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原文签发

2024-05-07 09:09

1.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原文签发

监察部等四部门《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19 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监察部部长:马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尉民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原文签发

2.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法律依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 怎样认定单位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

对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如何认定归结
——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系列案例评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齐英武

基本案情
张某,党员,某国家贫困县建设局局长。2016年3月,张某将收取的县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0万元截留设立小金库。同年4月,张某虚报贫困县农民抗震安居房户数,骗取给农民抗震安居补贴款60万元,用于支付本单位的开支费用。
定性及处理建议
该县纪委审理人员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财政部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应当缴入地方国库的规定,截留财政收入,构成截留财政收入的财政违法行为;违反《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构成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 截留财政收入的财政违法行为与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当按照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依据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张某虚报贫困县农民抗震安居房户数,骗取农民补贴款项,构成骗取农民抗震安居房补贴款财政违法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对张某上述两种财政违法行为应当合并处理,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在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时,个别审理人员对张某的行为出现偏颇认知,认为张某截留财政收入设立小金库及骗取农民抗震安居补贴款的行为,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新《条例》将2003年原《条例》中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相关内容删除,无条款对上述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进行规制,因此张某不构成违纪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明显不正确,是对新《条例》纪法衔接条款的错误解读。
应当看到,新《条例》虽将与《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相关条款在分则部分删除,但是对涉嫌犯罪、一般刑事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等问题在总则部分用单独一章进行了规制,即设定了纪法衔接条款。不是新《条例》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不再进行评价,而是在新《条例》纪法衔接条款第二十九条其他违法行为之中对其进行评价。
对此,结合本案,首先应对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概念、范畴、条款结构功能给出法律定义的解读;其次,要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准确把握。
(一)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定义及行为范畴、条款结构功能
新《条例》将与《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相关条款在分则部分删除,但是对涉嫌犯罪、一般刑事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等问题在总则部分用单独一章进行了规制,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定义及行为范畴,是指除了涉嫌犯罪、一般刑事违法行为以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其他违法行为,包括财政违法行为等。
需要注意的是,从新《条例》纪法衔接条款结构功能上看,新《条例》第二十七条是对党员有刑法规定涉嫌犯罪行为的党纪规制。第二十八条是对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纪规制。第二十九条是对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纪规制。
(二)张某截留财政收入设立小金库行为,属于新《条例》界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隐瞒、截留财政收入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单位,违反财政法规规定,隐瞒、截留财政收入,归本单位所有的行为,是财政违法行为。
该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违反财政法规规定。根据财政部、审计署1987年10月印发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财政法规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法律;(2)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财政的行政法规;(3)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财政的规定;(4)财政部及其授权部门发布的财政规章;(5)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的财政规章。
二是有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行为。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行为,根据规定,主要有以下七种:挤占和虚列成本;乱列营业外支出;隐瞒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向减税、免税单位转移产品和收入;隐瞒、截留或者动用代征、代扣、代交的税金;隐瞒、截留应上缴的款项;用其他手段隐瞒、截留应上缴的收入。三是归本单位所有。隐瞒、截留的款归本单位所有。
在本案中,张某违反国家财政部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应当缴入地方国库的规定,截留财政收入,构成截留财政收入的财政违法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张某违反2010年1月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用截留的财政收入设立小金库,又构成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 应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截留财政收入的财政违法行为与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当按照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三)张某骗取农民抗震安居房补贴款,构成财政违法行为, 属于新《条例》界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骗取财政拨款、补贴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 1987年10月印发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其表现形式包括: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产量、销量或者亏损,骗取亏损补贴;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其他骗取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虚报贫困县农民抗震安居房屋户数,骗取农民抗震安居补贴款,构成骗取农民抗震安居补贴款财政违法行为,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综上,张某上述两种其他违法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分别量纪后,合并处理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齐英武 作者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副书记)

怎样认定单位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

4. 为什么私设“小金库”仅属于违纪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私设“小金库”仅属于违纪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主要和实际的危害性质有关,目前主要为重经济处罚,轻责责任处罚,法律会逐渐强化该项立法。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3种: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扩展资料:
清查治理小金库
对于清查出来的各项“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在自查期限内,单位主动自查自报的“小金库”资金,已用于生产和集体福利的,要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在自有资金项下作列收列支处理。
已用于职工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要纳入单位奖金发放总额,按规定补交奖金税;余额部分,不分资金来源,一律上交财政50%,单位留用50%。留用的款项,全部转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作单位自有资金管理。
对不认真自查而被上级派出的检查组查出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凡已经支用的,不分资金用途,全部由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上交财政;余额部分,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处以罚款。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财会负责人的责任。
在自查和被查中,如发现有抗污等触犯刑律行为的,应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惩处。要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要适当给予奖励。对有打击报复行为的,要从重从严处理。
清理和检查“小金库”的工作,由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各级银行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把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工作做好。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要在同级银行开立“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5. 为什么私设“小金库”仅属于违纪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私设“小金库”仅属于违纪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主要和实际的危害性质有关,目前主要为重经济处罚,轻责责任处罚,法律会逐渐强化该项立法。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3种: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摘要】
为什么私设“小金库”仅属于违纪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
私设“小金库”仅属于违纪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主要和实际的危害性质有关,目前主要为重经济处罚,轻责责任处罚,法律会逐渐强化该项立法。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3种: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回答】
 国家对“小金库”禁止与查处,屡禁难止,其原因有三:

(1)部门利益驱动是“小金库”存在的思想根源。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也是“小金库”产生的原因之一。

(3)外部监督处罚不力是“小金库”屡禁不止的原因。【回答】
 根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1.加强思想教育,使领导干部从主观上认识到“小金库”的危害性,警钟长鸣。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3.建立外部监督长效机制,

a.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小金库”的规章制度。

b.加快“小金库”治理的立法工作。

c.加大处罚力度,应建立统一的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并强化落实。强调经济上重罚、媒体曝光和严惩责任人的一体化处理原则,将处罚的重心由对单位时经济处罚转向对直接责任人个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司法处理。

d.发动群众举报,积极营造有利于群众参与“小金库”举报的良好社会氛围。【回答】

为什么私设“小金库”仅属于违纪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6.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全文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第四条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五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六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第七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第九条 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第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第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7.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介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等四部门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内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四部门审议通过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进一步巩固“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健全治理“小金库”工作长效机制。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介绍

8. 小金库违反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违反党纪的处罚一般为党内处分,即“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般违法的处罚一般为行政处分,即“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犯罪行为的处罚一般涉及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6个罪名。
综上所述,“小金库”问题根据数额大小、款项用途及责任主体身份涉及到违纪、违法及犯罪处罚,无论是公有单位和私营主体均有触碰红线、踩上雷区的可能性,身为单位负责人、直管领导和财务人员的你应明明白白以上规定,谨守法律底线,确保职业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