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案件

2024-05-06 13:05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案件

在法律实践中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有以下二十二种类型:      一、股权确认纠纷      1、 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出资);      2、 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未变更登记);      3、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公司与隐名股东)。      二、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1、 因转让方股东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      2、 因公司怠于变更登记。      三、股东出资纠纷      1、 有关出资形式上的纠纷;      2、 有关出资义务履行上的纠纷;      3、 股东出资责任纠纷。      四、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      1、 章程的制定违反法定程序;      2、 股东对章程的意思表示是可撤销的;      3、 章程的内容存在违法情形;      4、 章程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五、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六、 股东知情权纠纷;      七、 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      八、 股权转让纠纷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纠纷;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纠纷;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九、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      1、 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 决议撤销纠纷。      十、 发起人责任纠纷      1、 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      2、 公司设立过错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十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十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十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      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十五、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十六、公司合并纠纷(确认合并协议无效)      十七、公司分立纠纷(确认分立协议无效)      十八、公司减资纠纷(确认无效或撤销)      十九、公司增资纠纷(确认无效或撤销)      二十、公司解散纠纷      二十一、公司清算纠纷      二十二、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案件

2. 公司纠纷案件几大类型

(一)股东资格确认问题股东资格是行使股东权与被要求履行股东义务的基础,不少公司纠纷案件往往以股东资格的确认为基础,甚至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也涉及到股东的资格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类问题。一类是请求确认自己不是股东,比较多的情况是签名被冒用引起的纠纷。虽然直接要求确认不属于股东的诉讼不多,但在债权人以股东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为由的追索案件中常常成为抗辩理由。此外,在将来的清算案件中可能也会广泛出现。另一类诉讼是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身份。这种争议案件的事实情况非常复杂。在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协议的情形下,问题主要是协议在双方之间的效力与协议对外效力问题。另外,在合作股权投资中,也可能因为存在资金合作的投资者争议引发股权确认之诉。尽管司法实践中基本形成了“内外”效力区分对待的思路,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包括公司登记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等的记载与投资者之间内部约定存在差异的问题、股东资格确认可依赖的主要依据以及基本依据问题、股权发生变动情形下的股东资格问题等。
(二)股东除名约定争议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实践中,有时会存在股东除名条款。对于章程约定股东除名条款的效力问题争议很大。有的观点认为股东的身份是法定的,不可以通过约定方式剥夺,也有观点认为,以有限公司人合性为理由主张约定条款效力可以得到支持。实践中,约定除名条款的公司的类型也有所不同,在某些具有股东身份要求的公司(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约定存在合理性。不过,如果除名条款可以认定,那么除名条款的实施又是可能发生争议的问题,如是允许收购还是委托第三人代持,是按照出资数额收购还是按照评估价格收购等。
(三)股东控制权争议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之争往往引发公司诉讼。股东之间的争议不仅仅表现为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也往往成为公司代表权之争与公司实际控制权之争。尽管《公司法》规定了不同机构的权限,也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但仍可能产生不同公司内部机构及其成员控制权的分配问题,甚至可能产生谁有权控制公司帐册、公司印章等具体问题。
(四)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效力争议股东会与董事会会议首先可能发生的争议是会议的程序问题,包括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召集权争议、召集程序争议问题,其次还包括决议效力争议。对于效力问题,《公司法》规定了无效与可撤销两种类型,实践中则出现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对于法院是否可以作出裁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有效的裁定存在不同见解。
(五)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数量正体现出上升趋势。从统计看,多数案件得到支持。容易引起争议的是特殊身份股东的知情权、股东身份持续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标准与股东知情权的边界等问题。

3. 公司与公司之间经济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公司与公司之间经济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公司与公司之间经济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4. 公司起诉公司属于什么案件

法律分析:公司与公司之间经济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2、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是指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变更股东名册,公司拒绝向受让方股东履行义务,受让方向公司主张权利产生的纠纷。3、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或增加资本时,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 公司起诉公司属于什么案件

公司与公司之间经济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
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是指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变更股东名册,公司拒绝向受让方股东履行义务,受让方向公司主张权利产生的纠纷。
3、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或增加资本时,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所产生的纠纷。
一、公司股权转让办理需要哪些程序
股权作为一种权利,是可以进行转让的。根据我国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一、受让股权公司首先应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二、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四、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五、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权转让的有效股东会决议。六、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要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并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七、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八、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议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九、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十、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二、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如下: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
4、股东名册的相对效力。股东名册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起诉公司属于什么案件

6. 公司经济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公司经济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但出现特定情形可能属于刑事案件,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讨论确定。
一、经济纠纷的含义怎样
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二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间确立交易关系,共同实施交易行为,追求和实现经济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
二、经济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结合我国经济活动的情况,产生经济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种原因:
(一)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随处可见,导致经济合同履行过程无章可循,从而产生纠纷;
(二)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三)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经济纠纷。
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确定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收案范围可以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分工和权限。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权益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7.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什么

法律分析:公司与公司之间经济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什么

8. 公司纠纷案件中的有关问题

一、诉讼主体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公司筹备组行为发生的民事诉讼,公司依法成立的,以公司为当事人,公司未成立的,以负责成立、组织筹备组的创办人或发起人为当事人。
2、职工持股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凡经过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即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未经登记而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集资入股活动的,以负责组织、发起人为诉讼主体。
3、涉及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包括要求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请求确认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效力,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议决议案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如涉及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纠纷,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东资格的股权受让人为原告,有义务办理公司登记变更的公司为被告,如涉及股权转让事宜,可以将股权转让人列为第三人。
5、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实践中该类诉讼分为两种情形:
(1)股东以其签名被他人冒用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2)股东以股东大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决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在第
(1)种情形下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在第
(2)种情形下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6、因公司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出资协议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公司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出资协议,由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向公司投资公司承诺给其股东身份,属于公司增资扩股行为。由此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和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为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