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2024-05-03 08:50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其多出教学成果,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范围包括:在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规律方面,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的教学研究成果;在教学理论、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以及技能训练、产训结合、技能鉴定等方面,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改革方案和教学改革成果以及生产实习、产训结合、技术革新成果等。第三条 我省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培训中心(学院、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法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省和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厅(局)两级。第五条 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并设立“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教授等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劳动厅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办理。
  市、厅(局)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局参照《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并报省劳动厅备案。第六条 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奖基本条件:
  (一)在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系统内首创并处于领先水平、有一定影响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确有推广价值的。第七条 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各等级评奖标准:
  特等奖: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技能训练、技能鉴定方法或手段有较大突破;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在全国性的试验中得到充分验证和普遍肯定;对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重要作用,推广价值高,在国内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等奖:理论上有独到见解,技能训练、技能鉴定方法或手段先进,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在全省性的实验中被证明是切实可行,并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在省内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等奖:理论或技能训练、技能鉴定方法(或手段)较先进,经教学实践检验可行的,并取得较明显成效,受到师生欢迎,有一定推广价值,在省内产生一定的影响。第八条 申请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逐级申报,其中县(含县级市,下同)、区及其所属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县、区劳动局提出申请,由县、区劳动局向上一级劳动局备案并向省劳动厅推荐。第九条 由不属于同一地区或者省直厅局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共同完成的职业技能培训或技工教育教学成果项目申请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可由参加单位或个人联合向其中一方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市(县、区)的劳动局或者省直厅局提出申请,再由受理的劳动局或者省直厅局向省劳动厅推荐。第十条 申请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必须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表》(见附表),并附上项目实验方案、报告、样品、实物照片、成果论文及其他有关材料,各一式三份,由推荐单位加具意见,按程序要求申报。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项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可从公布之日起90日内向省劳动厅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提出,并由省劳动厅裁定。第十二条 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评选年份6月1日开始,10月30日结束。第十三条 申请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可同时申请市、厅(局)级教学成果奖,但需予以注明。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定、批准和授予工作由省高等教育厅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条 《办法》中所称教学成果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第四条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及其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学术团体、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第五条 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须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第六条 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标准:
  特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一等奖:理论先进,实践上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重大作用,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的作用,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第七条 边远地区高等教育中形成的或有特色的教学成果,在同等水平下可优先获得奖励。第八条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直接作出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第九条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直接承担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第十条 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属成人高等学校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
  (二)省直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
  (三)各市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第十一条 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由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评审并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第十二条 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省高等教育厅统一制作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并提交该成果的总结材料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第十三条 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须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评审费。集体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担,个人项目由申请人负担。第十四条 设立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高等教育厅负责聘任。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评审组。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非常设)办事机构。第十五条 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受理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请并核查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提出核查意见;
  (三)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要求推荐该成果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作出说明;
  (四)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申请评奖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五)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审定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
  (二)初评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3. 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第三条 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奖。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两级:省级和市(指省辖地级市,下同)、厅(局)、学校(指高等学校,下同)级。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省内首创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并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第七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按照业务管理范围,由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和劳动厅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第九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省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推荐;
  (二)各市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推荐;
  (三)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属成人高等学校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省教育厅直属的各类学校或个人,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推荐。第十条 不属于同一市或省行政主管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推荐。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省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裁定。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第十三条 市、厅(局)、学校级教学成果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第十五条 获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与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同等对待,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劳动厅可分别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4. 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本领,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请、推荐、评审、授奖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新时代教育教学规律,在深入研究和解决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等重要问题基础上,形成的对于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具有明显效果的教学改革方案和实践成果。第三条 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个类别进行评选表彰。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本科及研究生教育阶段的继续教育除外);高等教育类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可以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请相应阶段的教育教学成果奖。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

  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获奖的教育教学成果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第六条 省教育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

  获特等奖的成果应当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影响。

  获一等奖的成果应当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并产生较大影响。

  获二等奖的成果应当经过不少于2年的实践检验,在省内具有先进水平并发挥重要示范作用。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当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当次教育教学成果的时间。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教育教学成果奖。

  单位申报的教育教学成果,应当由本单位派员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经费、技术等保障。

  个人申报的教育教学成果,应当由本人主持和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

  教育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可以联合申报。第八条 申请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表;

  (二)反映成果主要内容和实践检验过程的成果报告;

  (三)成果应用和效果说明及佐证材料;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基础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由成果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职业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由成果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按照教育类型分别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教育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择优向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属于省直属单位的,直接向省教育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

  高等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由成果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择优直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联合申请的,由成果主持单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单位依照本条相关规定进行申请或者推荐。第十条 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在其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推荐单位补正材料。经公示无异议,以及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成果项目,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