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

2024-05-18 05:18

1.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管理,加快旅游设施建设,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第三条 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必须符合国际旅游要求和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外引和内联、引进先进的旅游产品项目和科学的管理经验相结合,以发展高创汇的旅游行业为主,适当发展为旅游业服务的生产性企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 度假区必须加强规划管理,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度假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以及其他旅游资源。第五条 鼓励中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和产品。第六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度假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八条 度假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度假区行政事务实施统一管理。第九条 度假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和发布度假区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
  (三)按规定审批度假区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度假区内的财政税收、劳动人事、文教卫生、规划土地、城建房产、环境保护、道路交通、治安消防、旅游事业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负责度假区内的各项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按有关规定管理度假区的进出口业务;
  (七)对市政府各部门设在度假区内的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度假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度假区内中方人员短期因公出境和派赴境外培训,或度假区内单位和个人邀请境外人员到度假区从事业务活动的,经度假区管委会审核后,到市外事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度假区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支持度假区管委会对度假区实施统一管理。第三章 投资及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度假区内兴办企业或设立代表机构。鼓励投资开发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游览、娱乐、体育项目;
  (二)宾馆(酒店)、别墅、餐饮和购物等服务项目;
  (三)为旅游业服务的生产性企业;
  (四)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五)其他旅游和服务项目。
  度假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的项目。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为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专门为境外旅游者服务的旅游服务项目。第十四条 度假区内,经批准可以开办外汇商店或中外合资、合作的零售商业企业;可以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海外旅游业务。
  具体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在度假区内兴办企业,应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营业执照、财政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第十六条 度假区内企业,可自行确定内部机构、人员编制、招聘职工条件、工资分配形式和依法确定职工工资标准。
  企业招聘职工,不受区界限制,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休息、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第十八条 度假区内企业应建立财务、会计账簿。对进出口免税及海关按保税货物办理的物资,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账簿。
  企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

2.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管理,加快旅游设施建设,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第三条 度假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发展旅游业为主,鼓励发展配套服务项目。第四条 度假区应当坚持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保护、研究与利用关系,协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实现度假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鼓励中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和产品。第六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度假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待遇。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九条 度假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度假区行政事务实施统一管理。第十条 度假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度假区发展规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和发布度假区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
  (三)按规定审批度假区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度假区的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教卫生、城建房产、环境保护、旅游事业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负责度假区内的各项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按有关规定管理度假区的进出口业务;
  (七)对市政府各部门设在度假区内的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度假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度假区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支持度假区管委会对度假区实施统一管理。第三章 投资及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度假区内兴办企业或设立代表机构。鼓励投资开发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游览、娱乐、体育项目;
  (二)宾馆(酒店)、别墅、餐饮和购物等服务项目;
  (三)为旅游业服务的生产性企业;
  (四)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五)其他旅游和服务项目。
  度假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的项目。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为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专门为境外旅游者服务的旅游服务项目。第十四条 度假区内,经批准可以开办外汇商店或者中外合资、合作的商业企业。第十五条 在度假区内兴办企业,应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营业执照、财政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第四章 基本建设管理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开发利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在度假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相应的规划、建设手续和详细设计文件,报经度假区管委会审查批准,领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工程施工过程中和竣工时,应接受度假区管委会所属有关管理部门的工程检查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度假区管委会所属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符合规定标准的工程档案资料。第十八条 度假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到度假区管委会所属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建设批准手续。
  临时建筑和其他附属设施,必须在其批准的使用期满时拆除,并按要求清理场地;在使用期限内,度假区建设需要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简称度假区)规划和建设管理,保证度假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度假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用地规划和从事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度假区管委会),是负责度假区内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度假区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建设项目工程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度假区的总体规划由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度假区总体规划,应与大连金石滩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五条 在度假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六条 在度假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和详细规划设计图,报经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第七条 度假区内各项工程的设计、施工,须由有相应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对设计、施工承担安全和质量责任。
  度假区各项工程的设计方案,须经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八条 度假区内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由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除特殊建设工程须经度假区管委会批准,指定施工单位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通过招标择优确定施工单位。第九条 在度假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到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建设批准手续。第十条 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并按要求清理场地;在使用期限内,度假区建设需要时,亦应无条件拆除。第十一条 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划要求,对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和竣工验收。度假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第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其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无偿拆除、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处罚。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4.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简称度假区)内的土地,由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度假区管委会)依法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度假区内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和破坏度假区内的地形、地貌和自然资源。第三条 度假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可通过土地出让和有偿划拨等方式,在度假区内获得土地使用权。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四条 度假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度假区管委会依据《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组织进行,度假区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者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出让金额20%的定金,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第五条 申请在度假区有偿划拨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在度假区兴办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度假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六条 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缴清征地费和开发配套费,并按年度缴纳土地费。
  度假区管委会应适时公布区内的土地费标准,并应根据度假区经济的发展、环境条件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三年。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合同期内,如遇土地费调整,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第七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按土地使用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破土动工。逾期者,缴销土地使用证,其已交付的征地费,开发配套费或出让金不予退还。第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如需改变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并按规定办理登记。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第十条 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确需转让、出租、抵押的,应经度假区管委会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土地使用权期满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度假区管委会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或出让合同,支付有关费用,并办理登记。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度假区土地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其分别给予责令限期腾退土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土地使用证等处罚。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大连金石滩旅游度假区的举办活动

避暑圣地金石滩旅游度假区金石滩度假区已成为人们避暑消夏的首选,凉爽宜人的气候、诱人可口的海鲜、绮丽迷人的海岸、星罗密布的海滩以及完备的旅游设施,使其在每年的七、八两个月份,都吸引到上百万的海内外宾客来此旅游。大连国际沙滩文化节、登山呐喊比赛、冬泳节、铁人三项赛等缤纷多彩的节庆给金石滩增添了新鲜活力与无穷魅力,吸引了来国内外的大量游客。欢乐动感,激爽自然;浪漫大连,心动海滩--大连国际沙滩文化节以其市民性、参与性、国际性和拉动性的特点,已成为大连的又一重大旅游和节庆品牌、一个新的城市节日;在金石滩举行了四届的大学生登山呐喊比赛,受到广大市民朋友、尤其是青年、学生朋友的青睐,已成为一种追求休闲运动的新时尚;大连素有游泳之乡之称,冬泳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金石滩已成功举办了四届中国大连国际冬泳节暨国际冬泳邀请赛,取到了良好的效果,对全民健身和普及冬泳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金石滩本着金石之旅,从让每一位游客满意开始的服务宗旨,为每一位游客提供优质的游、娱、购、食、住、行服务!

大连金石滩旅游度假区的举办活动

6.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介绍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是大连市域内7个国家级开发区之一,其他的国家级开发区分别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大连出口加工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等。(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国家级开发区的一种,国家级开发区还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保税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2010年4月9日大连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与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合署办公,不再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合署办公,仍保留原优惠政策不变。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具“神力雕塑公园”之称,有“绅士乐园”之誉;是我国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992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建立。这里浓缩了距今6亿至3亿年间的地质奇观,形成了被称为“东方神力雕塑”的海蚀岸、海蚀洞、海蚀柱等奇观,含玫瑰园、龙宫、南秀院、鳌滩四大景区,大鹏展翅、恐龙吞海等百余处景点,气势恢弘,栩栩如生,专家们称之为“凝固了的动物世界”。2016年1月,国家旅游局和环保部拟认定辽宁省大连市金石滩旅游景区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7.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指南

 这里有一流的阳光海滩、垂钓岛礁、度假酒店别墅,这里有顶级的高尔夫球场、国际游艇俱乐部和狩猎场,这里空气清新,海水纯净,主要环境指标均优于国家一类标准。金石滩三面环海,呈元宝状。乘坐金石滩度假区内漂亮的专用游览巴士沿海岸公路前行,可以欣赏13华里的海上奇石景区,其中的龟裂石,闻名中外,是6亿年前的震旦纪形成的沉积环境地质标本,亦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块体最大、断面结构最清晰的天下奇石。 (1)旅游旺季时在大连火车站北侧的快轨站乘快轨即可直达金石滩。票价8元。每日发车时间为早6:00——晚6:30,单程运行 30分钟,发车间隔20分钟。(2)大连火车站后身建设街(6:00时—18:00时)每隔20分钟有中巴公共汽车直达,票价10元。 ①景区开放:8:00~18:00金石滩优惠套票为90元/人,包括景点有(景点后的数字为单独购票的票价):世界名人蜡像馆30元、金石滩地质博物馆10元、毛泽东像章陈列馆10元、金石缘公园10元、万福鼎公园10元、狩猎场(免费打2发口径步枪)10元、影视艺术中心(徐悲鸿艺术馆)30元。此外,景区内观光车的费用也包括在内。旺季:4月15日-10月15日②1.1米以下儿童不建议漂流请先咨询景区水量情况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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