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迄今为止一共修订了几次?

2024-05-02 22:17

1. 证券法迄今为止一共修订了几次?

一、修改法截止2021年的11月份证券法经历过5次大的修改。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二、拓展资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证券法迄今为止一共修订了几次?

2. 我国证券法经历了哪几次修订?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 2020年新证券法出台的有什么意义?

1、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明确了方向。
2、是为全面推进以注册制为龙头的资本市场改革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3、是有利于进一步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4、是有助于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发挥。
5、是大力加强投资者保护,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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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证券法出台的有什么意义?

4.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新增了哪些章节

亲亲您好[微笑][开心]!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增加了第82条第4款,也有人将其称之为董监高“异议免责条款”。该款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对于上述规定,应当理解为对第82条原有第1、2、3条款的补充,是对董监高投反对票时的披露要求。董监高对公司的年度报告具有强制保证义务,源于证券法及相关规则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证券法第82条第1、2、3条款“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应依规召开会议,审议相关文件,并签署书面确认或审核意见。其次,签署书面确认或审核意见,即意味着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此外,董监高如有异议,应当充分履行信义义务,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就应发表。换言之,做好定期报告等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年度报告行使异议权,并不当然免除其勤勉尽责义务。从广大中小投资者更易理解的后果角度来看,如董监高发布披露但不保证真实性的声明,即可免除勤勉尽责义务,那未来市场中必然会充斥类似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和董监高信义义务将不复存在。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新证券法施行前后,个别公司董监高出于免责考虑所作出的“不保真”的异议声明,显然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破坏了信息披露秩序,最终会受到监管机构的依法严肃查处。【摘要】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新增了哪些章节【提问】
亲亲您好[微笑][开心]!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增加了第82条第4款,也有人将其称之为董监高“异议免责条款”。该款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对于上述规定,应当理解为对第82条原有第1、2、3条款的补充,是对董监高投反对票时的披露要求。董监高对公司的年度报告具有强制保证义务,源于证券法及相关规则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证券法第82条第1、2、3条款“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应依规召开会议,审议相关文件,并签署书面确认或审核意见。其次,签署书面确认或审核意见,即意味着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此外,董监高如有异议,应当充分履行信义义务,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就应发表。换言之,做好定期报告等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年度报告行使异议权,并不当然免除其勤勉尽责义务。从广大中小投资者更易理解的后果角度来看,如董监高发布披露但不保证真实性的声明,即可免除勤勉尽责义务,那未来市场中必然会充斥类似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和董监高信义义务将不复存在。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新证券法施行前后,个别公司董监高出于免责考虑所作出的“不保真”的异议声明,显然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破坏了信息披露秩序,最终会受到监管机构的依法严肃查处。【回答】

5. 新证券法2021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证券法2021版

6. 新《证券法》将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新《证券法》历时五年,经四次审稿,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调整更新。其在扩大证券定义、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打击违法行为、完善保护投资者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其中,全面推行注册制、显着提高违法成本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更是超出投资者预期。本次《证券法》修订实现了五大突破。一是规定全面实行注册制,优化上市条件:在第九条中直接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同时放宽股票发行的财务条件,删去了债券发行的净利润、杠杆率、资金投向和债券利率等条件,体现了证券融资行为市场化的思路。二是扩大证券定义:将 CDR、资管产品和 ABS 纳入证券定义,有利于为对其规范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将部分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纳入规范范围,标志金融开放中域外管辖在立法上得到支持。三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新设信息披露专章,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完善了上市交易股票相关的强制披露事项,新增了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相关的强制披露事项,并就近年来信息披露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了规范。四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了证券公司的销售责任,将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给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的权限,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五是全面提升证券违法成本:对涉及证券发行(欺诈发行、保荐人不尽责、发行人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和证券交易(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中的违法行为均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有利于推进注册制实施,同时有助于防范重大金融风险,构建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券法》的修订将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是明确证券发行注册制从顶层设计上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中国股票发行经历了审批制和核准制,其中审批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核准制于 2001 年正式启动,具有一定的市场化特点,而注册制充分尊重投资人和筹资人在公开发行证券上市的时机选择和价格选择的自主权,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表现,具有里程碑意义;全面实施注册制将通过分布式推进改革实现,而其需要资本市场多方面改革,如构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和完善的证券中介体系,本次《证券法》为这些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证券定义扩大促进《证券法》向成为整个证券市场的法律发展:证券定义过窄不利于对所有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做出规范,本次修法虽然没有采取「定义 + 列举」的方式,但是已经扩大了证券定义的范围,将 CDR、ABS 和资管产品纳入证券范畴,是《证券法》由「股票法」回归证券本源的一大进步,也基本体现了中国资本市场近年来的发展,做到了与时俱进。三是将资管产品纳入证券的定义将为完善资管市场顶层设计奠定基础:资管新规出台后,由于缺乏顶层设计,横向统一大资管行业的监管存在困难,监管套利仍然存在;《证券法》明确资管产品的证券属性,为资管行业法律框架的完善提供了一定支持;未来资管产品的法律关系将明晰,资管行业将迎来统一的行业法,资管产品的证券属性被确认后《资管新规》有望得以完善。四是《证券法》修订支持全方位做强做优资本市场,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有利于资本市场发挥其资本形成功能,证券定义的扩大有利于金融产品创新,提升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减少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提升证券违法成本有利于防范重大金融风险。

7. 证券法2020年3月1日实施和之前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是引入了注册制的内容,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二是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改变了本法律的“豆腐法”的形象;三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引入了代表人诉讼机制。落实得比较好的当属注册制改革的内容。注册制继在科创板试点之后,去年又在创业板推出试点,而且整个主板的全面注册制改革也在进行着积极的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证券法2020年3月1日实施和之前的区别

8. 证券法修订了几次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摘要】
证券法修订了几次【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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