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务的法律法规

2024-05-18 07:04

1. 地方债务的法律法规

2015年4月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办法》要求,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同时要求,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此外,《办法》规定,单只专项债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这种对应模式类可以理解为几个项目共同发行了‘项目集合票据’,便于对资金需求额度较小或发行人相同的项目统一管理”。

地方债务的法律法规

2. 地方性政府债务的规定

2014年10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该意见提出,要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意见提到,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财政部将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意见称,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意见还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意见强调,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即将于实施的新预算法,允许省级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也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通过政府债券以外方式举债。 201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

3. 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哪些

1、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是指2014年以前形成的、经财政部审计确认的、地方债形式以外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BT等不同类型。如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存量担保债务,仅限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属于政府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政府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4、存量救济债务,仅限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一、债务纠纷协议书违约怎么办
一、面对企业债务违约,债权人可以选择破产诉讼。
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且在目前国内的司法体系下,对债权人的权益还相对给予了一定保护,表现在提起破产申请条件放宽且举证责任轻等方面。原则上,只要存在债务违约,债权人就可以提起申请,不一定需要债务人资不抵债。只需债权人提供与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三大具体证据即可,相对简单、易于执行,不需提供“债务人失去偿债能力”的证据,使得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大大减轻。
二、面对企业债务违约,投资者还可以进行违约求偿诉讼。
违约求偿诉讼主要适用于债券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偿付能力,不满足破产诉讼条件的情况。虽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要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并不需要提交企业资不抵债或提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但是债务人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资不抵债或提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个条件下才能更顺利地进入破产程序。因此综合来看,如果债券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偿付能力,且债券到期日相对债务人其他债务更早,债券投资者只提起违约求偿诉讼获得赔偿率可能更高。

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哪些

4. 政府债务包括哪些

政府债务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和信用范畴,政府发行债券或借款的目的是筹集资金,因此,政府债务分为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什么是政府债务?政府债务的涵义政府债务(亦称公债)是指政府凭借其信誉。政府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举借的一种债务,除中央政府举债之外,不少国家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也举借债务,中央政府债务即国债,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尚不能举债,也是政府调度社会资金。《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条_凳┩庹缦展芾碛ψ裱蹬淘颉⒊て诒V翟颉⒍芾碓颉⑸笊髟颉⒃鹑ǘ猿圃蚝凸娣恫僮髟颉_第五条_蹬淘颉@媒鹑诠ぞ呋虿方型庹缦展芾斫灰祝匦胍允导食钟械耐庹。勘式灰椎拿灞窘鸨匦攵杂ξ吹狡诘哪诚钫瘢坏寐蚩章艨战型痘糯蠓缦铡_第六条_て诒V翟颉M庹缦展芾砹⒆愠て诒芟毡V到灰祝畔妊≡衲芄怀て谒ɑ蚪档屯庹杀镜慕灰追桨负徒鹑诠ぞ撸坏米非蠖唐谟

5. 地方政府性债务有哪些

地方政府性债务是地方政府和所属机构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是指地方政府行使政治、经济、社会管理职能以及提供公共服务形成的债务。包括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直接债务和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而形成的担保债务。
一、上市公司破产跑路或逃债的原因有哪些
破产逃债是指债务人不依法进行破产,隐匿企业财产,造成资不抵债假象进而达到免除债务的目的的逃债方式。
公司破产逃债的现象有:
(一)债务人在申请企业破产前,就进行假破产、真逃债的准备。
在破产申请前,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低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是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二)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后至被法院公告破产期间,进行逃债欺诈活动。
一般破产案件从申请到破产公告,即使不包括和解整顿程序,最快也得6个月时间。债务人利用在这段时间内仍对企业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进行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破产逃债活动。
(三)在破产欺诈案件中,不仅企业积极主动地实施,而且有的企业上级领导机关、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法院也参与到破产遮债的行列,对破产选债予以支持纵容,甚至策划。
二、质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吗
质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三、担保债务的意思是什么
担保债务的概念:担保债务就法律上而言就是担保所指向的对象。因担保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属于从债权,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主债权,从债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的效力直接影响从债权的效力,而从债权的效力不影响主债权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引起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投资价值发生增减变化,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

地方政府性债务有哪些

6. 地方政府债务具有哪些功能

1.融资功能
对于地方资本性项目,如能源、交通、科技教育等,发达国家一般是通过发行地方公债为这些项目筹集资金,且主要以中长期举债方式为宣。而在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国家法律明确禁止发行地方公债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主要是通过各种变相方式举债筹集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资源配置功能
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需求以及财力的可能,举债筹集财政建设资金,实现有限社会资源在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有效配置。
首先举债融资可以增加政府当期的财政收入,如果运用得当,如投向关联程度大,波及力和影响力广泛的公共资本品,就可以通过资金的使用,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还可以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带动以后年度地方国民收入的增加,以此增加未来财政收入。其次,政府债务融资还可以调节地区之间资源的流向,这在地方政府以发行公债筹集资金的情况下更为明显。如果地方公债是向本地区以外的企业和个人等发行,则可以增加本地可利用的资源。尤其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资本高度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即使面向本地区发行的公债也不能排除地区外资本通过各种直接和间接的途径购买当地公债,同样可以增加本地区可用资源的规模,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第三,债务融资还可以调节资源在公私部门之间的配置。通过政府债务融资,集中社会闲散资金发展地区经济。
3.稳定功能
举债融资支持财政职能的实现是规范化的分税制体制下,各级政府应有的财权,真正的体现“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宗旨,有利于地方政府公共财政目标的顺利实现,为稳定地方政权建设以及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这是所有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国家长期实践得出的经验。尤其是在现在各国财权相对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财力难以支持地方公共建设需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债务融资,筹集教育设施、道路、供排水等工程所需的资金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各级地方政府实现了与市场之间良好的分工与协作关系,促进地方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另外,一般来说,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地方政府征集的收入并不一定与财政年度相一致,造成了收入可能与地方政府支出的不匹配,因此,往往通过短期借款方式弥补财政短期收支缺口,有利于地方政权的正常行使。

7. 政府债务包含哪些

(一)显性政府或有债务
隐性债务即没有正式确认的、在某一事件发生后才产生的政府债务。显性直接债务通常指财政预算列出的政府债务。
1、国家对非主权借款和由次国家级政府、公共和私营部门实体(如开发银行)发行的债务的担保。
2、对不同类型的贷款(抵押贷款、学生贷款、农业贷款以及小型商业贷款)的保护性国家担保。
3、对私营投资的国家担保。
4、国家保险体系(存款保险、来自私营养养老基金的收入、作物收成保险、洪灾保险、战争保险)。
(二)隐性政府或有债务
隐性或有债务通常主要是指反映公众期望和利益集团压力的政府道义的债务。
1、次国家级政府以及公共或私营实体对非担保债务和其他负债的违约。
2、实行私营化的实体负债的清理。
3、银行破产(国家保险之外的支持)。
4、非担保养老金基金,就业基金或社会保障基金(对小投资者的保护)的破产。
5、中央银行不能履行其职责(外汇合约、保卫币值
稳定收支平衡)。
6、因私营资本外逃而采取救助。
7、改善环境、灾害救济。
一、公司申请破产流程
公司申请破产程序分为以下四步:1、申请的提出。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破产清算。2、申请的受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3、和解与整顿。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4、破产清算。无法和解,无法重整的,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政府债务包含哪些

8. 政府债务包含哪些

(一)显性政府或有债务隐性债务即没有正式确认的、在某一事件发生后才产生的政府债务。显性直接债务通常指财政预算列出的政府债务。1、国家对非主权借款和由次国家级政府、公共和私营部门实体(如开发银行)发行的债务的担保。2、对不同类型的贷款(抵押贷款、学生贷款、农业贷款以及小型商业贷款)的保护性国家担保。3、对私营投资的国家担保。4、国家保险体系(存款保险、来自私营养养老基金的收入、作物收成保险、洪灾保险、战争保险)。(二)隐性政府或有债务隐性或有债务通常主要是指反映公众期望和利益集团压力的政府道义的债务。1、次国家级政府以及公共或私营实体对非担保债务和其他负债的违约。2、实行私营化的实体负债的清理。3、银行破产(国家保险之外的支持)。4、非担保养老金基金,就业基金或社会保障基金(对小投资者的保护)的破产。5、中央银行不能履行其职责(外汇合约、保卫币值稳定收支平衡)。6、因私营资本外逃而采取救助。7、改善环境、灾害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