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设立海口江东新区包括哪些区域

2024-05-17 23:12

1. 海南省设立海口江东新区包括哪些区域

海南省设立海口江东新区包括东部生态功能区和西部产城融合区。
江东新区,总面积约298平方公里,分为东部生态功能区和西部产城融合区,将努力建设中国(海南)自贸试验区的集中展示区,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的创新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展示区、国际消费中心的体验区、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示范区。
重点打造世界一流的零碳新城、彰显中国文化海南特色的靓丽名片、城乡一体和谐共生的中国示范与全球领先的生态CBD。
海口江东新区位于海口市东海岸区域,东起东寨港(海口行政边界),西至南渡江,北临东海岸线,南至绕城高速二期和212省道,总面积约298平方公里,分为东部生态功能区和西部产城融合区。
其中东部生态功能区约106平方公里,包含33平方公里的国际重要湿地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部产城融合区约 192平方公里,包含临空产业园片区、桂林洋国家热带农业公园片区、桂林洋高校片区及沿江生活片区等。

扩展资料:
江东新区的区位优势
(一)区位优势独特。江东新区濒临琼州海峡,是琼北“海澄文”一体化综合经济圈的东翼核心,是海口与文昌深度融合的关键区域,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集中,交通条件便利,特别是拥有国家重要干线机场——美兰国际机场,开放优势明显。
(二)生态环境一流。江东新区滨海临江拥湖,湿地入城,拥有被誉为“海上森林公园”的东寨港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本底独特优良。
(三)后发优势明显。江东新区土地开发程度相对较低,土地储备充分,发展空间充裕,有利于统一规划、高水平开发。
江东新区将遵循“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海南特色、高点定位”,坚持“大视野、大思路、大手笔、大开合”工作思路,在海南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按照“两年出形象、三年出功能、七年基本成型”的时间表,全力加快推进规划建设。重点做好“四个打造”:
(一)打造世界一流的零碳新城。以保护东寨港生态绿心和江东新区生态本底为前提,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零碳产业平台、打造零碳设施环境、倡导零碳生活方式,构
建“零碳交通”、“零碳建筑”、“零碳能源”、“零碳家庭”等功能系统,构建湿地入城、蓝绿共生、陆海相依、水城相融的优良生态环境,确保蓝绿空间占比位于全球城市前列,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居于世界领先水平。
(二)打造彰显中国文化海南特色的靓丽名片。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挖掘海南本土文化,依托国内最优生态环境,结合海南独特热带风情,展现“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椰风树影”的田园风光,
塑造“海陆交流、顺应自然、城园相依、城乡共荣”的城市形象,将江东新区建设成为中国风范、中国气派、中国形象的生动缩影。
(三)打造城乡一体和谐共生的中国示范。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谋划、一体开展城乡设计,在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方面促进城乡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严格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进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调优做强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建设品质一流美丽乡村和安居乐业美丽家园。
(四)打造全球领先的生态CBD。按照建设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愿景,运用生态经济、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生态管理的规划理念,聚合国际最先进的生态、环保、节能、智能技术,推动自然环境生态圈与产业功能生态圈融合,依托区域水网、路网,
营造独具特色的生态绿化体系和风格鲜明的建筑景观风貌,形成生态优良、安全韧性、经济高效的中央商务区,为全球企业和高端人才提供功能完善、环境优美、要素集聚、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海南将高规格打造江东新区 总面积298平方公里

海南省设立海口江东新区包括哪些区域

2.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省管辖的地域和海底。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第四条 环境保护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由污染和破坏者承担治理责任。第五条 在生产和其他建设中,必须合理开发、利用和妥善保护自然资源,把对自然环境的损害控制到最小限度。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按年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采取的对策,并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提出任期内环境保护的目标并组织实施。对其政绩考核时应将实施效果作为一项内容。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环境保护人才,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环境临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二条 省、市、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对环境的各项要素进行监测,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按年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质量状况。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五)积极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驻军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制定本省的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本省污染物的排放管理由浓度控制逐步过渡到总量控制。
  在工业比较集中和排污量较大的地区、流域和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内各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限量,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根据投资规模和污染程度,分别报省、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办理其他建设手续。

3.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生态省,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湿地、沙滩、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在生产和其他建设中,应当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把对环境的损害控制到最小限度,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倡导推广绿色消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市(县)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七条 本省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察。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同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在本省投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产业的,依法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务、海洋、渔业、旅游、交通运输、卫生、林业、农业、公安、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本社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和执法机构,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良好环境、获取环境信息、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等权利,承担履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环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第二次修正)

4.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省,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沙滩、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省管辖的地域和海域。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第四条 环境保护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由污染和破坏者承担治理责任。第五条 在生产和其他建设中,必须在妥善保护自然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把对自然环境的损害控制到最小限度。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按年度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采取的对策,并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实行环境保护目标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提出任期内环境保护的目标并组织实施。对其政绩考核时应当将实施效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第七条 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在本省投资的公共环境保护项目,享受本省鼓励投资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和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科学研究,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环境保护人才,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奖励检举和控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订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五)积极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六)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七)对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进行管理;

  (八)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驻军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城建、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中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十三条 省、市、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对环境的各项要素进行监测,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按年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质量状况。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制定本省的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7)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湿地、沙滩、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倡导推广绿色消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四、将第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六条、第七条,修改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本省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察。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同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和执法机构,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七、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款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符合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十、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依法报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另行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由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的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7)

6. 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有哪些政策

法律分析: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我国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均作出规定,是开展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范,也是制定各项环保政策的基本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7. 打造“海南样板”!《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增加7项特色指标

记者从9月9日举办的《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南在“十四五”期间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提出“绿色低碳发展、优美生态环境、良好生态系统、环境安全保障”等4大方面26项主要指标,确保海南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据了解,海南目前的生态环境工作仍然存在诸如绿色发展水平不高、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薄弱以及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规划》中提出,海南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孔令辉介绍,此次发布的《规划》突出“海南样板”的打造,提出打造“生态文明建设样板区”、打造“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先行区”、打造“生态环境质量标杆区”、打造“陆海统筹保护发展实践区”、打造“‘两山’转化实践试验区”、打造“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示范区”等多个战略定位。
此外,《规划》还提出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落实“双碳”目标、建设陆海统筹保护发展实践区、保持环境质量全国“标杆”、实施典型生态系统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应急体系、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弘扬现代生态文化等实施路径。值得关注的是,海南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指标设计上,在地方特色指标方面增加了3方面7项特色指标:一是在绿色发展方面增加“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降低”“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二是在优美生态环境方面增加“臭氧浓度”指标项;三是在环境安全保障方面增加“农药施用量减少比例”“化肥施用量减少比例”“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等。

打造“海南样板”!《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增加7项特色指标

8. 江东新区属于海口哪个区

海口江东新区位于海口市东海岸区域(美兰区演丰镇全境、灵山镇全境、三江镇北部和琼山区云龙镇北部),毗邻琼州海峡。东起东寨港(海口行政边界),西至南渡江,北临东海岸线,南至绕城高速二期和212省道,总面积约298平方公里,分为东部生态功能区和西部产城融合区。其中东部生态功能区约106平方公里,包含33平方公里的国际重要湿地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部产城融合区约192平方公里,包含临空产业园片区、桂林洋国家热带农业公园片区、桂林洋高校片区及沿江生活片区等。
海口江东新区属于热带季风气候,生态环境一流,滨海临江拥湖,湿地入城,拥有被誉为“海上森林公园”的东寨港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本底独特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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