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决咨询:保险代理人常见的误导行为有哪些?投保人应如何避免被误导

2024-05-10 06:16

1. 已解决咨询:保险代理人常见的误导行为有哪些?投保人应如何避免被误导

一般地说,保险代理人(营销员)可能的误导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夸大投资回报。有的营销员告诉客户他们的条款可以保证有很高的投资回报,他们利用复利(就是通常听说的利滚利)计算的方式告诉客户他们将来可获得多少回报。在计算中,营销员往往是只对生存给付做复利计算,而未考虑给付的保险金及缴纳保险费的时间价值。这样往往使客户在投保时会对其投资因素产生过高的期望,在了解了其真正投资性质后有可能会退保。(2)许诺返还保费。有的营销员在展业时,以返还保费作为吸引保户投保的手段,甚至出现几家公司的营销员相互竞价的现象,以至于很多人认为保费有水分。实际上,保费的计算有严格的科学依据,计算时所用的生命表、费率以及佣金水平都必须遵守保险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标准。另外,很多人对营销员的佣金理解有误。其实,营销员及寿险公司在保户的缴费期间始终为客户服务,而整个缴费期间的平均佣金水平实际上不到总保费的4%,这一标准与其他国家的佣金水平相近。(3)错误地讲解条款。有的营销员在展业活动中,不按照条款内容如实讲解,夸大保险范围,甚至曲解条款。如意外伤害的给付实质是意外伤害致残按比例给付,仅仅遭受意外伤害,并无致残,丧失身体某种功能,保险公司是不给付的。有的营销员却解释成“只要出了事就会赔”,如果一些客户因意外造成轻微伤害,经住院治疗康复后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按条款拒绝给付的,往往引起争议。(4)误导客户转保。有的营销员在离开一家寿险公司而转到另一家寿险公司后,就劝说原来的保户退保而转投其目前所在公司的险种。这种做法会损害保户利益,因为若是在保险合同生效的前几年内,退保金额会比较低,若保户退保将会遭受较大的损失。在劝说保护转保时,营销员往往解释为他现在所在的保险公司的条款如何好于原来公司的条款,利用保户不了解保险条款而误导保户转保。目前各家人寿保险公司的险种比较相近,其费率计算基础几乎一致,所以除保险责任有所不同侧重外,同类的保险条款没有太大的差异。营销员的上述动机只是为了获取佣金收入。对上述几种营销员的误导行为,你必须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当营销员拜访你时,你有权要求其出示《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及在所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有效工作证件;有权要求营销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最好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确信自己能够完全理解,实在不行可以多找几个专业人士咨询。

已解决咨询:保险代理人常见的误导行为有哪些?投保人应如何避免被误导

2. 保险公司误导保险代理人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保险公司误导保险代理人怎么处理

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误导保险代理人怎么处理

4. 保险公司误导保险代理人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保险代理员 误导消费者

1、一些个人代理人存在机会主义行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个人代理人为了获得自身利益,错误解释保险条款,隐瞒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提供虚假信息加剧了保险市场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2、统一的社会信用系统尚未建立。目前我国没有一个“公共信息中心”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功能,使人们(包括保险消费者)能够随时随地查询到某一个具体经济单位(含保险公司和个人代理人)的经营、委托代理和信用等情况。因此,即使保险消费者有了维权意识,主动要求了解保险人、保险代理人资信情况时,却又出现查找无门的尴尬局面。3、保险条款、保险术语过于晦涩难懂,使大多数保户不能直观地获取完全信息。有关保监办前不久公布一项调查,由于保险条款过于晦涩和专业,致使高达74.8%的寿险客户无法明白其中的确切含义(注:严振华。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N].中国保险报,“行业内外”第2版,2002-1-17.),只得听凭营销员的口头解释,恶意误导因此有了方便之门。一些客户对保险专业知识理解有偏差,如将分红产品的“现金价值”当作是所交保费加上银行活期利息的总和;认为缴费前两年收纳较高的“退保手续费”不合理等。——————————————————————保险网中国最大的在线投保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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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员 误导消费者

6. 保险代理人诱导投保人买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由于我国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加上保险代理人素质良莠不齐,所以在当下是会出现您说的这种误投情况。
 
在保险代理人诱导投保人买保险可以全额退款吗如果您能够提供保险代理人诱导您误投的证据如一些电子录音证据等,那么,您可以通过法律部门诉讼来维权。但是一般情况下,消费者缺乏这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要想规避该类风险,建议您尽量通过正规投保渠道来购买保险。是全国最大的保险电子商务平台,通过购买您可以自主性进行选购,不会受到任何导购人员的诱导或者干扰,而且后期我们还会提供全程协助理赔服务,可以说,通过购买保险无后顾之忧。


7.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规范

实践中不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订立保险代理协议后,代理人再去办保险代理业务,而是谁能拉到保险业务谁就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有的代理人在拉到保险业务后,就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代理费,哪家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费多,就把业务给哪家,造成代理费越炒越高,有的达到保费的一半,甚至更高,严重影响保险市场秩序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一、保险代理人注意事项
(一)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保险法和民法调整的行为。
保险代理人的保险行为受保险法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很多法条对保险代理行为做了规定。另外,保险代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保险代理行为又是由民法调整的。
(二)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关于委托代理保险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证明保险代理人有关代理权的法律文件。
(三)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开展业务。从市场角度看,保险代理行为是保险市场的中介行为。
(四)保险代理人的权力既包括明示权力,又包括默示权力。
明示权力是指以一定的形式约定的权力,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险人授予保险代理人的权力。
默示权力是相对于明示权力而言,是指依据法律规范或被社会公认的惯例,代理人为尽其职责通常必须采取的行动,即应该有的权力。
二、保险法返佣金处罚
一般说来,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明确规定禁止代理人返佣。但具体执行起来有难度,毕竟返佣某种程度上只是代理人和客户之间的事情。但如果出现对公司返佣则属违法行为。如公司给全体员工买补充大病保险,单位出钱,保险业务员给主管负责人返佣,这就是行贿,金额大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规范

8. 保险代理人误导投保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只对保险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对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在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仍需承担责任的重要条件是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
2、这里所说的有理由相信,是指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保险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而且投保人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即投保人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超越代理权这种情形外,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也有效,由此产生的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当然,保险代理人应当对自己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保险代理人签了劳动合同可以随便解除吗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保险代理人想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保险代理合同有什么用
保险公司和员工签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底薪和工资,销售行业毕竟与自己的业绩挂沟的,没有业绩,是没有底薪的。
1、职业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职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一般是按营销成果或者按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可由保险代理合同确定。如果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2、现行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代理人主要存在两种雇佣形式:
(1)职业保险代理人模式。
(2)保险公司职工从事保险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