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改项目专规是什么意思

2024-05-06 20:38

1. 旧改项目专规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专规又称为专项规定,是指相关项目在专业领域的规范标证,比普通性规范更进了一步,更加的详细具体,更加具有可执行性,一般而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旧改项目专规是什么意思

2. 旧改项目专规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专规又称为专项规定,是指相关项目在专业领域的规范标证,比普通性规范更进了一步,更加的详细具体,更加具有可执行性,一般而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3. 旧改项目专规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通俗的来说,就是你对要进行旧改的片区进行一个专门的规划,因为深圳政府在城市更新要求里就有明确说明,一个地区进行旧改,整个旧改区域至少要建设超过30%的公共配套,不管是学校也好,人才房,公租房也好。 专规图则里面必须清楚的显示整个项目后续的建设规划,公共配套建什么,建在哪里,整个项目分几期开发,分别建在哪里。 开发商要把相应的专规图则提交给政府的相关部门,政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也会在政府的网站上进行公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旧改项目专规是什么意思?

4. 旧改项目专规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通俗的来说,就是你对要进行旧改的片区进行一个专门的规划,因为深圳政府在城市更新要求里就有明确说明,一个地区进行旧改,整个旧改区域至少要建设超过30%的公共配套,不管是学校也好,人才房,公租房也好。 专规图则里面必须清楚的显示整个项目后续的建设规划,公共配套建什么,建在哪里,整个项目分几期开发,分别建在哪里。 开发商要把相应的专规图则提交给政府的相关部门,政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也会在政府的网站上进行公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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