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2024-05-04 16:28

1. 什么叫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次级”来源于英文subordinated一词,意思是从属的、居于次要地位的,在银行术语中一般用来表示债务的偿还次序。 次级债是一种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包括高级债务和担保债务)的特殊债务形式。相对于债权人而言,即次级债权;相对于债务人而言,为次级债务。
保险公司次级债务,应当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此类债务。

什么叫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2. 什么叫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中国保监会正式出台《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对于那些急于上市却因面临偿付能力充足率过低问题的保险公司,以及那些试图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却因遭到投资者反对的上市保险公司来讲,《办法》的出台无异于雪中送炭。它标志着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局面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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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次级定期债务对于保险公司的意义

什么是次级债?所谓次级债务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次级债务计入资本的条件是: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以下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定期债务”项下: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的,以100%计;剩余期限在3-4年的,以80%计;剩余期限在2-3年的,以60%计;剩余期限在1-2年的,以40%计;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20%计。次级债务发行的程序是,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募集方式为由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2003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这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加资本实力,有助于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次级债相对于上市银行前期喜欢发的可转债来说,后者属于股权融资,而前者属于债权融资。次级债到期不会转成股票,也就是说不是通过证券市场来融资,而是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募集资金,从而补充银行的资本金。对于银行来说,发行可转债没什么风险可言,到期后转成股票,不用还本,还会增加每股净资产;而次级债到期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净资产也不会增加,因此银行通过次级债融资就必须要考虑还本付息的压力,从而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相反,对于投资人来说,购买可转债的风险当然要比次级债大得多,次级债主要是针对机构投资者,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影响并不大。市场人士则认为,银监会此举是近期银行业最实质性的利好,可补充银行资本不足,并缓解了银行一味向二级市场投资者伸手的现状。2003下半年银行股由于频频发出再融资的计划,而遭到市场的巨大抛盘。次级债准予发行,则可缓解银行与二级市场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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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定期债务对于保险公司的意义

4.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第四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五条 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申请第八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第九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第十条 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业时间超过三年;

  (二)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三)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四)具备偿债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六)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

  (七)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

  (八)最近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专项决议:

  (一)募集规模、期限、利率;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

  (三)募集资金用途;

  (四)募集次级债决议的有效期;

  (五)与本次次级债募集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募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次级债募集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募集条件、募集方案、募集条款、信用评级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明确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募集人可以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次级债进行信用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次级债募集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有关本次次级债募集的专项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募集次级债的必要性;

  2.次级债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资金的规模、期限、债务定价及成本分析、募集资金的用途、收益预测、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3.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

  (四)招募说明书;

  (五)次级债的协议(合同)文本;

  (六)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以及最近季度末的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

  (八)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总额及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九)募集人制定的次级债管理方案;

  (十)与次级债募集相关的其他重要合同;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对本次募集次级债进行了信用评级的,还应当报送次级债信用评级报告。第十五条 募集人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可行性报告中应当包含有关偿付能力预测的方法、参数和假设。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为募集的次级债提供担保。

5.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同时废止。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6.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10号发布。该《暂行办法》分总则、定向募集、债务偿还、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6章33条,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0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决定废止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

7. 保险公司次级债务是指什么

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目前在中国,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金的渠道非常有限,除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集团通过海外上市筹集部分资本金之外,其他公司只能通过现有股东增资、吸引外资等私募方式扩充资本金。这些方式都存在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在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时,各国监管部门都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次级债认可为附属资本。
一、诉讼保险公司流程
要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当地起诉保险公司,然后保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当地的法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就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开庭原被告都必须到庭,否则不会开庭,可以找律师起草诉状,拿好证据材料,让律师办理。
起诉不复杂,写个起诉书,把要求赔偿的说清楚,起诉书交到法院后一般在1个月左右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会先行调解的。
二、保险公司怎么进行合规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参与合规管理,形成合规管理的合力。
(一)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管控,定期进行合规自查,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二)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向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三)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定期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审计。
(四)保险公司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情况和结论通报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合规风险的监测情况主动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开展审计工作的建议。
(五)保险公司应当制订合规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合规政策是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2.公司倡导的合规文化;
3.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责任;
4.公司合规管理框架和报告路线;
5.合规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
6.公司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合规政策进行评估,并视合规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六)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保险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落实公司的合规政策,并为保险从业人员执行合规政策提供指引。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工作岗位的业务操作程序和规范。
(七)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识别、评估和监测以下事项的合规风险:
1.业务行为;
2.财务行为;
3.资金运用行为;
4.机构管理行为;
5.其他可能引发合规风险的行为。
(八)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路线,规定报告路线涉及的每个人员和机构的职责,明确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方式和频率以及接受报告人直接处理或者向上报告的规范要求。
(九)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合规审核:
1.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
2.重要的业务行为、财务行为、资金运用行为和机构管理行为。
(十)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规负责人、总经理、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在公司内进行合规调查。
合规调查结束后,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就调查情况和结论制作报告,并报送提出调查要求的机构。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将合规管理作为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追究违法违规事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二)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司相关培训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制订合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合规培训工作。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与其职责相关的合规培训。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合规培训。
(十三)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确保在合规管理工作中能够及时、准确获取有关公司业务、财务、资金运用、机构管理等合规管理工作所需的信息。

保险公司次级债务是指什么

8.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定向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提高偿付能力,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定向募集第六条 保险公司定向募集次级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第七条 保险公司申请定向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未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
  (五)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
  (六)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保险公司次级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购买次级债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包括境内法人和境外投资者,但不包括:
  (一)募集人控制的公司;
  (二)与募集人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第九条 募集人的单个股东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10%,并且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持有比例不得为最高;募集人的全部股东和所有股东的控制方累计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20%。
  具有合格投资者资格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持有次级债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
  保险公司确定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募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次级债募集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募集条件、募集方案、募集条款、信用评级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明确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募集人可以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次级债进行信用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募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次级债。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专项决议:
  (一)募集规模、期限、利率、对象;
  (二)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次级债决议的有效期;
  (四)与本次次级债募集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次级债募集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有关本次次级债募集的专项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次级债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资金的规模、期限、债务定价及成本分析、募集资金的用途、收益预测、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2、目标债权人的确定及其状况。
  (四)招募说明书;
  (五)次级债的协议(合同)文本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以及最近季度末的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
  (七)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总额及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八)募集人制定的次级债管理方案;
  (九)与次级债募集相关的其他重要合同;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对本次募集次级债进行了资信评级的,还应当报送次级债资信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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