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股东与本公司股东有什么区别?

2024-05-13 08:45

1. 少数股东与本公司股东有什么区别?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数量在2~50个之间,股东就是股东,除了股东们自己订立协议分配权力义务的情况,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样的.
在股份有限公司里,股东的数量在5个以上,没有上限.例如有五个人发起式设立了一个股份有限公司之后上市发行,则这五人(发起人)与所以购买该公司股票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所谓的少数股东和本公司股东并没有严格的定义,一般来说是看份额的,发起人一定是本公司股东;少数股东一般所占股份在5%以下.

少数股东与本公司股东有什么区别?

2. 什么是少数股东权?

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占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等。
参考内容:http://www.dongao.com/zjzcgl/jjf/201408/179784.shtml

3. 少数股东权和单独股东权的区别

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的划分依据是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前者是指不论股东的持股数量多少,仅持有最低单位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后者是指只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的股东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可以理解为“单独股东权”的对称。必须持有一定股份数额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与股东一人可以单独行使的单独股东权不同,这类权利的行使,受股东所持股份数量的限制。
单独股东权包括股东会议表决权、宣告决议无效请求权、分派股息请求权等均属此类。
少数股东权在股东滥用诉权、减少不当诉讼的提起可能性方面有一定的作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体现原告股东的代表性。

少数股东权和单独股东权的区别

4. 少数股东权的少数股东权的弊端

虽然少数股东权在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减少不当诉讼的提起可能性方面有一定的作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体现原告股东的代表性,但是,利用持股比例限制提诉股东的资格,必然会使股东代表诉讼的经营监督机能大打折扣。既然我国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为了强化股东的经营监督,抑制违法行为,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就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少数股东权所存在的缺陷。第一,少数股东权牺牲了制度本身的利益。在现代公司中,董事会作为公司常设的业务经营机构,在各项经营活动中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但由于经营者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并不能总是保持一致,当董事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以牺牲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为代价时,应当对该董事的责任加以严格的追究,这也是各国赋予股东一定的公司经营监督权的主要目的。在股份大众化、分散化的当今社会,将代表诉讼的提诉权规定为少数股东权,无疑等于排斥了绝大多数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提诉权,对完善公司治理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第二,少数股东权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目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是为了使股东可以维护其作为股东的利益,可以以代表诉讼为手段监督公司的经营,使公司可以在健全的体制下运营。同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种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追究董事责任的制度,其结果也归属于公司和全体股东。当股东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董事因其违法行为而给公司带来了损失时,股东通过诉讼追究该董事责任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相吻合,是一种应该鼓励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股东的持股比例作出限制,无异于扼杀小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积极性。第三,少数股东权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权利滥用。应该承认,由于任何人都可以简单地成为代表诉讼的原告,将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权设置为单独股东权,预示着滥用提诉权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单独股东权也并非诉权滥用的直接原因,少数股东权并不能真正防止少数股东滥用该项权利。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达到法定持股比例,只是从形式上限制了部分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而达到上述要求的股东仍然可以基于不当目的提起诉讼。第四,少数股东权并不意味着原告是最佳的代表者。少数股东权本身就与公司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之间存在矛盾,法律赋予少数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共益权,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地参与公司各项决策。但少数股东权毕竟不能与代表多数股东的利益相等同,认为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设置少数股东权的限制就可以体现原告代表的公正性和适当性是一种误解。如上所述,是希望更有效地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本身的作用,还是首先考虑如何消除股东滥用权利的顾虑,决定着立法者是否采用少数股东权的立法政策。由于少数股东权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少数股东利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实现其不法目的,在将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权设置为少数股东权的同时,仍然要通过其他措施对诉权滥用加以预防。从提高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实用性的角度出发,《公司法》应尽量减少影响股东代表诉讼发挥其制度价值方面的障碍。现行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才可以提起追究董事等责任的诉讼。这一少数股东权的要件,极大地限制了广大中小股东积极利用代表诉讼监督公司经营的行为,对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健康发展会起到阻碍作用。虽然无论在美国,还是在日本,担保提供制度作为一种滥诉防止措施,都被认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两个国家较为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也与担保提供制度外还存在其他多种滥诉防止措施有关。在我国,由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刚刚建立,《公司法》在诉权滥用的防止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通过担保提供制度防止股东滥用诉权仍然有相当的必要。同时,与将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权设置为少数股东权相比,采用费用担保制度还可以减少影响股东积极监督公司经营的不利因素。第一,与股东的持股比例结合的模式。即允许未达到持股比例的股东,在提供一定担保的条件下享有代表诉讼的提起权。这样的结果,不仅没有完全阻断中小股东利用代表诉讼制度的可能性,而且针对持股比例较少的股东更容易滥用诉权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担保提供制度予以防止。此外,将提供担保义务与持股条件结合,可以在维持我国设置少数股东权限制的立法思路的同时,更好地实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第二,与股东的持股比例分离的模式。即在将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诉讼提起权由少数股东权修改为单独股东权的同时,单独制定与担保提供义务相关的规定。依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当股东提起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之诉时,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但是,当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是否适用这一规定,《公司法》并不明确,而且《公司法》对法院下达担保提供命令的要件也并未作出规定。因此, 可以借鉴日本《公司法》的规定,将董事阐明股东在提起诉讼时存有“恶意”作为要求股东提供担保的要件。这里所说的“恶意”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其一,股东明知其在代表诉讼中主张的权利,缺乏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却仍旧提起并继续该诉讼;其二,原告提起诉讼是基于加害被告董事以及公司的目的,有通过提起刁难被告的诉讼、获得个人利益这样不当的违法企图,而且基于这样的目的和企图提起并继续该诉讼。

5. 少数股东权益的界定

少数股权。在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产权时,子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属于母公司所有,即多数股权,其余一仍属外界其他股东所有,由于后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权中不足半数,对子公司没有控制能力,故被称为少数股权。①没有达到控股比例的公司股东权益,即公司51%以上控股权益外的其他股东权益。②公司股东在未完全控股的分公司、子公司中的权益。在合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时,附属公司中的非本公司股份权益被认同为公司对外负债。
一、期末股东权益怎么算
1、简称少数股权。在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产权时,子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属于母公司所有,即多数股权,其余一仍属外界其他股东所有,由于后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权中不足半数,对子公司没有控制能力,故被称为少数股权。
2、没有达到控股比例的公司股东权益,即公司51%以上控股权益外的其他股东权益。
3、公司股东在未完全控股的分公司、子公司中的权益。在合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时,附属公司中的非本公司股份权益被认同为公司对外负债。
二、公司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吗
子公司是其一定数额的股权被其它公司持有而由其它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它公司股权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股份控制的经济关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子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设立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少数股东权益的界定

6. 一人股东和多人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叫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公司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吗
一人有限公司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在没有其他股东牵制的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易发生股东个人与公司人格混同的现象。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的形态有哪几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种类包括两类: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7. 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区别?

1、少数股东权益是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中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
2、少数股东损益是合并利润表中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
假设少数股东持股比例变为100%,那么他们就是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了。
举例:
假设有两个人,一个叫多数股东,一个叫少数股东,他们各自都有一套常规报表,而合并报表就是将他们两个人的报表加起来,这样,可以认为少数股东损益相当于常规报表净利润的概念,只不过它属于少数股东而已,而少数股东权益相当于所有者权益概念。
还是应该再强调一下定义,少数股东权益是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中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少数股东损益是合并利润表中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假设少数股东持股比例变为100%,那么他们就是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了。
因此,在数值上,少数股东权益等于历年少数股东损益之和。

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区别?

8. 少数股东指哪一部分人?

  少数股东指持有50%以下投票权股票的公司股东。这种股东在公司没有绝对经营和管理权利。
  少数股东权益:
  简称少数股权。在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产权时,子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属于母公司所有,即多数股权,其余一仍属外界其他股东所有,由于后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权中不足半数,对子公司没有控制能力,故被称为少数股权。①没有达到控股比例的公司股东权益,即公司51%以上控股权益外的其他股东权益。②公司股东在未完全控股的分公司、子公司中的权益。在合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时,附属公司中的非本公司股份权益被认同为公司对外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