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业务范围

2024-05-10 15:44

1.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业务范围

 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经纪业务:(一)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二)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三)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四)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经纪服务,需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业务范围

2.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货币经纪公司视为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3.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资或者与中方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外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二)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三)资信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申请前连续三年盈利且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500万美元。(五)具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六)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其监管当局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了监管备忘录。(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与外方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中方投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三)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四)资信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盈利。(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三)具有熟悉货币经纪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措施。(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货币经纪业务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要求,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限额。 申请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投资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由投资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独资或合资货币经纪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投资者出资比例,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的章程。(四)投资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公司注册文件的复印件。(五)投资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对其申请的意见函。(六)投资人的基本情况。(七)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最近3年的会计报表。(八)合资双方签署的协议或承诺或合同。(九)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本条所列材料除第四、五、六、七项外都应是中文文本;第四、五、六、七项应提供中文文本,如有冲突,以中文文本为准;其中境外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银监局在收到筹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形式,银监局要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银监局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材料转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完整的筹建申请材料后4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 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自接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即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货币经纪公司或其分公司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或延长期限届满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二)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三)货币经纪公司章程。(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五)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七)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八)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银监局在收到开业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银监局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初审工作并转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开业申请后,应在2个月内作出批准开业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经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九条 核准开业的货币经纪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须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货币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货币经纪公司承担。 货币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属业务发展需要。(二)货币经纪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货币经纪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盈利。(四)货币经纪公司在近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货币经纪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货币经纪公司申请筹建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三)货币经纪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对拟设分公司经营管理授权的决议。(四)货币经纪公司章程。(五)货币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六)货币经纪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会计报表。(七)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拟设货币经纪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或延长期限届满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四)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五)营业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六)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货币经纪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的申请书。(二)货币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三)货币经纪公司章程。(四)货币经纪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会计报表。(五)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六)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货币经纪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货币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况发生时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一)公司分立、合并、解散。(二)变更名称。(三)修改公司章程。(四)调整注册资本。(五)调整股权结构。(六)调整业务范围。(七)变更营业场所。(八)更换高级管理人员。货币经纪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货币经纪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4.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有下列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核准范围经营业务的。(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表等文件资料;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报告、报表等文件资料的。(三)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四)擅自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机构所在地、高级管理人员的。(五)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六)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七)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八)有违公平、保密原则的。(九)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依据本章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责令货币经纪公司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尚未构成犯罪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至10年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有关人员从事货币经纪等金融行业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货币经纪”等表明从事货币经纪业务字样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擅自开展货币经纪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将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货币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1)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2)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3)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4)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货币经纪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经纪服务,需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需要指出的是,基于我国金融市场目前的发展状况和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货币经纪公司试点办法》对货币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现阶段允许开办的业务只包括货币经纪公司的部分基本业务。根据国际经验,对货币经纪公司明确了不做自营的中立性原则,严格规定不得开展自营业务。同时规定,货币经纪公司只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外汇、货币市场产品、衍生产品等交易的经纪服务,不允许从事自营交易,不允许向自然人提供经纪服务,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向货币经纪公司投资。这不仅能够保证货币经纪以完全的中立性确保交易的公正,不会采取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的方式侵害客户利益,也不会在行情变化时为了满足自营要求而压后客户的交易委托。同时,将保证货币经纪业在活跃交易、提高流动性时,不会为金融市场增加系统性的风险。

货币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

6. 货币经纪公司不可以从事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

【答案】√
【答案解析】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内外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