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2024-05-04 18:48

1. 债权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债权转让的问题,如何理解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显得十分重要。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理解该条其立法本意是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之所以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是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1、债权人负有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这要作为这个问题的一般原则来理解,这里的债权人就是指债权让与人。
2、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审理,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这要作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履行“通知”义务的特殊情况来理解。这是因为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转让的债权提出抗辩时,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列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以达到法律保护或不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3、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受让债权人享有债权人的地位是确定。未经债权人通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其受让债权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同时,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4、在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中断,视具体情况而定,即依“通知”的具体内容来判断。

债权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2. 债务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共同债务司法解释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债务纠纷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债务纠纷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4. 债权与债务的司法定义是什么

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务
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5. 最新的债权债务法律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最新的债权债务法律

6. 债务债权法律法规

债务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是债权人,义务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是债权人因合同、侵权行为、无故经营、不当得利等法律规定而请求特定债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被侵权人有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 债务转让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转让的司法解释

8. 债权解释

1、别人欠了你的钱,可以说成,别人欠了你债。
2、 你有权利找他要回这些钱,所以叫债权。
而他有义务还你这些钱,所以叫债务。 
3、对你而言,你欠别人钱,那叫债务。
别人欠你钱,那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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