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有哪些?

2024-05-06 18:30

1.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有哪些?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有哪些?

2. 疫情期间国家社保减免政策

社保免征优惠:(一)免征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二)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三)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的单位中属于应当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参保单位,参照本意见享受三项社会保险费免、延、缓政策。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3.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有哪些?

1、机关事业单位不在社保减免范围: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社保减免政策的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_2020_11号)也已明确——“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个体工商户享受社保减免有条件:2020年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单位参保”才能享受社保减免优惠,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属减免对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参照大型企业执行:此次国家出台的三项社保费减免政策,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换句话说: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有哪些?

4.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1、根据2020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来看,新的延长政策实施减免的社保费包括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具体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2、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中小微企业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
3、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6月底;
4、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5、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执行至2020年12月底,不得跨年。
6、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如果已经全额缴纳了5、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那么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5. 疫情社保减免政策

为了缓解企业在疫情期间的困难,制定了仅针对企业适用的社保减免政策:首先,国家制定减少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更加详细的细则规定。其次,经营情况发生严重苦难,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再次,申是对于申请减缓的期限,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并且免收滞纳金。比如说免征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期限不长于5个月。
一、缴纳社保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可以吗
首先我们看一下《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由此看出,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约定社保缴纳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此条说明企业要及时开设社保户,现在五证合一,开户手续更加便捷。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自用工开始就要为员工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所以,缴纳社保的主体应与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一致。
但是,有一种情况是允许劳动合同与社保不在同一个主体下的,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怎么举报单位未足额交社保
公司不交社保,可以拨打12333或者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疫情社保减免政策

6. 疫情社保减免政策最新

法律分析:由于疫情的影响,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下调了缴纳数额,工伤保险在不同的地方存在差异。政策上要求的是,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下调20%;累计结余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失业保险原来是3%的一个费率,阶段性的优惠政策为失业保险总费率是1%,具体单位个人承担的部分各地不一样,但是总的要求是个人费率不能超过单位费率。也就是单位缴费最低可以是0.5%,有的地方就是单位和个人各承担0.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7.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此外,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再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8.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几个月

机关事业单位不在社保减免范围: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社保减免政策的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也已明确——“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条件享受减征或者免征社保: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月25日举行2020年明确表示,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企业为员工根据他们的单位应当享受减税或免税政策指的是小,中型和微型企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单位参保”享受社会保障减免额的,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免免额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保险单位,参照的实现大型企业:三个社会保险费减少政策发布的状态,各种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减半的集合的三个社会保险单位。也就是说:民营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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