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附 则

2024-05-08 11:00

1. 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附 则

第二十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各市州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区实施方案报经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甘政办发〔2009〕184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附 则

2. 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养老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允许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县市区政府要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第七条 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和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第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补缴时政府补贴部分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3. 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1、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被认定为当地的三支一扶对象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2、当事人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所在地的三支一扶对象的证明等证件及资料,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1)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2)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3)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4)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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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4. 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政府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9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已经2011年7月28日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

5. 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介绍

《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是2011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介绍

6. 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养老待遇

第十一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允许市州、县市区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承担。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7. 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省级统筹管理。

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总 则

8. 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制度衔接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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