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

2024-05-18 07:33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

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

您好,具体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
^^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
^^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4. 什么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5. 如何认定国有相对控股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
1、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也就是说其他各个经济成分所占的股权比较分散,没有任何一个经济成分超过国家资本所占的比例。
2、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如何认定国有相对控股

6. 什么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国企分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针对你的问题,我们主要来看国有参股公司的解释:
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7. 最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

您好,具体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最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

8. 国有控股改为国有参股的最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因此,国有控股改为国有参股属于公司改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