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的区别

2024-05-07 06:32

1. 物权与债权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的区别

(一)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从权利的作用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可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不同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其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进而享受物的利益。完全物权即所有权,保障物的所有人能够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自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的支配。除法律的限制外,其他因素都不能限制所有人对自有物的自由支配。定限物权即他物权,他物权人在法律或合同限定的范围内享有支配力,可自主地对他人所有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中的某些权能。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所以,物权与债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债权仅仅配备权利人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给付的义务,但债务人并非债权人的支配客体。债权也没有给债权人以对财产的支配权。所以,有学者说债权原则上说是以权利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是关系规范;物权调整的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关系,是归属规范。 
  (二)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迫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 
  从权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权为支配权,故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债权为请求枚,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无追及效力。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且物权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碍;而债权的相容性则可以在同一标的物上,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不发生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性是指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债权讲究平等性,各个债权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受偿。当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于何人之手,一般而言物权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这是物权的追及效力。而债权则没有。 
  (三)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 
  (四)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五)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 
  (六)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物权与债权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的区别

2. 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债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2)债权为请求权;(3)债权具有期限性;(4)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5)债权本身不具有排他性。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对世权;3、物权是绝对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等。

3. 债权和物权的关系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明确二者的关系,有利于把握民法中财产权体系的构造。
  (一)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从权利的作用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进而享受物的利益。物权可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不同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完全物权即所有权,保障物的所有人能够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自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的支配。除法律的限制外,其他因素都不能限制所有人对自有物的自由支配。定限物权即他物权,他物权人在法律或合同限定的范围内享有支配力,可自主地对他人所有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中的某些权能。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所以,物权与债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债权并未赋予权利人以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仅仅配备权利人以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给付的义务,但债务人并非债权人的支配客体。债权也没有给债权人以对财产的支配权。所以,有学者说,债权原则上说是以权利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是关系规范(Beziehungsnormen);物权调整的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关系,是归属规范(Zuordnungsnormen)。
  2. 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
  从权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权为支配权,故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债权为请求权,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无追及效力。依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且物权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碍;而按照债权的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不发生排他效力。依物权的优先性,当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按照债权的平等性,各个债权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受偿。依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于何人之手,一般而言物权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而债权则没有追及效力,债权人对其标的物没有直接支配权,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时,不论其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一般不得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3. 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
  从权利效力的范围上看,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得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提出请求。
  虽然债属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不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随着交易领域的扩大和交易形式的多样化,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会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受到威胁。为加固债的关系,保护交易安全,债法理论对传统的债的本质作了某些修正,扩张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就包括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由第三人来承担损害后果。在有的判例中也承认当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债权人得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4.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从权利的客体上看,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质实体,也可以是自然力。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一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债权的客体则是给付,即债务人的某种特定行为。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1页。
5. 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
  从权利的发生上看,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等都需由法律设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变更物权的内容。而在债权的发生上,既有法定之债(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也有约定之债(如契约之债),且多为约定之债。法律对于约定之债的发生采取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通过合意自由创设债权。
  6. 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从权利的社会机能上看,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债权则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

债权和物权的关系

4. 论述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试论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摘要】物权与债权是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两大财产权。本文对物权与债权的概念、联系以及区别作了一定的归纳和阐述。  【关键词】物权;债权;物权债券化;债权物权化;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 (一)物权  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即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二)债权  债权是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在现代社会尽管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分仍被肯定,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有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债权,但是他们却具有了为普通债权所不具备的物权的效力;也有一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物权,但是却具有了为普通物权所不具备的债权的效力。基于此种现象,近现代民法上出现了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的理论,其主要描述的是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或者相互混合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法律现象。 (一)、物权债权化  所谓的物权债权化,是指个别物权出现了不再恪守物权绝对、债权相对,物权法定、债权约定的分野,而呈现债券化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1、物权的证券化,是指将物权及其收益体现在一定的政权中,通过证券的流通实现物权的价值。  2、动产善意第三人中的所有权债权化,在此情况下,物权的对抗效力、追及效力被阻断,原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变为无权处分人的债权请求权。  3、所有权的观念化,即物权的外部动态性,是指物权与债权、股权的相互运动。  4、未公示而无对抗力的物权债权化,在采行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因未登记而不具有对抗要件的物权,如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所有权,没有排他性和对抗力,与债权几乎没有实质的差别。  (二)、债权物权化  所谓的债权物权化,是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了强化对一些特殊债权的保护,赋予了这些债权某些物权的效力,这就使这些债权具有物权化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1、租赁权的物权化,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优先购买权的确认,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在特定买卖关系中,依
2014年中考冲刺综合复习指导
北京地区试题 广东地区试题 江苏地区试题
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的财产。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物权法》和《债权法》颁布之后,基本上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法律进行了详尽具体的规定。  4、有担保的债权物权化,债权通过与担保物权的结合,实质上取得了物权的排他效力。  5、合同保全制度,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我们如今生活的这个社会中,虽然物权与债权二者的结合十分紧密,甚至于在某些领域或者场合发生了转化。但是我们仍然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些现象都只是说明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具有相对性,物权和债权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有联系并不影响我们认识物权与债权本质上的不同,我们更应该清楚的认识到,物权就是物权,债权就是债权。  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物权的客体由其性质所决定,只能是物,只有在可以管理的范围内,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权利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抵押权。债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债务人的人身,而是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物权与债权的性质不同  物权与债权是对财产权的基本区分,二者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三)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物权的效力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债权的效力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但债权没有这些效力。债权实行平等原则,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均不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债权也无追及效力,当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被第三人占有时,无论该第三人的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均不能请求该第三人返还。 (四)物权与债权的无期限性不同  相对于债权来说,物权是一种长期稳定的财产权。所有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物权。而债权是相对短暂的权利。一般而言,物权对应着较为稳定、牢固的财产结合关系,而债权则对应着较为松散的财产结合关系。 (五)物权与债权的变更不同 
    物权的变动采取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体,债权的变动则不是。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只有物权合意与法定的公示形式——交付或登记结合起来,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六)物权与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针对物权的保护,各国物权法都设立了专门的物权请求权制度,赋予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而合同债权主要受合同法保护,侵害合同债权也主要适用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四、一些感受  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物权债权化合债权物权化的理论,但这些理论所反映的并非对物权和债权概念的全面否定。无论当今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多么紧密,物权就是物权,债权就是债权。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仍具有重要意义。 望采纳额

5. 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不同点主要从以下方面分析:概念:物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性质、特征:
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客体:物权--物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权能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产生方式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实现方式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
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效力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6.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债权和物权的区别在于,两者反映的是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是不一样的,物权在法律层面上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而债权则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物权债权的变动没有差别,像是物权的变动,一般采用公式主义和法定主义。债权和物权具有以下几点区别:1、两者所行使权利条件不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利益的;而物权是支配权,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同意,即可行使权利。2、两者所设定的方式不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以按照依自己的意愿,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则是除了法律有规定之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允许变更物权的具体内容。3、两者权利性质不相同;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4、权利的客体内容不同;债权客体是为给付,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5、权利的效力不同。物权有排他性,而债权则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和追及性,而债权没有。6、两者的时效性不同;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没有。7、转让的限制不同。债权转让有一定限制,而物权的转让是没有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7. 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相同点:两者都是财产权。\x0d\x0a     不同点主要从以下方面分析:\x0d\x0a概念: \x0d\x0a物 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x0d\x0a债 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x0d\x0a\x0d\x0a性质、特征: \x0d\x0a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x0d\x0a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x0d\x0a\x0d\x0a法律关系主体: \x0d\x0a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x0d\x0a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x0d\x0a\x0d\x0a客体: \x0d\x0a物权--物 \x0d\x0a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 \x0d\x0a\x0d\x0a内容: \x0d\x0a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x0d\x0a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x0d\x0a\x0d\x0a权能 \x0d\x0a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x0d\x0a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 \x0d\x0a\x0d\x0a产生方式 \x0d\x0a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x0d\x0a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x0d\x0a\x0d\x0a实现方式 \x0d\x0a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 \x0d\x0a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x0d\x0a\x0d\x0a效力 \x0d\x0a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x0d\x0a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8. 债权和物权的相同和不同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3、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4、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
一、财产权最重要的是私有财产权吗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
二、物权请求权的产生根源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其产生根据在于物权是对客体进行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当物权人的支配权受到他人侵害时,为恢复权利人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人才应行使此项请求权。
物权的请求权与物权具有共同的命运。日本的民法学者认为物权的请求权没有理由离开物权而独立存在。但是,应该指出,物权的请求权不同于物权本身。尽管物权的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而且与物权不可分离,但物权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是一种相对法律关系,它和作为绝对权的物权是有区别的。对于权利人来说,一方面只有在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针对特定的侵害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而不能针对任何其他人行使物上请求权。物权人行使物权则可排斥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另一方面,物权请求权在制裁上仍然是以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与不为一定的行为为内容的,因此它也属于请求权的范畴。而物权则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
三、留置权的特征有哪些
(一)留置权为他物权
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
(二)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
(三)留置权为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转移的从属性有特殊之处,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法定转移时,留置权也应随之转让,但在债权依当事人的约定让与时,非经债务人一方的同意,留置权不随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四)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性,也是留置权的一个重要特征。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在:一方面留置权所担保的为债权全部,而不是部分;另一方面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全部,留置权人得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而非仅得对部分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与抵押权、质权不同,抵押权与质权的产生是由合同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它不需要任何约定,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权利只能对他人的财产行使,它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对于债权的行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