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用递延纳税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2024-05-04 10:48

1.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用递延纳税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一、......(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一、(一)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用递延纳税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2. 非上市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个税递延纳税的条件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递延纳税的条件      依据文件:递延纳税(财税【2016】101号)(一)优惠的激励类型以下这几种激励类型,可以享受优惠:      (1)股票期权;      (2)股权期权;      (3)限制性股票;      (4)股权奖励。(二)递延纳税政策递延纳税一般是这样操作的:      (1)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合并纳税环节、实质降低税负;      (3)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适用条件享受递延纳税一般需要什么条件呢?可以看一看下面几条:条件1:适用范围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条件2:股权激励计划      1、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计划中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条件3:激励标的      1、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例外:股权奖励。)      股权奖励标的除本公司股权外,也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2、来源: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条件4:激励对象      1、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2、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3、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4、在职职工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条件5:持有期限      1、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持有满3年 + 自行权日持有满1年;      2、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持有满3年 + 解禁后持有满1年;      3、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持有满3年     。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条件6:股票(权)期权行权期限      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条件7:股权奖励行业限制(只有股权奖励这一激励形式有此限制)      1、实施股权奖励公司及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      2、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四)总结来说我们来总结一下:      1、取得时:符合条件的,经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即,员工在取得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3、转让时,各形式成本的确定      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      限制性股票:按实际 出资额确定      股权奖励:成本为零

3.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间有何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间有何要求?

4.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第二十三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股票期权 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6.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第十一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7. 上市公司具有哪些情形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等。
三、公司上市需要准备什么
公司上市需要准备以下内容1、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具有哪些情形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8. 上市公司具有哪些情形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 、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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