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和土地抵押可以同时吗

2024-05-08 22:38

1. 股权质押和土地抵押可以同时吗

股权质押和土地抵押可以同时进行。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土地抵押属于抵押,两种担保方式的担保标的物不同,两种行为互不影响,同时进行并不矛盾。
一、股权质押担保范围
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
二、股权质押的规定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股权质押和土地抵押可以同时吗

2. 股权质押和土地抵押能同时吗

一般可以同时进行股权质押和土地抵押。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土地抵押属于抵押,两种担保方式的担保标的物不同,两种行为互不影响,同时进行并不矛盾。
一、股权质押是利空吗股权质押有什么效力
股权质押不一定是利空,也有可能是利好。股权质押包括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等。股票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是指上市公司把一部分股权质押给证券公司,获取一定的资金,对股票的影响不一定是利好,也有可能是利空,需要根据质押后所融取的资金用途以及股票质押数量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该公司因为发展主营业务或者开展新项目,增加公司的竞争力,缺乏资金,进行股权的质押,获得一笔资金,则是利好消息。当然,如果质押的是流通股,投资者需求量不变的情况下,这意味着,供不应求,将是利好消息。如果上市公司进行股票质押,仅是为了解决财务问题,支付员工工资,这种质押是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股票的上涨,是一种利空消息。当一家公司出现高额质押情况时,比如,质押率超过50%,这表明该公司急需现金,其风险性较高,投资者将会大量抛出手中的股票,导致股价下跌,是一种利空消息。股权质押的效力如下:合同中约定的对于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效力;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出质人对于出质的股权享有表决权等权利。
二、股权筹资方式有哪些
股权筹资方式有以下4种:
1、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
2、股权交易增值融资,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溢价出让部分股权来吸纳资本、吸引人才,推动企业进一步扩张发展;
3、股权增资扩股融资,增资扩股也称股权增量融资,是权益性融资的一种形式,是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前常用的融资方式。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企业的增资扩股可以分为外源增资扩股和内源增资扩股。外源增私募股权融资资扩股是以私募方式进行,通过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资源的整合;
4、私募股权融资,是相对于股票公开发行而言,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通过定向引入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投资者,使公司增加新的股东获得新的资金的行为。
三、股权质押是否属于权利质押
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3. 土地抵押影响股权质押吗

法律分析:质押与质权的标的是不一样的,所以土地抵押和股权质押是没有冲突的,互相之间不影响。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土地抵押影响股权质押吗

4. 股权质押和土地抵押能同时吗

法律分析:可以同时抵押,并不矛盾。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土地抵押
指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土地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过土地契约进行。抵押权本质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即债权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偿还债务保证的一种担保物权。亦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其实质在于为债权关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质保证,维护财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 土地如何质押股权

第一、企业资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同时股权达到国家审核。
第二、投资项目必须得到审核,土地资源必须得到价值评价,并达到标准。
第三、股权必须得到银行资质认可,土地必须得到银行审核。股权质押的前提是注册资本金到位,所质押的股权未做任何第三方质押。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另外质押需要公正出示文件:一.出质人向质权人企业提供初审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3.公司章程4.企业股东名册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6.股东出资证明书7.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8.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9.企业对外欠款及对外担保情况说明10.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1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12证明款项用途及还款来源的材料(供销合同).根据初审业务的真实性,签订临时合作备忘录,出具初审报告.二.第三方担保公司资料及出质人与第三方担保公司签定的保证合同.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3.公司章程4.企业股东名册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6.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担保意向书、担保函。三.质权评估.根据出质人提供抵押股权进行估价,确定出质人融资额度,以及股权抵押期限。(派专项人员严格审查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四.审核通过,确定担保费及保证金,利息后签定合同.协议。五.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进行股权质押工商部门质押登记。所须材料清单: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原件.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3.出质人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亲笔签名)原件4.股权质押合同及公证书.5.出质方的出质证明书.6.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双方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8.双方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9.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0.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11.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12.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处,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股权质押冻结证明书.注: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除外.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土地如何质押股权

6. 股权质押还是土地抵押合适

可以同时进行股权质押和土地抵押。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土地抵押属于抵押,两种担保方式的担保标的物不同,两种行为互不影响,同时进行并不矛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7. 土地股权怎么质押

土地质押股权如下: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通过协议实现质权或诉讼实现质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土地股权怎么质押

8. 土地抵押股权质押怎么操作?

土地抵押不影响股权质押。质押以其标的物为准,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土地抵押属于抵押,两种担保方式的担保标的物不同,行为互不影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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