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新三板定向增发

2024-05-09 14:06

1. 什么是新三板定向增发

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简单的说,是申请挂牌公司、或已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由于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当股民朋友遇到上市的时候,就会看到发布股票增发的公告,对于股票增发,有些小白还不理解是什么意思,对于我们而言,也不知道利好还是利空。解答马上给大家奉上。首先,先领取一波福利也无妨--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反正都来了,那就不要错过此机会:【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一、股票增发是什么意思?      为了融资,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票,这个行为是股票增发。简单的讲,就是增加股票的发行量,将融资范围加大,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于企业是有很多好处的,但会给市场存量资金造成较大的压力,是在榨干股市。一般情况下,股票的增发类型有三种,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增发也就是定向增发。具体区别请看下图。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要如何去查询股票增发的消息、公告呢?投资日历是最方便的,哪些股票增发、解禁、上市、分红等重要的信息,它都会及时提醒我们,马上点击进行领取!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二、股票增发对股价的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1、从股票增发的用途来看     相对来说,像是那些用于企业并购的增发,对于企业整体实力的增强,业绩的增长,是有绝对帮助的,较少能跌破增发价格;但是那些用于企业转型的增发募集,风险的不确定性,实在很高;也存在上市公司用增发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但投资范围不在它的主营业务内,然而把资金投入到高风险的行业,会造成市场上的投资者不安,卖出手中的股票,可以让股价下跌,这是一种利空行为。2、从股票增发的方式来看     上市公司对于股票的增发,经常用的方法是定向增发,对象一般是针对大股东和投资机构,战略投资者、优质资产假如都可以加入,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市场上的消费者,促使他们买入,用这种方式让股价上涨。有些企业合作的项目没有吸引力,定向增发是不能做的,一般采用配股的方式强买强卖。这种方案刚推出,就开始下跌了,因为公开向市场换取大量现金。 三、股票增发定价的影响     我们都知道,只有具备股份数量和增发定价才会使股票增发。这个增发定价就代表的是增发融资的股票价格。需要留心的是,为了给增发提价,在股票增发之前,有公司与机构串通抬高股价的可能性。在发行价格稳定不变时,其股价就不会上涨了:如果是定增的话,也存在主力为了低价买入的可能性,股价打压一般会在定增之前进行,意思是定增之前,售出一定量的筹码,引致股票下跌,在定增时,再花较低的价钱买进,拉升股价,同时,股票定增时,市场上形势不太好,也或许致使股票下降。要是增发的价格比现在的股价还要高,那股价的上涨的概率可以说是很大了。(情况极少,很可能增发失败)假如是不及当前股价的话,那对股价的影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可以将增发的价格就和投资者入场的成本价划等号。短期之内,股价往往会以增发价为最低保底线,这就意味着,下一轮会上涨。有些个股,也不会受上涨的影响,然而通常来说,股价是不会跌破增发价格的。如果针对利好还是利空你自己不想去做过多的研究的话,这里有个免费的诊股平台,只要输入你的股票代码就可以立即得到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应答时间:2021-08-26,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什么是新三板定向增发

2. 新三板定向增发有何特点

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新三板定向增发特点

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

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

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

4、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

5、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3. 什么是新三板定向增发

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新三板定向增发认购法律意见书的具体内容
1.本次定向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2.本次定向发行的对象;
3.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4.本次定向发行的法律文件;
5.本次定向发行有无优先认购安排;
6.本次定向发行前公司股东及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
7.其他;
8.结论意见。
二、调查过程中的重点核查内容
1.核查截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止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原有股东人数加上定向增发新增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若超过200人,则需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2.重点核查发行对象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要求,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作为合格投资者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要求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二,要求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3.核查定向发行的内部批准程序和授权,主要是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回避情况、发行结果是否与股票发行方案一致;是否与已披露的文件一致。
4.核查股份认购协议,实际出资的认购人是否全部签署了认购合同;是否在发行方案规定的时限内签署;是否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形。
5.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是否有股票优先认购安排。
6.重点需要核查公司原股东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对于可能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企业,需要其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同时可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官网上进行网络核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的真伪性。对于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企业,可以根据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或者该企业出具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承诺函,判断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7.重点核查验资报告是否由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金额是否与发行方案一致;验资报告及缴款时间是否与认购方案中规定的缴款时间一致。

什么是新三板定向增发

4. 新三板定向增发必备知识

1、新三板交易对投资者有何要求?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2)集合信托、银行理财、券商资管、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或产品;
(3)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2、投资者如何参与新三板交易?
(1)选择一家从事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
(2)提供满足新三板投资要求的证明材料,和主办券商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3、新三板股票交易制度有哪些?
目前主要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并逐步实现做市商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转让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
30,下午13:00至15:00;主办券商按照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申报,申报当日有效;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
4、什么是新三板定增?有什么特点?
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新三板定向发行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
(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
(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
(4)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
(5)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5、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豁免核准?
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有:
(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
(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
(4)储架发行,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
(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或者一年内股票融资总额低于净资产20%的企业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新三板定增由于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
6、投资者为什么要参与新三板定增?
(1)目前协议转让方式下,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稀少,投资者很难获得买入的机会。定向发行是未来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提前获取筹码,享受将来流动性迅速放开带来的溢价。
(2)新三板定向发行融资规模相对较小,规定定向增发对象人数不超过35人,因此单笔投资金额最少只需十几万元即可参与;
(3)新三板定向发行不设锁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后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锁定风险;
(4)新三板定向发行价格可协商谈判来确定,避免买入价格过高的风险。

5. 新三板定向增发特点有哪些

一、什么是新三板定向增发
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新三板定向增发的特点
新三板定向发行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
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增加了挂牌时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在自身资金充足或者不想出现股份稀释的情况可以不考虑定向增发,相对比较灵活。
(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
《监管办法》第42条规定:“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36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此可见,挂牌公司必须在上述两个条件均突破时,才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
《监管办法》第3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2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
(4)定向增发的股份不设立转让锁定期
最新的业务规则中不再对新三板增资后的新增股份限售期进行规定,除非定向增发对象自愿做出关于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别约定,否则,定向增发的股票无限售要求,股东可随时转让。
但是应该注意:《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进行限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新三板定向增发特点有哪些

6. 新三板定向增发的流程

一、新三板定向发行的特点:
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
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
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
4.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
5.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二、投资者为什么要参与新三板定增?
1.目前协议转让方式下,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稀少,投资者很难获得买入的机会。定向发行是未来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提前获取筹码,享受将来流动性迅速放开带来的溢价;
2.新三板定向发行融资规模相对较小,规定定向增发对象人数不超过35人,因此单笔投资金额最少只需十几万元即可参与;
3.新三板定向发行不设锁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后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锁定风险;
4.新三板定向发行价格可协商谈判来确定,避免买入价格过高的风险。
三、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有:
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
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
4.储架发行,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
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四、新三板定增豁免条件
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或者一年内股票融资总额低于净资产20%的企业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新三板定增由于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
五、详细流程
1、董事会对定增进行决议,发行方案公告
主要内容:
(一)发行目的
(二)发行对象范围及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方法
(四)发行股份数量
(五)公司除息除权、分红派息及转增股本情况
(六)本次股票发行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七)募集资金用途
(八)本次股票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九)本次股票发行前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项
2、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会议决议内容与董事会会议基本一致。
3、发行期开始,公告股票发行认购程序
主要内容:
(一)普通投资者认购及配售原则
(二)外部投资者认购程序
(三)认购的时间和资金到账要求
4、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主要内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二)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三)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四)发行对象情况
5、定增并挂牌并发布公开转让的公告
主要内容:
本公司此次发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工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7. 最新新三板定向增发制度解读

定向发行制度
(一)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业务规则(实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增加了挂牌时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与企业仅挂牌不同时定向发行相比,同时增发的企业需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1、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中披露“拟发行股数、发行对象或范围、发行价格或区间、预计募集资金金额,同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定向发行信息披露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财务’后增加‘定向发行’章节,披露相关信息”。
2、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增加一节“定向发行”,主办券商应如实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价格、对象以及发行前后企业相关情况的对比。
(二)储架发行储架发行是指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定向增资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形,可以减少行政审批次数,提高融资效率,赋予挂牌公司更大的自主发行融资权利。《监管办法》第41条规定:“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需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储架发行制度可在一次核准的情况下为挂牌公司一年内的融资留出空间。如:挂牌公司在与投资者商定好500万元的增资额度时,可申请1000万元的发行额度,先完成500万的发行,后续500万的额度可与投资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再行商议发行或者不发行,并可重新商议增发价格。该制度除了能为挂牌公司节约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外,还可以避免挂牌公司一次融资额度过大,造成股权过度稀释或资金使用效率底下。
(三)小额融资豁免《监管办法》第42条规定:“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36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此可见,挂牌公司必须在上述两个条件均突破时,才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在豁免申请核准的情形下,挂牌公司先发行再进行备案。一般流程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缴款、验资后两个工作日内,挂牌公司向系统公司报送申请备案材料;系统公司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股份登记函》;挂牌公司《股份登记函》(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形,挂牌公司还应当提供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后,次一个转让日,发布公告;挂牌公司将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及此前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一并交由中国证监会整理归档;新增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

最新新三板定向增发制度解读

8. 新三板定向增发流程

一、新三板定增的详细流程:
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有:
(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
(2)董事会就定增
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
(4)储架发行,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
(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具体如下:
1、董事会对定增进行决议,发行方案公告:
主要内容:
(一)发行目的
(二)发行对象范围及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方法
(四)发行股份数量
(五)公司除息除权、分红派息及转增股本情况
(六)本次股票发行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七)募集资金用途
(八)本次股票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九)本次股票发行前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项
2、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会议决议
内容与董事会会议基本一致。
3、发行期开始,公告股票发行认购程序
公告主要内容:
(一)普通投资者认购及配售原则
(二)外部投资者认购程序
(三)认购的时间和资金到账要求
4、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公告主要内容:
(一)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二)
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三)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四)
发行对象情况
5、定增并挂牌并发布公开转让的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司此次发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工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二、新三板定增注意事项
(一)定向增资无限售期要求
1、最新的业务规则中不再对新三板增资后的新增股份限售期进行规定,除非定向增发对象自愿做出关于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别约定,否则,定向增发的股票无限售要求,股东可随时转让。
2、无限售期要求的股东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其所持新增股份应按照《公司法》第
142
条的规定进行限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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