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的符合项目

2024-04-30 20:30

1. 清洁发展机制的符合项目

CDM将包括如下方面的潜在项目:1 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2 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3 可再生能源;4 替代燃料;5 农业(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6 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7 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禁止附件I国家利用核能项目产生的CER来达到其减排目标。此外,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 只允许造林和再造林项目作为碳汇项目,并且在承诺期每一年内,附件1国家用于完成他们分配排放数量的、来自碳汇项目的CER至多不超出其基准排放量的l%。碳汇项目还需要制定出更详尽的指南以确保其环境友好性。为了使小项目能和大项目一样在CDM项目上具有竞争力,《马拉喀什协定》为小规模项目的实施建立了快速通道在一套简化的资格评审标准一15兆瓦以上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供应方或需求方年节能 15吉瓦时以上的能效项目、年度排放量低于 1.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且具有减排效果的其他项目。CDM执行理事会已经被赋予了一项任务:为小项目快速通道制定执行方式和工作程序,并将其提交给 2002年 10月在新德里召开的第八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成员国大会(COP 8)。 禁止发达国家挪用官方发展援助资金用于CDM项目,用于CDM项目的资金必须是官方发展援助之外的资金。此外,对CDM项目产生的CER还将征收2%的收益税建立新的“适应基金”,用于帮助对气候变化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另一项针对CER的征税用拼补CDM的管理成本。为了引导CDM项目在发展中国家公正地分布,最不发达国家的CDM项目将免征用于适崛金和管理费用的赋税。 执行理事会负责监管CDM的实施,并对成员国大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由10个专家组成,其中5个专家分别代表5个联合国官方区域(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地区、中东欧、OECD国家),1个专家来自小岛国组织,2个专家来自附件I国家,2个专家来自非附件I国家。执行理事会在2001年11月马拉喀什政治谈判期间召开了首次会议,这标志着CDM的正式启动。执行理事会授权一种称之为“经营实体”的独立组织对申报的CDM项目进行审查,核实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签署减排信用文件证明使这些减排量成为CER。执行理事会的另一个关键任务就是维持CDM活动的注册登记,包括签发新产生的CER、为征收的用于适应资金和管理费用的ER建立管理账户,为每一个CDM项目东道国的非附件I国家注册一个CER账户并予以定期管理。

清洁发展机制的符合项目

2. 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类别主要有哪些

我国发展CDM项目主要分布哪些领域?
A、发电(高效燃煤发电、燃气发电、可再生能源、水电)、供热、热电联供
B、煤层气回收利用、垃圾填埋甲烷回收利用、HFC23分解、N2O分解和利用、沼气利用等
C、工业生产过程节能和节材
D、造林和再造林E: 农业减排,如家禽废弃物的排放、甲烷的回收利用
正确答案为:A、B、C、D、E

3. 清洁发展机制是什么?


清洁发展机制是什么?

4.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核准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中国政府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维护中国的权益,保证项目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第三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第四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第五条 根据缔约方大会的有关决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和可追究的责任。

^^二、许可条件第六条 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第七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第八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不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第九条 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第十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第十一条 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十二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及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

^^三、管理和实施机构第十三条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下设立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核理事会),其下设一个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第十四条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为清洁发展机制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其职责是:
  1、审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相关国家政策、规范和标准;
  2、批准项目审核理事会成员;
  3、审议其他需要由协调小组决定的事项。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主要职责是:
  1、审核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审核内容为:
  (1)参与资格;
  (2)设计文件;
  (3)确定基准线的方法学问题和温室气体减排量;
  (4)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
  (5)资金和技术转让条件;
  (6)预计转让的计入期限;
  (7)监测计划;
  (8)预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
  2、如果项目在报批时还没有找到国外买方,而无法提供本条1、(4)款要求的价格信息,则该项目设计文件必须注明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将转入中国国家帐户,并经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核准后才能将这些减排量从中国国家帐户中转出。
  3、向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4、提出和修订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运行规则和程序的建议。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
  2、依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审核结果,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批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3、代表中国政府出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准文件;
  4、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5、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
  6、处理其它涉外相关事务。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其义务如下:
  1、承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对外谈判;
  2、负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工程建设,并定期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3、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编制并执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自我监测计划,保证该温室气体减排量是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和额外的,并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督。
  4、接受经营实体对项目合格性和项目减排量的核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监测记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应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正当商业秘密;
  5、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6、协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就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并接受质询;
  7、承担应由其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实施程序

5.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介绍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于2011年8月3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联合发布。该《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管理体制、申请和实施程序、法律责任、附则5章39条,同时附有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的中央企业名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2日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介绍

6. 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是现存的唯一的可以得到国际公认的碳交易机制,基本适用于世界各地的减排计划。虽然中国的甚至全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还面临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各种风险,现在还无法判断2012年之后的市场规模,但是随着减排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各种区域性和自愿性减排计划的出现,该交易市场的发展前景还是比较乐观的,碳交易工具可能还会增加。作为主要参与方的中国,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也会跟随国际形势,有着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前瞻网数据显示陕西省9个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一次性全部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批准,包括国华榆林靖边20MWp光伏并网发电、榆林基泰阳光兰炭尾气回收利用等项目后期将投入建设,这是陕西省CDM项目获得国家批准数量最多、减排量最大的一次。预计9个项目年温室气体减排量达130万吨CO2当量,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后,每年可获得近1000万欧元减排收益。

7.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效有序运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第三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符合《公约》、《议定书》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符合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第四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应促进环境友好技术转让,在中国开展合作的重点领域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第五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明确各项目参与方的责任与义务。第六条 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过程中,中国政府和企业不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义务。第七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外合作方用于购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八条 国家设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核理事会)。项目审核理事会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主管机构,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申报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二)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提出涉及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规则的建议。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二)依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审核意见,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批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三)出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准函;(四)组织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五)处理其他相关事务。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主要履行以下义务:(一)承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交易的对外谈判,并签订购买协议;(二)负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工程建设;(三)按照《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以及与国外合作方签订购买协议的要求,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的监督;(四)按照国际规则接受对项目合格性和项目减排量的核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监测记录。在接受核实和提供信息过程中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情况;(六)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及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就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并接受质询;(七)企业资质发生变更后主动申报;(八)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减排量转让交易额;(九)承担依法应由其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申请和实施程序第十四条 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申请,其余项目实施机构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名单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表;(二)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登记表)批复复印件;(五)项目设计文件;(六)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说明;(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如果项目在申报时尚未确定国外买方,项目实施机构在填报项目申请表时必须注明该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为单边项目。获国家批准后,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将转入中国国家账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可将这些减排量从中国国家账户中转出。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接到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除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外的项目实施机构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项目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项目实施机构的申请作出否定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本办法附件所列中央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转报的项目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不超过三十日。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第二十条 项目审核理事会召开会议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参与方的参与资格;(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相关批复;(三)方法学应用;(四)温室气体减排量计算;(五)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六)减排量购买资金的额外性;(七)技术转让情况;(八)预计减排量的转让期限;(九)监测计划;(十)预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意见,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作出是否出具批准函的决定。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同意批准的项目,从项目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办理批准手续;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同意批准,但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在接到项目实施机构提交的修改完善材料后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不同意批准的项目,不予办理批准手续。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由经营实体提交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申请注册。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项目实施机构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成功注册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注册状况,在项目每次减排量签发和转让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签发和转让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或当项目实施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项目实施机构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收、受理、审批项目申请,以及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及实施过程中,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处以与项目减排量转让收入相当的罚款,罚款收入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就地上缴中央国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在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批准函后,企业股权变更为外资或外资控股的,自动丧失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资格,股权变更后取得的项目减排量转让收入归国家所有。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在减排量交易完成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按时足额缴纳减排量交易额分成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项目实施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伪造、涂改批准函,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发达国家缔约方是指《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的国家。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是指《议定书》下为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专门设置的管理机构。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经营实体是指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定的审定和核证机构。第三十六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分成。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分配比例如下:(一) 氢氟碳化物(HFC)类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65%;(二) 己二酸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30%;(三) 硝酸等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10%;(四) 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5%;(五) 其它类型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2%。国家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转让交易额收取的资金,用于支持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收取。第三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批准项目2012 年后产生的减排量,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才可转让,项目实施按照本办法管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财政部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 年10 月12日起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附: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的中央企业名单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3.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4.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5.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6. 中国盐业总公司7.中国中材集团公司8.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9.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10.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4. 国家电网公司15.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16.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17.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18.中国国电集团公司19.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20.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21.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22.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3.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25.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26. 中国铝业公司27.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28.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29.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30.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31.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32.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33.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34.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35.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36.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37.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8.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39.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40.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41.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8. 清洁发展机制的介绍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核心内容是允许附件1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1(即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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