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保险什么时候开始

2024-05-08 07:12

1. 我国的保险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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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的银行保险发展比较早。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起步相对较晚,纵观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探索阶段。1996年2000年之间,新兴保险股份公司的出现和个人营销的兴起使得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大银行广布的分支网络成为销售保险难得的资源,几家保险公司开始了与银行签定合作协议,这一时期的合作以银行代收保费为主要内容。但由于没有适合的银保产品,银行保险市场没有真正启动起来。第二阶段:蓬勃发展阶段。从2000年起,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快速,这一时期的银行保险产品主要是储蓄性的分红保险。但由于相互竞争,保险公司之间打价格战,使得银保产品业务已基本上无利益可言,2004年以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增速骤然下降,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主动限制银保产品,这与保险公司开始转变经营理念和考核指标密切相关。现阶段我国银行保险已经到了发展的关键时刻,应采取正确的对策,推动其规范健康发展。目前我国银行保险的特点有以下几点:(一)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呈现出混业融合的趋势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这种建立在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基础上的全面合作是简单和松散的,另外,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银行和保险公司以股权形式进入对方领域为法律所禁止,但近年来也有所突破。200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利用其控股的工行亚洲收购中保国际旗下太平保险24.9%的股份,到2005年9月5日已人股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并持有其12.45%的股份。同年10月,汇丰银行以6亿美元获得平安保险20%的股份。这些收购兼并活动为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以股权方式进行融合进而推动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开创了先河。(二)在简单的销售代理模式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是不对称的简单的代理销售模式,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建立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合作关系不稳固。在银保合作关系中,银行处于主导地位,体现在销售网点的划分和节节攀升的代理费上。银保合作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银行根据保险公司产品的适销情况决定代销网点资源的分配,一般一个代销网点只销售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即一对一或一对二的代理模式;银保产品的代理费节节攀升,2001年尚不足1%,但到2005年,2.5%已经成为最低价码。中间业务收入、储蓄以及关系利益都会左右银行的态度,一年一签的合作协议更是让保险公司感到合作关系的不稳定。(三)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单一,多为储蓄分红型或投资连结型,片面强调宣传投资分红产品种类单一,消费者缺乏选择;变为投资工具的分红保险由于过多地强调了分红的预期,使保险公司面临了相当的分红压力;加之我国银行保险的激烈竞争引发了银行代理手续费的恶性竞争,代理手续费从2%3%,攀升到5%6%,极大地削弱了银行保险产品的成本优势,保险公司的营运费用极有可能超过预定费用,造成费差损。由此而来,银行保险一方面迫使保险公司维持无利润或低利润运行,另一方面保户实际得到的分红也达不到预期水平,引发了公众对银保产品的信用危机,致使2004年以来银行保险在银行柜面的销售陷入困境。(四)银保合作主要在五个方面,合作范围较窄银保合作主要在五个方面:(1)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保险公司选择使用银行的客户资源、信息库、资金汇划系统和网络清算系统;银行担任保险公司的财务顾问,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3)保险公司为银行产品提供保险服务;(4)以保单作为银行贷款的有效质押;(5)保险公司投资银行金融债权,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资金融通活动。太平洋提示: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存在种种不足,跟我国保险业发展以及销售人员个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希望未来我国银行保险突破瓶颈,走上正规的发展之路,为我国保险业做出一份力量。<br产品名称:幸福祥鸿健康保障计划(分红型)推荐指数:1、承保年龄0-55周岁2、针对重疾有保障需求又希望得到额外分红的所有人群3、生死两全,既可作为养老金,又可以留给家人4、保障多多,馈赠多多

我国的保险什么时候开始

2. 我国的保险什么时候开始

国际上的银行保险发展比较早。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起步相对较晚,纵观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探索阶段。1996年2000年之间,新兴保险股份公司的出现和个人营销的兴起使得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大银行广布的分支网络成为销售保险难得的资源,几家保险公司开始了与银行签定合作协议,这一时期的合作以银行代收保费为主要内容。但由于没有适合的银保产品,银行保险市场没有真正启动起来。第二阶段:蓬勃发展阶段。从2000年起,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快速,这一时期的银行保险产品主要是储蓄性的分红保险。但由于相互竞争,保险公司之间打价格战,使得银保产品业务已基本上无利益可言,2004年以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增速骤然下降,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主动限制银保产品,这与保险公司开始转变经营理念和考核指标密切相关。现阶段我国银行保险已经到了发展的关键时刻,应采取正确的对策,推动其规范健康发展。目前我国银行保险的特点有以下几点:(一)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呈现出混业融合的趋势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这种建立在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基础上的全面合作是简单和松散的,另外,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银行和保险公司以股权形式进入对方领域为法律所禁止,但近年来也有所突破。200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利用其控股的工行亚洲收购中保国际旗下太平保险24.9%的股份,到2005年9月5日已人股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并持有其12.45%的股份。同年10月,汇丰银行以6亿美元获得平安保险20%的股份。这些收购兼并活动为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以股权方式进行融合进而推动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开创了先河。(二)在简单的销售代理模式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是不对称的简单的代理销售模式,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建立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合作关系不稳固。在银保合作关系中,银行处于主导地位,体现在销售网点的划分和节节攀升的代理费上。银保合作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银行根据保险公司产品的适销情况决定代销网点资源的分配,一般一个代销网点只销售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即一对一或一对二的代理模式;银保产品的代理费节节攀升,2001年尚不足1%,但到2005年,2.5%已经成为最低价码。中间业务收入、储蓄以及关系利益都会左右银行的态度,一年一签的合作协议更是让保险公司感到合作关系的不稳定。(三)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单一,多为储蓄分红型或投资连结型,片面强调宣传投资分红产品种类单一,消费者缺乏选择;变为投资工具的分红保险由于过多地强调了分红的预期,使保险公司面临了相当的分红压力;加之我国银行保险的激烈竞争引发了银行代理手续费的恶性竞争,代理手续费从2%3%,攀升到5%6%,极大地削弱了银行保险产品的成本优势,保险公司的营运费用极有可能超过预定费用,造成费差损。由此而来,银行保险一方面迫使保险公司维持无利润或低利润运行,另一方面保户实际得到的分红也达不到预期水平,引发了公众对银保产品的信用危机,致使2004年以来银行保险在银行柜面的销售陷入困境。(四)银保合作主要在五个方面,合作范围较窄银保合作主要在五个方面:(1)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保险公司选择使用银行的客户资源、信息库、资金汇划系统和网络清算系统;银行担任保险公司的财务顾问,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3)保险公司为银行产品提供保险服务;(4)以保单作为银行贷款的有效质押;(5)保险公司投资银行金融债权,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资金融通活动。太平洋提示: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存在种种不足,跟我国保险业发展以及销售人员个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希望未来我国银行保险突破瓶颈,走上正规的发展之路,为我国保险业做出一份力量。<br产品名称:幸福祥鸿健康保障计划(分红型)推荐指数:1、承保年龄0-55周岁2、针对重疾有保障需求又希望得到额外分红的所有人群3、生死两全,既可作为养老金,又可以留给家人4、保障多多,馈赠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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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保险最早什么时候

2002年,中国人寿。、中国保险业大事记1805年英国人在广州成立于仁保险公司,是中国最早的保险公司。1875年最早的华商保险公司——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成立。1899年中国经营的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中国永年人寿保险公司成立。1949年上海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余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1952年12月,外国保险公司在华的垄断地位彻底改变,种种特权被取消,业务来源锐减,至年底已全部自动申请停业,退出中国保险市场。1958年10月,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1959年起,国的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1959年9月,做出10年国有保险总结:共收入保险费16.2亿元,其中,财产险占91.19%,人身险占8.81%,支付赔款共3.8亿元,拨付防灾费1300万元,积累保险基金4亿元,上缴国家财政5亿元。1968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办理,寿险业务由中国保险公司办理分保,港、澳、新等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管理。1972年4月1日起,恢复对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保险。1973年起,人保开办了来料加工、建筑工程安装、石油开采、钻井平台、油轮的油污及其他保险。1974年,人保开办国际航线的航空保险。1978年保险复办。但是产、寿险合并。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1982年简易人生保险开卖。198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的法规。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1984年11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用一部分保险准备金进行投资,并成立投资公司。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1986年10月,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综合性银行———交通银行组建保险业务部,经营保险业务,打破了上海保险业务由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1988年3月21日,由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和深圳工商银行合资成立平安保险公司,资本金为4500万元。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的、地方性的保险企业。1992年9月29日,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1991年4月26日,交通银行保险业务按分业管理的要求,组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1991年9月,开始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199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美国国际集团所属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第一家经批准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1992年11月,友邦保险培训的第一代寿险代理人上街展业。这一代理人制度,引发了营销理念的剧烈变革,寿险代理人制度迅速为国内寿险业所采用。1994年6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功吸纳美国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两大世界财团参股,成为中国第一家引进外资入股的保险公司。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了法制建设的新时期。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1996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与外经贸信托在上海合资设立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合资保险公司。1998年11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作为全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地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1999年10月25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首家在上海推出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型保险给我国寿险市场带来深刻变化。与此类险种相类似的分红保险和万能型寿险相继推出。2000年6月16日,国内首家保险经纪人——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经纪公司。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宣告成立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对保险业做出“高水平、宽领域、分阶段开放”承诺2002年,中国人寿启动了重组改制工作,2003年在纽约、香港成功上市2003年,中国人保顺利完成重组改制,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2003年底开始,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公司取消限制。同时,除有关法定保险业务外,向外资非寿险公司放开所有业务限制。我国保险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2004年5月,4家外资财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公司。至此,外资财险公司在华设立的营业机构包括分公司、独资公司、合资公司2004年5月底,中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突破1万亿元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入世过渡期完成,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呈现出以我为主、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对外开放新局面。2006年4月6日《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颁布。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国十条")正式发布2007年1月9日,众人瞩目的中国保险行业第一股——中国人寿登陆A股市场2007年3月1日,在创下当时全球最大保险公司IPO纪录之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登陆A股市场2007年3月底,中国保险业总资产至2.24万亿2007年9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改进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希望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市场竞争和规范发展。至此,曾经备受公众诟病的航意险行政定价坚冰被打破,航意险迈入了全新的市场定价阶段。2007年12月4日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施行后将废止《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5日,国内第三大保险集团中国太保正式登陆A股市场2008年上半年我国保险业原保费收入5617.91亿元,其中财产险原保费收入1299.27亿元,人身险原保费收入4318.64亿元。原保险赔付支出1543.88亿元,保险业资产总额达到30235.89亿元。2009年1-5月中国保费收入同比增长7.5%,今年前5月,全国实现保费收入4947亿元,继续保持了业务的平稳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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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最早什么时候

4. 保险是国家的什么时候开始

养老保险从92年左右开始实施(各地启动时间不一样),实施前,在国企、集体企业或者其他政府机构的正式工,其工龄视同交费时间。社保是从1999年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不过各省、市和行业的缴纳时间都不一致,最早的1992年,国企基本上是1994年就开始缴纳。一、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二、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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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从什么时候开始

保险既是保障,也是投资,更是一项重要的人生规划。丘吉尔说:“保险是唯一的经济工具,能够保证在未来一个不可知的日子,有一笔可知的钱。”保险二字看似简单,实则是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简单地说,保险可以从五个方面来认识。保险是一种“大数法则”的应用。所谓大数法则,是指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出现的必然规律。举个例子,抛硬币时,抛出正面和反面的机率各是50%,可实际上,如果你抛两次,却很难得到正、反面各一次的结果,那么连续抛上千次、万次呢?很有趣,你会发现:抛得正面和反面的次数越来越趋向一致,也就是说,概率无限接近50%。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以交通事故为例,对某一天的某个人来说,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扩大到全国范围,数据显示,每五分钟就有一个中国人死于车祸,每年丧生车轮下的人口有10万之多。那么大数法则是如何应用到保险中的呢?假设以总数十亿人口计算,车祸死亡概率为万分之一,即假设有1万人投保,每人交费100元,建立总额为100万元的基金,如其中1人死于交通事故,就可以用100万元资金(此处忽略运营费用)来赔偿、救助死者的家人。保险公司各险种的费率——即保额(赔多少钱)与保费(交多少钱)之比——基本上就是按照这个原则来确定的。保险的基本精神是互助。有一个说法,世界上的人分两种:没保险的和有保险的,前者相当于以1:1的比例向自己投保,出了事只能靠自己这点钱硬扛;后者则相当于加入了一个团体,大家把钱汇在一处,一个有难大家帮,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强得多。一旦团体中有人出事,保险就可以毫不犹豫地为其开出大额支票,而且不用还。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买时用不到,用时买不到”。有些人年轻的时候觉得身体倍儿棒,吃嘛嘛香,根本没必要买疾病保险,等到四五十岁,哪儿哪儿都出了毛病,想买点大病保险以防万一了,结果怎么着?一体检,高血压、脂肪肝都来了,人家保险公司拒保,不卖给你!保险的有趣之处就在于此:先埋单,后消费。周润发对此有一句精辟的话:一般人是看到才相信,而保险是相信才看到。保险为人的生命定价。都说生命无价,但实际上,如果人不在了,很多事情都要用钱来解决。有两件事情,是任何人都无法控制和预料的,一是意外,一是疾病。现代社会,英年早逝、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事儿比比皆是。年老的父母,脆弱的妻儿,感情上固然深受打击,经济上再没有保障的话,无异于雪上加霜。一次大的不幸来临,可以造成家庭财务计划延迟数十年,甚至立刻终止,它不但消耗家庭资产,更可怕的是,它还会带走家庭支柱未实现的价值。如果提前买了保险,能够给家人留下一笔可观的生存金,其实相当于将自己来不及实现的生命价值提前兑现。从这种意义上说,买保险是对亲人负起责任的一种行为。保险是一种理财工具。银行、保险、证券是三种主要的理财工具。把钱存在银行里,风险小,当然收益也低;证券投资可能会获得很高的收益,但也有损失本金,甚至血本无归的风险;保险则比较特殊,投资养老型保险都至少保本,风险几乎为零,兼有投资和储蓄的作用。从储蓄方面来讲,每年都要定期交一笔保费,相当于强制储蓄,对自制力比较差的月光族相当实用,比起在银行存款,保险可以通过复利增值来抵御通胀,而且保险的所有收益都不需要纳税。一般而言,合理的家庭财产配置方式是这样的:现金作为生活储备,基金、债券作为中线投资,房产、保险作为长线投资,三者形成一个稳固的三角形结构,即可实现长期发展,持续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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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什么时候开始

6. 保险是什么时候开始有的

1.个人财务安全的保护神你的生活为什么舒适幸福?根本原因在于您的收入足以支付一切的开销,一旦您的收入突然终止,家人的生活水准将会急速下滑,甚至论到贫寒的境遇。要保障家庭经济的安全,最简单、最快捷、最便宜的方法就是购买人寿保险。2.丰厚的投资回报和安全性普通的投资,是投入100元赚取1元的买卖,而保险却是投入1元赚取100元的投资。普通的投资遵循“高收益、高风险”的规律,而人寿保险投资却非常的安全。国家对保险公司严格的监管和对保险资金运用严格的监控,把投资的风险降到很低。特别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国内唯一一家国有独资寿险公司,在这里投资,可以说风险为零。(《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不容许解散,当一家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时,它所持的保单必须转给其它保险公司或者由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接管)3.节税和保全财产人寿保险金免交所得税和遗产税,在制定遗产计划时,如果没有人寿保险的参与,想要保全事业和财产几乎是不可能的。4.保单不被冻结且不受债务人索债当企业破产时,股票、债卷、存款等都会被冻结,唯有人寿保单不被冻结。另外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收益来偿还债务。这也是人寿保险投资与其它投资大不相同的地方。5.体现自身价值,显示经济实力您买了多少保险,您的身价就是多少,身价越高,表明您的经济实力就越强。有位购买了高额保单的老板说:“当你同别人做生意时,告诉他你买了多少人寿保险,显示你的经济实力,很有说服力。”6.提高信用银行给企业贷款时,要求企业必须上财产保险,同理,对于购买了人寿保险的企业者,他的信用以及企业的信用都会大幅提高。7.建立一项应急储备金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具有现金价值,表面上是交给了保险公司,实质上是“储蓄”在保险公司里,您随时可以动用,这笔资金,积少成多,当您遭遇经济困难时,可以动用这笔资金,以渡困境。8.以金钱买时间成功=资本×能力×时间。具备了一定的资本和能力,再给以充足的时间,事业成功便指日可待。但有了资本和能力后,谁也不清楚自己有多少时间。怎么办?买人寿保险。即使你没有时间,它也能确保您能够在经济上成功。9.保障生命价值生命价值=您的年收入×工作的时间。一个30岁的人,他挣钱到60岁,这30年他有生命价值。可60岁他退休后,他没了工作时间,不在为社会创造价值,就没了生命价值。特别是2010年后,国家要取消退休金制度,他会连收入都没有。怎么办?买人寿保险。他会买到退休后的生命价值,更会买到退休后的收入。以上仅从金融和财务角度对人寿保险的好处作出一点总结,实际上人寿保险的好处有很多,比如:抵押贷款、易于变现物等等。总之,人寿保险是急用的现金,它有三大任务:收入的保障,财产的保障,生命价值的保障。一到需要的时候,它的价值就会自动升到最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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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最早的保险是什么时候开始

1.萌芽时期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2.试办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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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保险是什么时候开始

8. 中国的保险行业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中国的保险行业从1929年11月20日开始。
1929年11月20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在国内、香港和东南亚地区设立了多家分机构,成为当时我国保险市场上一家实力雄厚的民族保险公司。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国有保险公司的诞生。
1956年,太平停办国内业务,专营境外业务。
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

扩展资料:
保险(Insurance或缩写为insur),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概念:
保险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参考资料:中国保险-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