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机构业务部具体负责哪些工作?

2024-05-20 07:04

1. 证券公司的机构业务部具体负责哪些工作?

  证券公司营业部一般有三个部门,分别是以下:
  前台:经纪人 客户经理 高级客户经理 首席客户经理 区域总监(营销总监),前台服务部门负责开户工作。
  中台:理财顾问 理财经理 投资顾问(不同公司叫法不一样) ,中台负责接听质询电话 ,负责客户工作及办理转户业务。
  后台:财务,IT,行政,柜台(交易),营运总监,客服(有的公司客服就是柜台),负责负责招聘客户经理及开发新客户。

  证券营业部是指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机构,证券公司对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证券公司对外服务的窗口,证券营业部经营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证券公司的机构业务部具体负责哪些工作?

2. 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有哪些

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
1、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
2、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
3、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

温馨提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09-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3.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在证券公司产股的公司担任高级管理员吗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该机构经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依据

1.《公司法》;

2.《证券法》;

3.《行政许可法》;

4.《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号);

5.《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构字[1998]46

号);

6.《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

号)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条件

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4.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摘要】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在证券公司产股的公司担任高级管理员吗【提问】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该机构经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依据

1.《公司法》;

2.《证券法》;

3.《行政许可法》;

4.《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号);

5.《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构字[1998]46

号);

6.《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

号)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条件

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4.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回答】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在证券公司产股的公司担任高级管理员吗

4.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l2月28日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投资者为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条件。
    2.设立子公司的条件。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最近l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2)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l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4)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3.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监管要求。一是禁止同业竞争,即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二是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即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禁止子公司及其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三是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四是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二)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l3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1.证券公司分公司设立的条件。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2)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
    (5)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6)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2.证券公司分公司经营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1)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2)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3)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4)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5)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按照《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的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此外,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

5.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l2月28日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投资者为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条件。
    2.设立子公司的条件。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最近l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2)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l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4)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3.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监管要求。一是禁止同业竞争,即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二是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即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禁止子公司及其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三是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四是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二)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l3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1.证券公司分公司设立的条件。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2)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
    (5)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6)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2.证券公司分公司经营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1)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2)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3)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4)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5)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按照《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的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此外,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6. 证券公司分为哪几类部门?

总部:投资银行部,保荐人,辅助发行承销人员;自营业务部,理财人员;稽核部,合规稽核人员;经纪业务部,包括总部面对营业部各类对口人员;固定收益部;资产管理部;办公室、机构销售部、秘书处等;营业部:前台,营销人员,包括营销经理、团队长及营销员中台,客户服务部,包括客户经理和咨询经理和投资顾问;后台,柜台--柜员,电脑部---电脑经理、电脑助理,财务---财务经理、出纳,办公室。拓展资料: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简介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在不同的国家,证券公司有着不同的称谓。在美国,证券公司被称作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或者证券经纪商(Broker-Dealer);在英国,证券公司被称作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在欧洲大陆(以德国为代表),由于一直沿用混业经营制度,投资银行仅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的一个部门;在东亚(以日本为代表),则被称为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经营管理1.资产管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2.人员管理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3.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业务隔离制度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7.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哪类人员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该机构经理;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二、依据
  1.《公司法》;
  2.《证券法》;
  3.《行政许可法》;
  4.《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号);
  5.《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构字[1998]46 
号);
  6.《关于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 
号)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三、条件
  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4.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目录
  证券公司向我局申请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任职资格核准,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证券公司的申请报告;
  2.按规定填写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表及WORD格式软盘;
   
3.拟任人员身份证明、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4.两名具有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推荐意见中应说明推荐人于何时、何地、因何事认识被推荐人,目前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如何,并重点说明被推荐人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及遵规守法情况;
   
5.推荐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6.拟聘人员在前一工作单位(岗位)所任职务在离职后须进行离任审计(包括内部审计)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前一工作职务的离任审计报告(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中关于离任审计的要求),并加盖公司公章;
   
7.中国证监会和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哪类人员

8.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哪类人员?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该机构经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依据
1.《公司法》;
2.《证券法》;
3.《行政许可法》;
4.《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号);
5.《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构字[1998]46 
号);
6.《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 
号)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条件
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4.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