益是比较高的。
  2.能降低购买力的损失。普通股票的股利是不固定的,随着股份公司收益的增长而提高。在通货膨胀时期,股份公司的收益增长率一般仍大于通货膨胀率,股东获得的股利可全部或部分抵消通货膨胀带来的购买力损失。
  3.流动性很强。上市股票的流动性很强,投资者有闲散资金可随时买入,需要资金时又可随时卖出。这既有利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又有利于提高其收益水平。
  4.能达到控制股份公司的目的。投资者是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或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当投资者的投资额达到公司股本一定比例时,就能实现控制公司的目的。

被骗买新三板股票,现在套手里了。怎么办?

2. 三板原始股买卖骗局,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原始股,其实是企业还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企业如果在新三板上市后进行定增,定价会是市盈率的35~55倍,投资者不仅能够通过在新三板的投资赚钱,如果新三板转板, 利润则更为丰厚。购买了新三板股权,就相当于是原始股东,哪怕公司没上市,也是有分红可以拿的,新三板的原始股每年有8%股息+分红,亏肯定是不好亏的。而且投资新三板,买的都是优先股,即使公司倒闭了,也可以全身而退。不会像股票,套牢,割肉各种亏损!如果企业已经开始准备上新三板,它的原始股一般不会再对外进行发售,只会针对内部高管、核心员工等 发售,另外会对风投、私募或者特定对象来融资。既然个人投资者很难买到新三板企业的原始股,更多地要依托专业的机构,就要选择从事这方面业务时间长、业务量多的机构,这样才更有保障。

3. 被骗买进新三板股票如何打官司

购买股票时,是否是协议转让.如果有合同,则适用.
合同法相关条款如下: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以上供参考

被骗买进新三板股票如何打官司

4. 新三板股票是怎么回事,能买吗

1、只要符合新三板投资者条件,就可以买卖新三板股票。新三板股票是指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因为挂牌企业的有别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的,所以被形象地称为“新三板”股票。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2、新三板投资者开户条件:
(一)个人投资者
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二)机构投资者
1、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5. 新三板股权被骗了找谁

法律分析:新三板已经被纳入证券法,有违规的现象直接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二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三十四条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新三板股权被骗了找谁

6. 新三板出现的新骗局整理

 新三板出现的新骗局整理
                      这年头,您手里不持有点儿原始股,是不是都不好意思了?在“无股权不富”的投资概念冲击下,一场场原始股售卖大戏开始集中上演。
    关于原始股骗局的聚焦,将这一场场异化的资本游戏曝光于公众之前。除了高回报、一夜暴富等收益诱惑外,“上市公司”这些个虚晃的光环给了非法集资更堂而皇之的马甲。
    担保公司给民间资金链条带来的重创还尚未恢复元气,更高级的集资陷阱已变身而来......
    民间资本链条崩裂之后,一批投资人开始讲述他们投资“原始股”,从一夜暴富的美梦骤然深陷惊魂乃至血本无归的经历。在人们的印象中,原始股几乎是与发财并肩对等的代名词。但问题是,你买到的真的是“原始股”吗?下面是我搜集整理的关于新三板出现的新骗局,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比存银行多赚20倍?一夜暴富美梦成惊魂 
    媒体关于原始股骗局的聚焦,将这一非法集资的变种曝光于公众面前。9月1日,郑州市民王建国(化名)与其维权团队成员正在向警方陆续提交申诉材料,指控上海优索环保公司及其负责人段某,涉嫌编造“公司上市后受让原始股”的谎言。
    由于该案目前仍在警方侦查阶段,故该事件的轮廓与波及范围尚不清晰。但在坊间,同案几个“维权的人”向本报描述,“该公司涉及融资规模数亿元,省内投资人数量已过千”,这些人多为50岁以上中老年人,且“串亲友”现象非常普遍。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优索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索环保”)成立于2013年,是由美林国际投资集团投资控股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吴淞路308号耀江国际广场,注册资本叁仟万元人民币。2014年,“优索环保”已由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核准挂牌交易。
    2014年8月28日,上述公司在郑召开了一场“定向增资扩股河南首发”发布会。当时有媒体报道,称是国内一家专注于垃圾发电和生产“再生煤”的领先企业,投资遍布江浙沪、京津、豫陕等省,已建及在建项目共计14个,并于当年5月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股交)完成挂牌上市。其负责人亦在会上称,该公司已获省内某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背书”,即将在省内10余城市新建垃圾处理项目。而此轮定增,其资金主要用于上述项目落地。
    除了上市公司定增、职能部门背书、省内大笔投资等高大上的名头,对于投资者而言,更现实的刺激是“原始股‘受让’”。据该公司曾提出的受益方案:以4个自然月为期限,逐月按4分息支付“。”原始股投资“年化收益率48%,相当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约2.25%)的16倍。或许正因如此,错过了发布会的多位投资人,是在两日后”追到“涉案公司总部”买股“的。而有媒体曾报道,就在该公司组织的定增活动上,共聚集了200余人,现场签约”定向增资总额约1800万元。挂牌≠上市
    次月即发生了收益兑付危机。两个月后,不但该公司郑州总部“人去楼空”,据说,其负责人还于当年11月在众投资人的强烈要求下写下“还款承诺书”。
    公开资料显示,涉及该公司“股权投资”除了河南的维权者外,还涉及到了邻省河北等地,当地电视台也曾就此事进行了聚焦报道!
     【现象】卖股像卖菜“上市公司”售卖原始股成风 
    上述情况并非个案,随着新三板、新四板的火热,国内出现新一轮原始股发售潮,河南亦出现一波高峰期。
    比如,2015年8月8日,河南一家珠宝公司在郑东新区举办了一场挂牌上市答谢会暨原始股首发仪式。这家公司刚刚于7月24日在上海证卷交易中心正式成功挂牌。据该公司披露的消息显示,“与会嘉宾现场踊跃签单购买,场外亲朋好友也通过公司网络平台纷纷购买,现场购买原始股和企业内部流通股总额达1000多万元”。
    比如,2015年6月,河南某农业科技公司在登陆上海股权交易中心后,同样开启了原始股发售。该公司一位高管称,内部原始股权每股1.61元,一万股起购,预期在年底每股股值将上升到每股2.08元。“此次出让股权的比例为公司总市值的10%。公司将在3年内完成公司重组,正式在‘中小板’上市。届时,所有认购人的股值将会有2倍甚至100倍以上的增值,开盘当日至少按投资额2倍置换上市公司股票复牌当时开盘价的股票,甚至更多收益。”该高管称。
    为了增加诱惑力,该公司还制定了“回收条款”:满3年后公司如未成功上市,认购人有权随时退还该股权,恢复原状。届时,出让方保证无条件用现金回购股权,并按股权本金的30%分配红利。
    还有,出售原始股的公司,甚至将这一风险极高的投资,鼓吹为“低风险”。
    比如,2015年7月,河南一家酒业公司对外公开称,公司即将在上股交挂牌上市,原始股预售也启动在即。这家公司的公开宣传资料称,原始股权投资有超高的'投资回报率。无商不富,无股权不大富。“股权投资是一种新兴的投资型创业模式,它具有收益高、风险小及容易操作的特点。股权投资不需要太大的资金,也不需要太多的技术,更不需要庞大的人力、物力及管理。你所需要做的仅仅是,找到一家拥有一流管理团队的一流企业,放心地把资金交给他们,成为这家企业的老板,让他们利用你的资金为你创造财富。”这家公司在宣传资料上称。
    诸如此类原始股售卖行为,尤其在“四板”上市企业中较为集中。部分企业挂牌四板后,即开启了原始股的融资模式。
     【调查】“上市公司+原始股受让”一场异化的资本游戏 
    “上市公司+原始股”,这个搅动无数人暴富幻想的玄妙故事,在投行人士看来却是“自砸脚面”的逻辑。
    什么是“空壳公司”?
    现实中,花个几万块钱注册或购买一家“空壳公司”(通常为注册资本金较高公司),并非难事。而后,对其经营业务包装为环保、农业、新能源等时尚题材。但核心问题在于,这些公司所宣称的业务内容,很可能只存在于漂亮的宣传册上。
    混淆“上市公司”概念?
    仍以上海某环保公司为例,其宣称在某区域股交中心(通常称为“四板”,以下简称“四板”)已挂牌上市。但这,与真正走完IPO流程、登陆A股的上市企业,是完全两个概念。
    如省内一“四板”业务中介负责人透露,与到主板上市的动辄数千万元的费用相比,那些到“四板”挂牌的企业,只是个报价展示系统,不需要报表审计/股改,披露信息也是全凭自愿,而整套挂牌费用甚至仅需三五万元,一两个月就能搞定。“深圳前海、上海股交中心挂牌费用会贵些,其他‘四板’市场多是几万块钱随便挑。”
    这是因为,区域股交中心并不具备A股“做市交易”(在二级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公开销售股票)的资格与功能,仅相当于一个“广告橱窗”,或仅具备“场外交易”功能。而场外交易,是指公司股权可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内交易,针对投资机构或持50万以上资产证明个人投资者,且股东总量不得超过200人。
    "借词”玩法纯属张冠李戴
    定向增发、原始股受让、股权融资等投资市场常用词,被一些公司挂为“卖股”的噱头。
    中原证券新三板业务总部经理李林立称,任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都可销售原始股、进行定向增发。哪怕只是个卖炒瓜子小店,只要投资人有意做合伙生意,与合伙人谈妥投资总额与出资额,到工商部门做个注册资本金、股东信息变更即可。“相反,唯独上市公司是不能随意,任何举动都要合规、上报交易所报备。”
    编造“转板”故事哄抬原始股虚幻预期
    一些打着已登陆了“四板”的公司,声称在未来两三年后,可从区域股交中心“转升”至新三板或中小板,因而,其发售的原始股具有暴涨潜力。
    李林立告诉记者,“四板”、新三板、中小板三个不同等级的交易市场,隶属完全不同运营管理、监管机构,根本不存在“转板”的可能。“严格来说,‘四板’挂牌企业仍是非公众公司。要实现登陆新三板、中小板,需从原有市场先完成退市,向新目标市场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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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三板股权被骗了找谁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新三板股权被骗了找谁

8. 新三板股权被骗了找谁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诈骗行为,按照实际金额,分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