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2024-05-20 02:36

1.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下列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一)招标范围,包括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三)招标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四)发包初步方案。前款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本条例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部门。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其中属省重点项目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招标:(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二)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三)招标人在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一)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三)评标报告;(四)中标通知书;(五)承包合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只提供第(二)、(三)、(五)项备案材料和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其中,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在发出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报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才能发出。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项目情况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包括强制性标准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方法。采用强制性标准法的,凡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得分高低选择潜在投标人,但不得少于5家;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少于5家的,应全部选取。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符合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禁止以划小标段等方式将项目肢解发包。附属工程一般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必须招标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不设标底的,项目合同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可以作为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得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参与编制、确定标底。 为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投标。从事项目总承包的企业,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项目监理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投标。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2.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替,或者以审批等形式干预,也不得因此拒绝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招标人不得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或抬高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除此以外,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4.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第四章 监 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四)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八)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九)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二)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四)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评标和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人的,终止招标、评标活动;中标人已经确定但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重新招标、评标或依照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合同已部分履行的,其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未履行的部分重新招标、评标或依照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二)非法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三)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五)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5.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第二章 执业准入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第六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第九条 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执业规范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6.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第二章执业准入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第六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第九条 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予以禁止:(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执业规范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一)代拟招标公告;(二)代拟投标邀请书;(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六)编制工程量清单;(七)编制标底;(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十三)代拟合同;(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应载明:(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三)委托代理内容;(四)负责该代理业务的注册于本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及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六)履约期限;(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八)签订时间、地点;(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下列行为:(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四)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代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经营状况、不良记录、资格认定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二)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四)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第三十三条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的,由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7. 四川范围内有关建筑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四川省住建厅也发布了《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在2019年《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系统加强招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管。
具体而言,《通知》重点关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存在的电子化不完全、违法违规行为猖獗、过程监管不到位三大问题,部署开展系统治理工作。

1、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2019年12月四川省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启动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试运行的通知》开启了勘察、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试行工作。
试行过程中,招标文件不统一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如资阳市于2020年3月要求施工类招标使用省发改委和省住建厅编制的标准招标文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材料采购、监理类招标则使用省住建厅编制的标准招标文件;成都市则依据《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模板》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工作。各市(州)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的不统一、不规范不仅构成了监管阻碍,也往往为腐败现象滋生提供可乘之机,甚至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故此次《通知》提出要形成完善的全省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体系,解决制度障碍。

试行过程中,招标投标电子化不彻底的局限也浮现出来。如在评标环节,2017年6月1日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已全面实施电子评标。但异地远程评标尚未常态化,跨地域、跨层级、跨系统的电子化评标体系尚未构建,都阻碍着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全面实现。故《通知》要求全面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并提出了10月底前上线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工作目标。
2、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主体违法违规问题的长期存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影响了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通知》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提出了集中整治方向:针对招标人,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造假)、虚假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如设置高于项目本身所需的资质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和中标条件等)、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等行为;针对投标人,集中查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使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借牌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等现象;针对中标人,重点整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不按照招标文件签订合同、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承诺不一致、人证不相符、未到岗履职等)。
其次,《通知》要求对2019年以来在建的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全面自查和重点核查,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并建立台账。各地级市也在此基础上创新部署,如宜宾市要求分层级对2019年以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全面自查和重点核查;攀枝花市则要求组织好招标人自查、行业部门核查、市级部门抽查,全面规范招投标人市场主体行为。

3、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
在加强标前招标文件规范、标中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之外,《通知》还从加强专家管理、强化中介管理两方面入手填补重点环节部位的监管漏洞,着力打造依法、规范、有序的招投标全流程监管体系。
围绕评标过程监管,《通知》以评标专家为抓手,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加大问题发现力度,及时向发改部门移交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线索,配合发改部门加强评标过程监管,完成评标专家培训工作、探索积分制管理模式。
围绕中介活动监管,《通知》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一方面部署修订《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完善招标投标配套法规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也提出探索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和评价机制,健全多维监管体系,解决招标代理机构市场管理混乱的问题。

此外,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所提出的“强化标后合同履行监管”也应是四川省下一步治理的方向所在。具体而言,除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四川省还可继续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完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机制以强化合同履行,最终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不难发现,此次四川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系统治理可以概括为四点:补齐工作短板,增强招标投标活动效益性;严格查处问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性;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正性;完善规章制度,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性。也唯有建立高效、合法、公正、公平的招标投标市场,方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竞争择优功能,推动四川建设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

四川范围内有关建筑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8.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受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拟对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信息化建设软件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一、招标编号:SQZB-2021-321号二、招标项目: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信息化建设软件项目三、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四、招标项目简介: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拟采购管理信息化建设软件项目一项,本项目为一个包。(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投标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加本次【摘要】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提问】
工程监理费多少金额以上,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提问】
​受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拟对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信息化建设软件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一、招标编号:SQZB-2021-321号二、招标项目: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信息化建设软件项目三、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四、招标项目简介: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拟采购管理信息化建设软件项目一项,本项目为一个包。(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投标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加本次【回答】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也必须进行招标【回答】
还有什么需要帮忙的吗?【回答】
我们项目投资3000万,准备分几个阶段招标工程监理,是否也必须公开招投标【提问】
关系到公共利益。2、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3、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回答】
1、3000万建筑工程,要公开招标,因为关系到公共利益。【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