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的问题,很重要。

2024-05-10 10:07

1.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的问题,很重要。

(1)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投资成本=4600+7-580*0.25=4462
所享份额=18000*0.25=4500
应收股利=580*0.25=145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投资成本调整增加=4500-4462=38,同时增加营业外收入
(2)无投资收益
(3)2012年投资收益增加=3000*25%=750(损益调整)
(4)资本公积增加100*25%=25(其他权益变动)
(5)2013年投资收益减少=580*0.2=116(损益调整)
(6)无投资收益
(7)处置前长期股权投资的构成为:投资成本=4462+38=5000
                                                            损益调整=750-116=634
                                                           其他权益变动=25
                                                           合计=5659
处置损益=5200-5659=-459万元
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按转入当期损益25万元
2013年度该项长期股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16-459+25=-318万元。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的问题,很重要。

2. 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的问题

个人认为  因为在初始投资成本确认时 已经考虑过了
公允价值7000万已经包含了1-3月的收益  同理7000*30%  包含了  80*30%

3.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改动后投资收益的确认问题

你的理解是对的,这也是该准则修改后的意思。
但是网校视频上用的资料,应该没有包括14年修改的准则内容,所以仍是按以前处理。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改动后投资收益的确认问题

4. 长期股权投资用成本法核算,在什么情况下要确认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只有在出售转让以及收到股东分配利息或者股利的时候确认投资收益,期间因参股而取得的收益或损失不做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一般不调整其账面价值。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注意: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有关利润分配是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5. 权益法下,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应注意哪些问题

  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一是对合营企业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投资。
  核算程序为:
  一是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是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三是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情况处理:
  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能够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和其他投资变动为基础进行核算。
  四是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一般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被投资单位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投资损益的确认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被投资单位的损益。
  权益法下,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作为一个整体其所产生的损益,应当在一致的会计政策基础上确定,被投资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企业不同的,投资企业应当基于重要性原则,按照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进行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有关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取得投资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被投资单位计提的折旧额、推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调整。

  参考资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北京人民出版社

权益法下,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应注意哪些问题

6.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问题?

权益法,就是说,投资方按占有被投资方的权益享有被投资方的净资产。 
对于被投资方的净资产来说,增加的主要方式就是增加净利润。净利润增加,净资产增加。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增加被投资方的盈余公积,减少被投资方的未分配利润,被投资方的净资产额不变。 
也就是说,在取得净利的前提下,被投资方实际因获利增加的数额就是净利润的值。 
如: 
被投资方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万元(现在公益金已不提取),提取任意盈余公积5万元。 
则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增加:100-10-5=85万元,盈余公积增加10+5=15万元,本期因获利而总共增加的净资产为85+15=100万元,就是本期获得的净利润的金额。 
所以,对于投资方来说,以所占被投资方的净资产比例计算其增加的权益,就应以被投资方的净利润为基数计算,而不是利润分配后的金额。 

被投资企业用于分配给投资者的部分不一定是净利润减去提取的盈余公积,因为净利润减去提取的盈余公积后的余额,可能被投资企业只分配其中的一部分,大部分转成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了,留待后期使用,可能在后期被用来增资等,并不分配给投资者。

你的补充问题:
这就是权益法与成本法核算的区别。
就像日常生活中,你结婚了,你夫人每个月多赚2000元,你就相当于每个月多赚了1000元,尽管你夫人并没有每月将1000元交到你手上一样。这就是权益法。
而你老了,你儿子成家了,每个月多赚了2000元,你只能认为这2000元是属于你儿子的。只有当儿子每个月将其中的1000元给你时,你才能确认每个月1000元的收益。这就是成本法。

o(∩_∩)o...

7.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没有实际收到时税法不确认为企业的收入,需要纳税调整。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权益法核算时冲减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税法确认为一笔收入,但是该收入为免税收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