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金融证券犯罪规定有哪些

2024-05-11 17:51

1. 刑法中关于金融证券犯罪规定有哪些

在金融证券犯罪类型中也是有多个罪名的。根据不同犯罪行为构成不同罪名。
例如《刑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中关于金融证券犯罪规定有哪些

2. 证券上市中有哪些主要违法犯罪行为

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主要的犯罪行为有
(1)骗取上市资格;(2)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3)申请上市过程 中的行贿、受贿;(4)违法境外上市。
(一) 骗取上市资格
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发行资格,只是在以往股份制试点阶段成立的一些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为了将原发行的股份上市才实施的单独的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1988年由东方锅炉厂以部分生产经营性账面资产折为国家股,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 制企业,1988年8月和1989年3月向社会公众改造3000万元和2400万元社会个人股。东方公司为尽快上市,进行了编造虚假文件、虚增利润等 一系列违法行为。首先为了达到 股票上市的目的 ,东方公司伙同有关机构弄虚作假,将注册时间 和成为试点企业的时间 提前,还编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和分红方案,骗取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 其作为“遗留”公司而“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资格。1999年10 月,中国证监 会对东方公司进行了虚假资格的调查,并决定对东方公司处心警告的处理。
(二) 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股票申请上市需要有一至两家推荐人推荐。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需承担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等等。两交易 所规定 上市推荐人制度,核心是为了上市推荐 人对申请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审查,并确保出具上市推荐书的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但有些推荐人只求谋利,不履行审查和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甚至与发行人勾结共同弄虚作假出具错误的上市推荐书。

3. 我国刑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处罚规定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实施《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我国刑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处罚规定

4. 我国刑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处罚规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 我国刑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量刑规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既遂进细分后的处罚标准为: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判刑标准有哪些
《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判罪标准是:行为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刑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判罪标准?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量刑规定?

6. 我国刑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实施《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7. 证券犯罪行为的认定

一、证券领域犯罪行为的主要类型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属于一个新兴市场,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尚不健全,立法相对滞后,存在着不少空白或漏洞,且监管力度和经验尚显不足。
目前,证券领域的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在非法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犯罪行为。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二是围绕发行环节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擅自发行或者欺诈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等。2000年,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门联合查处了多起欺诈发行股票的犯罪案。如麦科特案。
三是围绕交易环节实施的犯罪。包括提供虚假财产报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
四是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徇私舞弊、挪用(客户)资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
二、证券领域犯罪行为的认定——从一宗证券公司职员挪用股民资金行为的认定谈起
入世后证券公司职员挪用股民资金行为方面的犯罪有所增多。2002年,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下简称经侦支队)破获了江苏省首例证券公司职员挪用股民资金的犯罪案件。在侦办此案中,有许多值得思考的法律现象。
2002年3月13日,苏州邦德丝绸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竞到经侦支队报案称:她在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B股营业部的17万股海立B股被人盗卖169110股,市值17万美元;凤凰B股被盗卖1900股,市值1900美元,被盗卖的股票市值累计折合人民币140多万元。
经侦支队接到报案后极为重视,当即部署展开调查,经过不懈努力,3月14日,终于将犯罪嫌疑人唐国政抓获,并搜出假护照复印件、假B股开户确认书及陈广新等假身份证数张。
经审查,唐国政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咨询员,因炒股亏损想填上窟窿,就利用工作之便,窃取该公司客户刘竞等的股东账号,并以假身份证、假护照、假B股开户确认书在大鹏证券公司开户,将刘竞等四客户的股票盗卖数百次,总金额达人民币600万元,造成客户损失价值7万多美元。4月18日,犯罪嫌疑人唐国政被依法逮捕,6月17日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此案的侦办中,案件的定性问题一直是困扰侦查人员的一个疑难问题。
笔者认为对犯罪行为准确定性,必须对照犯罪构成要件。此案中最重要的是对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来把握。因此,对照犯罪构成要件,定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等均不准确。根据我国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002年4月18日,唐国政以挪用资金罪被批准逮捕。
三、惩治证券领域犯罪行为之对策
证券领域的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决不能掉以轻心。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粗浅见解:
(一)提高公安经侦干警业务素质
经侦干警特别是负责证券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证券业务知识,熟悉证券交易规则,掌握证券交易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二)加强对证券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加强防范,努力减少损失。
以大鹏证券公司为例,犯罪嫌疑人以假身份证,假护照去开户,他们没有把好第一关,没有认真审核开户人的真实身份,而是违规操作,违反交易规则,给犯罪嫌疑人在一个资金账号上挂了几个股东账户。另外,对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规定没有认真落实,一味强调经济效益和股票成交量,在方便客户的同时,内部没有形成很好的监督机制,以至于唐国政利用夜间值班就可以查阅大量的客户资料,为他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
(三)建立完善高效有力的打防机制。
笔者认为,建立并不断完善证券犯罪领域内的打防机制,当前主要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查处、打击和惩罚力度,要加强阵地控制,在证券领域广泛物建触角深、反应灵敏的秘密力量,及时收集动态信息,有选择地开展经嫌调控工作,有效遏制证券犯罪急剧上升的势头。
二是要抓紧完善关于证券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制定了有关证券期货的法律框架,但仍需不断完善。
三是要大力加强监管,及时发现犯罪行为。《证券法》实施以来,证券市场管理力度正逐步加强,至今中国证监会己调查了280多件证券违规案件,但应该说对证券犯罪还存在着发现滞后的问题。
四是要建立监管侦查一体化的执法体制。进一步加强公安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完善联席会议、案件线索移交等协作配合机制。
五是要加强执法监督。立法部门要高度认识对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执法监督的必要性,除了要求执法监督机构履行职责外,还必须加强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

证券犯罪行为的认定

8. 我国刑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量刑规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