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的介绍

2024-05-07 15:09

1. 委托理财的介绍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

委托理财的介绍

2. 委托理财的理财误区

养成良好的自主投资的习惯不应有过分依赖他人进行投资的思想。证券市场中的投资高手林立,投资者投资证券的收益程度不一,但这绝不能成为投资者放弃自主投资的理由。证券投资技巧和理财意识方面的欠缺,不能总借他人的脑袋。在投资的问题上,投资者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定位。特别是对高风险投资不熟悉的情况下,不妨采取先从购买低风险的基金产品、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做起,以弥补知识和能力不足方面的缺陷,而不是将投资的重点转向民间高手,以求获得高回报。理性面对和看待私人业务一般的私人委托理财业务,都是以高于银行定期存款为主要的利益诱饵,或约定远高于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而向投资者进行承诺。投资者面对这样的高收益约定,应进行详细的考察和论证,并在私人委托理财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并对其接受服务的主体资格和合法地位进行分析和了解,尤其是其运作资金的实际水平和能力,相关资质和条件。如今,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迅速,这其中不乏运作良好、机制健全、内控严密、回报率高的,但更多的是运作能力欠缺,风险意识薄弱,收益水平低下,从而给委托人造成不应有的巨额损失。而在私人委托理财合同签订过程中,投资者不注意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很可能会血本无归。善于运用《合同法》维权私人委托理财是一种民间借贷,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法律含义,也不可能做到对其合理合法保护。由于私人委托理财业务极其隐蔽,信息不透明,发生风险又无法进行补救。因此,投资者在选择私人委托理财业务时,应学会善于运用《合同法》维权。只要双方的借贷关系明晰,条款约定明确,违约责任清晰,同时又是当事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能自愿履行也无可厚非。但投资者还是应当谨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警言,而慎签私人委托理财合同,以防发生风险而追悔莫及。对变相的私人业务应提高警惕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越来越多。由于证券市场中的股票投资,很容易受咨询服务人员的影响而做出错误买卖的决定,而投资者又无法搜集应有的证据进行维权,而在口头服务约定和口头操作方面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持,投资者遭受损失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投资者在接受口头上的投资咨询服务建议时,首先应想到其参考操作的法律意义和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否则造成的损失只能视同个人所为。慎防私人的恶意行为如今,证券市场中,常常会出现投资者股票被不知不觉盗买盗卖的情况,从而也引发了较多的纠纷,给投资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主要原因是投资者选错了代理人,或进行了不谨慎操作,或者是因为私人委托理财业务而引起。投资者因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业务投资损失而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恶意操作行为。从各种私人委托理财业务和股票盗买盗卖中的因果关系上来看,似乎并不完全成立,对这种因私人委托理财业务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并不能小视。

3. 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

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委托专业投资者代为管理;专业投资者作为受托方,在一定期间内自主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然而,无论是“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还是“资金信托”,都不能准确揭示委托理财的法律属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界定以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承担,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学说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取得 “名义所有权”以便管理处分,由受益人取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二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据此,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具体来说,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等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则该合同为信托合同。反之,如果委托理财不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要件,则不能成立信托关系。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此类委托理财可以称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此外,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定性为合伙(隐名合伙)是否妥当,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委托理财的核心在于管理财产,而不在共同经营一项事业;虽然受托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资产,但这只是其个人的投资行为,性质上区别于代人理财的行为,且依照相关规定,受托人固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之运营应分账管理,足见受托人个人投资与委托理财虽然同时进行,但却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委托人与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实际不过是双方就各自资产分别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使受托人额外承诺替委托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风险,也无非是对于委托理财风险承担方式的一种特殊约定。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资产,其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仍应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区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而不存在所谓“合伙型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

4. 委托理财的优缺点?

  委托理财的优缺点:
  1)低门槛。目前券商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单个客户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资金不低于10万元。而《征求意见稿》中并无明确规定账户管理业务的准入门槛。理论上只要券商愿意与客户约定,客户可以几乎零门槛享受账户管理业务。
  2)一对一定制服务。与其他集合类或公募资产管理计划相比,此次账户管理的亮点在于“定制化”。通过《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券商与客户可对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等方面进行约定,针对客户需求打造量身定制的投顾类产品。
  3)券商可代理账户投资交易,客户体验更优。意见稿明确表示符合账户管理资格的持牌机构可以代理客户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这意味证券公司终于可以在特定账户突破不能动用客户资金和客户证券规定,主动替客户理财投资。只有约定明确,客户不需要实行投顾给予投资建议→客户筛选→下达交易指令→投顾下单的繁琐流程,投顾直接就投资结果向客户负责。

5. 委托理财的优势和门槛

 1)低门槛。目前券商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单个客户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资金不低于10万元。而《征求意见稿》中并无明确规定账户管理业务的准入门槛。理论上只要券商愿意与客户约定,客户可以几乎零门槛享受账户管理业务。2)一对一定制服务。与其他集合类或公募资产管理计划相比,此次账户管理的亮点在于“定制化”。通过《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券商与客户可对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等方面进行约定,针对客户需求打造量身定制的投顾类产品。3)券商可代理账户投资交易,客户体验更优。意见稿明确表示符合账户管理资格的持牌机构可以代理客户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这意味证券公司终于可以在特定账户突破不能动用客户资金和客户证券规定,主动替客户理财投资。只有约定明确,客户不需要实行投顾给予投资建议→客户筛选→下达交易指令→投顾下单的繁琐流程,投顾直接就投资结果向客户负责。 2015年3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发布了《账户管理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拟允许合格的券商和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依法从事投资顾问开展账户管理业务。《征求意见稿》中的委托理财业务门槛 :开展账户管理的机构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同时至少有10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或者期货业务经历的业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等内容。  按征求意见稿规定,只要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拥有超过10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满足相关条件的从业人员,以及满足其他法务、内控相关制度的公司均可以开展账户管理业务。这意味着目前市场上主流证券公司全部符合条件,但是部分第三方投资咨询机构或将受困于5000万准入门槛限制。

委托理财的优势和门槛

6. 委托理财的常见问题

从业人员全权帮忙买卖股票,合法吗?不合法。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持有、买卖股票,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投资者私下全权委托公司从业人员代其买卖股票,因受托人不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在法律上为无效民事行为,双方均有过错,因此若有损失,受托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能举证证明其交易指令确下达到场内,交易损失是市场风险所致,损失后果只能由委托的投资者自负。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不是以公司名义进行,所以证券公司对上述双方无效民事行为并不承担相应后果。我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交易吗?可以。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定,投资者可委托他人代理其股票交易活动。但是投资者应与委托代理人到证券商处临柜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包括订立授权事项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交由券商备案;预留本人印鉴以及本人与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影印件)。投资人在授权有授权有效期内变更或终止授权时,应及时通知券商,并到券商处办理有关手续。变更账号操作者为何应及时告知券商?由于代理权的授与是基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如委托、雇佣等基础法律关系,因此代理权的授与必须公知于外,使第三人(如证券营业部)知悉代理人有权代理。否则虽然本人没有授权但因其行为使第三人(证券部)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仍允许他操作账户;也虽然本人变更或终止授权但因未及时告知证券部而使证券部有理由认为代理人其代理权未被变更或未被终止,仍允许他操作账户,因此产生的后果仍由本人承受。因此,投资者变更或终止对代理人授权时,应及时告之证券商,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就有这方面的要求。

7. 委托理财的集合理财

1、集合理财需要证监会审核批准,而委托理财是券商与机构或个人私下签订合同;2、集合理财不允许签订保底条款,而委托理财协议双方一般都签订保底条款;3、集合理财透明度较高,如今暂定其每3个月披露一次信息,而委托理财大多是暗箱操作,没有信息制度;4、集合理财签订的条款有法律作用,而委托理财签订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5、集合理财的托管人是商业银行,而委托理财的托管人由券商自己承担,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

委托理财的集合理财

8. 委托理财的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 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四、结算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 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