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什么人?

2024-05-06 15:54

1.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什么人?

法律分析:居间人是居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的人,居间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中间人或者介绍人。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在完成义务之后,有权利向委托人要求对应的报酬。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什么人?

2. 什么叫居间人和居间合同

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往往会有这样一类人,他们为购房者提供房源信息,为开放商也提供一些有意向购买房屋的人的信息。我们与他们签署的合同就是居间合同。那么到底什么是居间合同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作为居间的早期形式,我国西汉时期就存在,民间将居间人称“牙行”、“牙纪”亦称“互郎”。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了解需要中间人介绍,来促进双方交易。久而久之,就产生居间合同,介绍人和需要介绍的人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居间人是指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二)居间合同的特点      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民法典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和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成立也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所以说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4.居间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只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力、经验和信息。法律应规定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5.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有不确定性      居间报酬的不确定性是指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不到目的,委托人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能否成功,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有着不确定性,居间活动或许成功,或许失败。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总结关于上诉问题的答案,是否帮助你解决你的问题了呢。

3.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什么人

法律分析:居间人是居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的人,居间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中间人或者介绍人。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在完成义务之后,有权利向委托人要求对应的报酬。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什么人

4. 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什么?居间合同就是我们常说的“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那么居间合同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没有单就居间合同规定特殊的管辖地。所以,居间合同的管辖地问题也适用以上两条规定。即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则一般可在被告住所地起诉。此外,如果能确认合同履行地的话,则可以适用第二十三条,即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 什么叫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什么叫居间合同

6. 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7. 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它具有如下特征:
1.居间人的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至于委托人与第三人是否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居间人所起的是牵线搭桥的作用,即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进行斡旋,对合同本身没有实质性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的性质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

什么是居间合同?

8.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资格是怎样的,居间人的义务是什么

	对于居间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合同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
	居间人的义务有: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5、介入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