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股权转让回购纠纷比较专业的律师是哪个?

2024-05-05 09:03

1. 处理股权转让回购纠纷比较专业的律师是哪个?

我们和另外一家公司的股东赵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价格为3200万,分10期支付/每期320万元,现在对方说账上资金周转不灵,第十期股权转让款暂时无法支付,我们看了一下当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律师当时起草股权转让合同时遗漏了逾期解除合同的条款,只说承担违约金。

前期我们咨询了几个律师,都是朋友介绍的,对股权不是很专业,知道一点基本知识。后来听说上海有个徐宝同律师,北京的赵广辉律师,他们比较擅长处理股权纠纷,是上海这边比较知名的股权律师。找到他以后才知道,原来股权转让里面有这么多的讲究和利害关系,我们之前的律师都没意识到。还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处理股权转让回购纠纷比较专业的律师是哪个?

2. 股权回购纠纷怎么处理比较好?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夫妻离婚时涉及的财产关系越加复杂。尤其是企业家,离婚时面临的不仅是房产、车辆等财产分割,还涉及公司股权是否要分割及如何分割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善,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转造成较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公司陷入治理僵局。

如媒体报道的赶集网创始人杨浩然与前妻王宏艳,钢铁大王杜双华与前妻宋雅红,都因离婚时未能妥善处理股权而给公司造成大不利。

这类业务对律师的要求比较高,不仅要懂公司法、股权法律还要了解法院对股权纠纷的审判倾向以及商业和管理。国内股权纠纷做的比较好的,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冯祁辉律师,他们的律师团队在股权、公司法律事务方面比较擅长,股权纠纷的执业经验都在十年以上,口碑、能力都是很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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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权回购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股权回购纠纷的案由有: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两种)、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等。
一、公司股权纠纷怎么处理
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股权回购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4. 处理股权回购合同纠纷,哪个律师比较专业?

股权回购条款,也称为对赌条款,是投资方与融资方达成的融资协议中对未来不确定事项进行的约定,包括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方式以便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对赌的主体,包括投资者与股东之间的对赌,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或两者皆有之。

我公司之前也遇到过股权回购的事情,前期咨询了几个律师,都是朋友介绍的,对股权不是很专业,知道一点基本知识。后来听说上海有个徐宝同律师,他们比较擅长处理股权纠纷,是上海这边比较知名的股权律师。找到他以后才知道,原来股权回购里面有这么多的讲究和利害关系,我们之前的律师都没意识到。还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5. 股权回购纠纷律师,哪个比较专业?

股权回购的条件不限于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各方可以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回购的条件。但回购条件及承诺必须清晰而明确,且不违反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更不属于格式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实践中,很多股权回购条款被法院撤销或确认无效的不在少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回购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审判要求,还有一部分需要原因是回购条件的举证原因导致回购条款无法被法院支持。

我公司之前也遇到过股权回购纠纷的事情,前期咨询了几个律师,都是朋友介绍的,对股权不是很专业,知道一点基本知识。后来听说上海有个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章尚文律师,他们比较擅长处理股权纠纷,是上海这边比较知名的股权律师。找到他以后才知道,原来股权回购里面有这么多的讲究和利害关系,我们之前的律师都没意识到。还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股权回购纠纷律师,哪个比较专业?

6. 股权回购纠纷案由有什么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最后,公司在经营期间,如果盈利需要对股东进行分红,这样有助于股东在公司有限责任的配合,也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在公司有运营危机时股东也会帮助公司度过难关,如果公司在盈利条件下,不给股东分红,很容易为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7. 异议股权回购律师

法律分析:具体地区中有哪些异议股权回购案件律师建议向有关单位咨询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异议股权回购律师

8. 股权回购纠纷案由包括什么?

1、股东权纠纷
该类诉讼包括根据《案由》第172项及《公司法》第34条确定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3项及《公司法》第167条确定的“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根据《案由》175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公司决议损害股东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6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2、出资纠纷
该类诉讼为根据《案由》第114项,由受案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94条,确定案由为“出资不足违约纠纷”。
3、滥用股东权利纠纷
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其《公司法》的诉讼依据为第20条。根据《公司法》第20条及《案由》的原则规定,可以将该类诉讼细分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根据《公司法》第95条,确定案由为“发起人设立公司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4、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该类诉讼可以列为《案由》178项。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第150条,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董事、监事、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因为损害股东利益通常都是以损害公司为表现的,所以将根据《公司法》第153条,确定案由“董事、监事、经营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也列为这类纠纷中。
5、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与之最相近的种类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但也不能列入此类纠纷中。受案法院可能根据《案由》的原则规定及《公司法》第21条,将其确定案由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6、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该类诉讼可以列为《案由》170项。根据《公司法》第72条,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转让异议纠纷”、“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第75条,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回购纠纷”。
7、解散公司纠纷
该类诉讼是《公司法》第183条赋予股东的权利,最高法院制定《案由》尚无该项诉讼,所以《案由》中没有准确对应的案由,可以归类于合同纠纷类下,受案法院可能将其确定案由为“解散公司纠纷”。
8、清算纠纷
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案由》第280项“国有企业破产案”、第281项“(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第282项“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该类诉讼的公司法依据是《公司法》第184条。
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90条诉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案由》中无对应案由,受案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及《案由》的原则规定,确定案由为“清算侵权纠纷”
9、解散公司纠纷
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与之最相近的种类案由是特殊侵权纠纷。其《公司法》的诉讼依据为第208条。根据《公司法》第208条,受案法院可以将该类诉讼细分为“评估侵权纠纷”、“验资侵权纠纷”、“验证侵权纠纷”。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具体情况下,还应当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处罚。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公司设立的数量也是越来越多的,此时我们作为企业负责人的话一定是要保护公司的经济发展的,注重公司的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