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可以计算加计扣除额吗?

2024-05-17 11:08

1. 研发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可以计算加计扣除额吗?

公司因为研发项目取得的政府补助,不能作为扣除项,这是企业的收入
按照规定,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应单独核算处理,其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不征税收入申报,使用这个补助开支的,也不能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不属于不征税收入,那样取得时要正常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时要申报收入),使用相应的资金用于研发支出的,符合规定的可以正常加计扣除

研发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可以计算加计扣除额吗?

2. 研发型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可以加计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3. 研发型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可以加计扣除吗?

企业取得的该笔政府补助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该笔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取得的该笔政府补助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计入收入总额依法纳税的,则该笔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且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取得的该笔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应按冲减后的余额确认。
相关规定原文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二、“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研发型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可以加计扣除吗?

4.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哪些企业?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具有普惠性,只要有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并且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均可享受。对企业的财务要求有:\x0d\x0a  (1)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账,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目对应;\x0d\x0a  建议企业按新无形资产准则的要求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核算。即分别按研究开发项目设置研发支出成本明细账户,归集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试行办法》中第7条规定的八项研发费用内容作为研发支出的明细栏目。\x0d\x0a  (2)对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进行单独归集核算;\x0d\x0a  (3)对于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x0d\x0a  在研发费用的归集过程中,把握两点:①直接计入。对能明确是某个研究开发项目的耗费,就直接计入该研究开发项目的研发支出成本账户;②间接计入。对不能明确是某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共同耗费,就进行合理分配,包括不同研发项目间的分配以及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间的分配。同时注意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支出,即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分开核算。\x0d\x0a  (4)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为准。\x0d\x0a  本表可通过设置的研发支出成本账户填列。

5. 用于研发的财政拨款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已经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拨款形成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支出,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的财政拨款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6.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哪些企业?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具有普惠性,只要有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并且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均可享受。对企业的财务要求有:\x0d\x0a  (1)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账,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目对应;\x0d\x0a  建议企业按新无形资产准则的要求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核算。即分别按研究开发项目设置研发支出成本明细账户,归集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试行办法》中第7条规定的八项研发费用内容作为研发支出的明细栏目。\x0d\x0a  (2)对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进行单独归集核算;\x0d\x0a  (3)对于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x0d\x0a  在研发费用的归集过程中,把握两点:①直接计入。对能明确是某个研究开发项目的耗费,就直接计入该研究开发项目的研发支出成本账户;②间接计入。对不能明确是某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共同耗费,就进行合理分配,包括不同研发项目间的分配以及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间的分配。同时注意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支出,即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分开核算。\x0d\x0a  (4)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为准。\x0d\x0a  本表可通过设置的研发支出成本账户填列。

7.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助额怎么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助额不是计算的,是按照文件规定补助的。
比如河南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助额怎么算

8. 研发补助资金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问】:软件企业取得财政研发补助资金(无批文,企业已经作为征税收入),并取得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3%部分即征即退资金,两项资金全部用于研发支出。请问A软件企业取得的两项资金全部用于研发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税前是否可据实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参照《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中规定,
(六)企业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问】:按照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对于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根据上述规定,形成应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规定。但个别地区有不同规定,供您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企业将不征税收入计入应税所得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回复: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