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是什么?

2024-05-18 04:51

1. 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是什么?

  所谓的展业成本,指从事保险营销等业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而支出的成本。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是什么?

2. 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

所谓的展业成本,指从事保险营销等业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而支出的成本。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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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是什么

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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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是什么

4. 保险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如何确定

【12366咨询台问题】【12366咨询台解答】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文的规定,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提供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的40%的比例扣除佣金中展业成本,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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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营销员展业成本

所谓的展业成本,指从事保险营销等业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而支出的成本。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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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展业成本

6. 保险佣金收入可扣除展业成本

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将个人保险代理人所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是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应该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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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佣金收入可扣除展业成本

《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规定,保险营销员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可见,保险营销员佣金是指保险营销员从保险公司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报酬,包括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对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应如何计税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注意三个关键点。
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可在个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举例说明,2011年9月,王某从A市某保险公司取得销售保险佣金118000元,超额揽险业务提成20000元。另外,由于王某近三年的业绩表现比较突出,该保险公司本月赠送其一份价值为20万元的商业保险(保费2000元)。不考虑其他税收因素下,则王某2011年9月实际佣金收入=118000+20000+2000=140000(元)。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王某2011年9月应纳营业税及附加140000×5.5%=77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40000×(1-40%)-7700]×(1-20%)×40%-7000=17416(元)。
保险营销员佣金应按全额归集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03号)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为了激励营销员,为他们提供各种商业保险,其中一部分保险费在发放佣金时扣除。这部分被扣除的保险费不是法定的扣除项目,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税费。
保险营销员佣金应按月计税
关于保险营销员收入是按月征收还是按次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7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保险佣金收入可扣除展业成本

8. 保险营销员佣金包括

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佣金中的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依照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即“营销费”,在佣金中的比例暂定为40%。因此,营业税及附加=6000*5%*(1+7%+3%)=330*如果你工作地不是市区,而是镇的话应该是6000*5%*(1+5%+3%)=324劳务报酬部分=6000*(1-40%)=3600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600-330(或324)-2000=1270(或1276)个人所得税=1270*10%-25=102或1276*10%-2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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