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托管暂行规定

2024-05-05 09:15

1. 煤矿托管暂行规定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规范煤矿托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法律依据:《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第三条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第四条承托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二)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三)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四)近三年来无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无处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失信行为;(五)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承托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良好业绩。第五条委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配备满足监督检查需要的人员,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牵头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托管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灾害治理、采掘部署等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审查一次采区设计执行情况,并深入井下督促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委托方必须保证安全投入所需的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井下工程违规承包给第三方,及时向承托方传达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主管部门各项要求。委托方有上级企业的,上级企业要将托管煤矿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实施监督检查。

煤矿托管暂行规定

2. 煤矿托管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吗?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承包托管工作,强化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4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关于征求《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较2015年2月1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意见稿细化了承托双方责任、义务等内容。

根据意见稿,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生产系统(包括为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和所有生产建设活动。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意见稿明确,委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每年要深入井下检查;委托方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对承托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井下工程承包给第三方。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面负责生产、安全、技术等各项工作,严禁将托管煤矿分包、转包,严禁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

同时要求,双方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协议),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等,鼓励签订长期合同(协议),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摘要】
煤矿托管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吗?【提问】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承包托管工作,强化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4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关于征求《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较2015年2月1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意见稿细化了承托双方责任、义务等内容。

根据意见稿,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生产系统(包括为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和所有生产建设活动。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意见稿明确,委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每年要深入井下检查;委托方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对承托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井下工程承包给第三方。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面负责生产、安全、技术等各项工作,严禁将托管煤矿分包、转包,严禁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

同时要求,双方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协议),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等,鼓励签订长期合同(协议),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回答】

3. 煤矿托管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吗?

(一)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二)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三)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 
    (四)无处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失信行为; 
    (五)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承托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良好业绩。 

    办法强调,委托方其法定代表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牵头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托管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灾害治理、采掘部署等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审查一次采区设计执行情况,并深入井下督促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委托方必须保证安全投入所需的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井下工程违规承包给第三方。 

    办法明确,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托管煤矿矿长为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禁再次转包。 

    办法还要求,委托方和承托方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协议),不得交由双方下属企业或单位代签,鼓励签订长期合同(协议),托管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办法指出,承托方必须对承包煤矿开展详细调研,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相关人员,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委托方存在以下严重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对委托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存在违规转包或外包队挂靠行为的; 
    (二)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导致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托管煤矿资格的; 
    (六)托管煤矿管理团队和个人存在兼管其他煤矿情形的。 

    最后,办法强调,本办法印发前已形成托管事实的煤矿,必须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达到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调整托管队伍,签订或补充完善托管合同(协议)等。


【摘要】
煤矿托管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吗?【提问】
(一)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二)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三)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 
    (四)无处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失信行为; 
    (五)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承托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良好业绩。 

    办法强调,委托方其法定代表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牵头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托管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灾害治理、采掘部署等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审查一次采区设计执行情况,并深入井下督促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委托方必须保证安全投入所需的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井下工程违规承包给第三方。 

    办法明确,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托管煤矿矿长为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禁再次转包。 

    办法还要求,委托方和承托方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协议),不得交由双方下属企业或单位代签,鼓励签订长期合同(协议),托管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办法指出,承托方必须对承包煤矿开展详细调研,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相关人员,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委托方存在以下严重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对委托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存在违规转包或外包队挂靠行为的; 
    (二)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导致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托管煤矿资格的; 
    (六)托管煤矿管理团队和个人存在兼管其他煤矿情形的。 

    最后,办法强调,本办法印发前已形成托管事实的煤矿,必须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达到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调整托管队伍,签订或补充完善托管合同(协议)等。


【回答】

煤矿托管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