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基金的保险

2024-05-08 07:03

1. 统筹基金的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1、 统筹基金(1) 资金来源:①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②退休人员过渡性 基本医疗保险金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③统筹基金的利息收入;④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⑤ 政府资助;⑥其他合法收入。(2) 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按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2、个人帐户(1)资金来源:①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③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④个人帐户利息等合法收入。(2)支付范围:①门诊普通疾病的医疗费用;②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③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按比例由个人支付的部分。(3)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职工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只能用于医疗支出,不能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3、用人单位缴费的分配用人单位缴费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时,先按每人每年100元基础金划入,然后,在职职工以其本人当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35周岁以下为1%;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为2%;满45周岁至退休前为2.8%;退休人员为5.1% 。4、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确定(1)起付标准: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每次住院计。在职职工:一级医院为4 %;二级医院为6%;三级医院为10%。退休人员为在职职工的70%。(2)设置起付标准,主要是避免小病滥住院、门诊费用挤占统筹基金,以及确保统筹基金有足够的“保大病”支付能力。起付标准定得过低起不了作用(或作用不大);过高,又会 使职工大病时负担过重或住不起院。为了有利于发挥起付标准的“门槛”作用和便于操作,全国各地基本上都按国务院的规定即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0%来确定起付标准,而且是按每次 住院计算。《方案》同样采用了这种做法,按医院级别不同设置了不同的起村标准。综合平均为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8%,比国家规定的10%稍低。这样可适当减轻职工的负担, 又使大额医疗费用的患者易于承受。尤其是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更低(比在职职工的标准降低了30%),受益更多。5、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的确定(1)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累计,为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2)据测算,以2000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8972元的4倍(75888元)作为2001年度的最高 支付限额,其所对应的总医疗费用达87271元(包括在职职工住三级医院的个人自付部分),发生人数仅占住院病人数的0.38%。如按调查所得的年住院率,在职职工为5.4% 、退休人 员为15.2%推算,覆盖职工150万人时,超“封顶”病人只有515人。由此可见,本《方案》 设置的最高支付限额,既可使绝大多数病人(99.6%)都在“封顶”之内,能够获得统筹基 金给付,又可避免极少数人过多使用统筹基金,影响绝大多数职工医疗费用的给付。 我国从1951年开始,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一直是在工程造价的间接费中构成,由国家按施工企业劳保基金的实际支出确定计取费率,施工企业按规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自行收取、自行管理。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施工企业劳保基金负担的变化,调整劳保基金在工程造价中的含量。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发展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并存,企业之间负担不一,使劳保基金在工程造价中企业自行计取的标准难以确定,加上激烈而不规范的市场竞争,使劳保基金大量流失的状况越来越严重。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管理的弊端,将工程费用定额中由施工企业通过工程间接费计取的劳保基金单独列项,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拨付给企业,为全社会劳保统筹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建筑工程劳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是劳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重大改革,因此,统一管理后的劳保基金仍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据报道,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13个省县市自治区名义上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0个左右的省区以地市级统筹为主,其余的省区仍然以县级统筹为主。可见,中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很低,养老保险被分割为2000多个统筹区。所谓统筹,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统一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每个统筹区各自负责本区域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结余主要归本统筹区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填补。如果参保人员要在不同统筹区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就有可能影响到这两个统筹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因此,大多数统筹区都不支持养老保险关系的“无障碍”转移,而是要附加一些条件,减少可能的损失,例如,要求参保人员在转入地累积缴纳5~10年保费,才能在退休之后享受转入地的养老待遇。对于流动比较频繁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来说,这样的条件很难满足,因此,很多人宁可退保。随着他们年龄增长,因为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利转移而造成的保障不足就会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在经济较为发达、劳动力流动较为频繁的发达地区,除三个直辖市和福建省实行省级统筹之外,其余都以县级统筹为主。这种状况使得问题变得更为普遍和重要。如何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统筹区之间的顺利转移?很多地区采取措施减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障碍。还有专家建议,在不改变统筹层次的前提下,通过改进保费征缴和待遇发放的方式,使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顺利转移。但这些方法都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统筹基金的保险

2.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济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济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中国保监会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的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一)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三)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

3.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风险的形成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风险的形成大致可分为整体社会因素和局部社会因素。整体社会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自身特点所致。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由以前的公费医疗逐步转变而来。现阶段,医疗保险的支付是由参保人、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三个方面来完成的,医药消费的不透明性,使得医疗监管机构很难对医药消费的价值与消费内容的合理性做出准确的界定,这就为统筹基金正常、准确地支付医药费用造成了很大困难。二是在当前状况下,各定点医疗机构所获得的财政投入不变甚至被削减,其经济效益主要依靠于自身的创收能力,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医疗机构把获取经济利益作为一个极为重要的追求目标,甚至有的医疗机构为了获取最大经济利益而不惜采取种种手段,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哈尔滨天价医疗费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三是随着医疗卫生条件的加强,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这部分人群的医疗消费需要也日益加强,这势必也会造成医疗费用的大幅增长。造成基金风险的局部社会因素,一是保险基金的收缴受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大。在现有市场经济条件及社会环境下,在经济基础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相当一部分单位在规定的时期内不能按时足额地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而这些单位的参保职工仍然要进行医疗消费,这就会造成统筹基金的大幅减少。二是随着医疗科技水平的发展,新医药设备不断投入临床应用,就诊人员的心理使然,都希望能尽量使用最新最好的医药设备,从而造成人均医疗费用的大幅增加,这相应地也会增加统筹基金的开支。而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统筹基本上都是以县区为基本单位,独立运营,暂时无法建立整体的协调均衡机制。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风险的形成

4. 保险保障基金的用途有哪些

一、保险保障基金简介
保险保障基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机构的负债,用于正常情况下的赔款,而保险保障基金则属于保险组织的资本,主要是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只有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方能运用。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则的规定,从公司当年保费收入中提取0.8%作为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可停止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二、保险保障基金的用途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
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济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济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中国保监会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的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
(一)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
(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

5. 保险保障基金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统筹使用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1)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2)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统筹使用

6. 保险保障基金在哪些情形下统筹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7.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分为哪三种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有哪些1、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包括:(1)收现付制。是预先计算出一定期间内一国养老保险的总支出额,然后据此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比例并进行征缴;(2)完全积累制。是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一定比例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存人劳动者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交由某一投资基金进行管理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3)部分积累制。是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两种方式的结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有哪些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1、个人缴费;2、企业缴费;3、政府资助或补贴;4、基金的投资收益。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分为哪三种

8. 什么是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金是银保监会强制要求所有的保险公司共同出钱成立一个公共基金,叫做保险保障金,由国务院管理。保险保障金存在的就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一旦出现了经营、管理或者是其他各方面问题的时候,都由这个基金出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