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的内容是什么?

2024-05-09 23:19

1.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是什么?

一、富国之法
1、青苗法
内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
2、募役法(又称免役法)
内容: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3、方田均税法
内容: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4、农田水利法
内容:鼓励垦荒,兴修水利,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
5、市易法
内容: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
6、均输法
内容: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
二、强兵之法
1、保甲法
内容:将乡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民户家有两丁以上抽一丁为保丁,农闲时集中,接受军事训练。
2、裁兵法
内容: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3、将兵法(又叫置将法)
内容: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以提高军队素质。
4、保马法
内容:将原来由政府的牧马监养马改为由保甲民户养马。保甲户自愿养马,可由政府给以监马或者给钱自行购买,并可以免除部分赋税。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5、军器监法
内容:督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
三、取士之法
1、改革科举制度
内容:颁布贡举法,废除明经科,而进士科的考试则以经义和策论为主,增加法科。
2、三舍法
内容: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



扩展资料
从参知政事到宰相,王安石先后实行变法革新,积极推行青苗、均输、市易、免役、农田水利等新法。推行新法期间,曾与以司马光为代表的所谓顽固派展开激烈的斗争。王安石赞扬商鞅在历史上的功绩,说“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同时,痛斥程颢、程颐的复古主义,说他们“俗儒不知变”。
在和所谓顽固派的斗争中,王安石有三句名言:“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这说的是,天象的变异不值得害怕,祖宗的传统不能作依据,别人的议论用不着顾虑。“三不足”口号,清晰传递出王安石敢于冲破传统思想的精神。
因此,引起了当时顽固派的恐惧和不安。司马光一再写信给王安石,极力为旧制度辩护,要求停止变法,说调整国家的行政结构,是侵夺原设官吏的职权;派人到各地推行新法,是生事扰民;整理国家财政收入,是与民争利;不接受劝告,是拒谏。
他还指斥王安石“弃先圣之道,违天下之心”,使天下“纷纷扰扰”。有人甚至把发生旱灾,也说成是实施新政触犯上天的结果,是王安石的过错,说什么“去安石,天必雨”。
苏轼兄弟先是赞成变法的,后来也动摇了,并从背后一击,把王安石大骂一顿,并劝其不要做“逆人情之事”,而要“使圣人之道焕然复明于世”。由于受到顽固派的激烈反对,王安石最后不得不罢相,变法也以失败告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王安石变法为啥屡遭围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是什么?

2. 王安石变法实施了哪些措施?

【置制三司条例司】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理财(富国)之法:
  【方田均税法】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均输法】 
  均输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 
  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由政府拿出一定数量的钱或粮食做本,在每年夏秋两收前,以低息借贷给农民,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到夏秋两季收成后,农民再按20%到30%利率还粮钱。
  【农田水利法】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
  强兵之法: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 一、 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 二、 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将兵法】 
  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取士之法:
  【太学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 效果:王安石的变法对于增加国家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王安石急于求成,推行过急,利弊互见,事前缺乏充分进行宣传,无法吸引例如优秀的人才一并参与变法,并遭到许多守旧官员反对,在执行的过程中又用人不当。王安石又自视过高,不愿接纳别人的意见。倡行“市易法”的平民魏继宗“愤惋自陈,以谓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议,都邑之人不胜其怨。”韩琦在熙宁三年奏疏中称,“制置三司条例司虽大臣主领,然终是定夺之所”、“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则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

3.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是什么?

机构改革
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市易法增加了财政收入。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税赋改革
方田均税: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均输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但是王安石以内藏钱五百万,上供米三百万石为本钱,行使均输法,汉朝的桑弘羊和唐朝的刘晏行使均输法都不另拨本钱,所以王安石的均输法也算是创新。[2]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青苗法起源于陕西转运使李参,所以青苗法是一个地方实践后推向全国的产物。[3]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兴修水利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军队改革
保甲法:政府把农村住户组织起来,十家编为一保。保丁平时种田,闲时练兵,战时编入军队作战。保甲法既加强了对人民的控制,又增强了抵御辽和西夏进攻的军事力量,减少了军费开支。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一、 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 二、 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将兵法 :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宋代武器原归中央三司胄案和诸州将作院制造,质量粗劣,严重影响战斗力。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科举改革
关于科举和教育制度改革,王安石主要依靠的理论来源就是王安石在宋仁宗嘉佑五年由提点江南东路刑狱转任

宋代科举
三司度支判官的时候写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其中主要谈到当时科举和教育的弊病主要是课试文章主要是章句之学,以及人主没有陶冶人才,所以提出“养之、教之、任之”的方法。[4]
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
三经新义: 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神宗正式提出应该颁行新的经义。次年,神宗任命王安石提举经义局,由吕惠卿、王雱等兼修撰,《诗》、《书》、《周官》等书。在重新训释经义时,王安石确定了这样几条原则:-、训释经义,是为了破除"伪说",教育士子,使其符合"盛王"时的做法;二、要恢复经文本义,打破疏不破注的成法,反对汉以后烦琐的章句传注使源流失正的陋习;三、阐明经文义理,反对对经义的曲解和烦琐学风。熙宁八年(1075),《周官新义》、《诗经新义》、《书经新义》完成,合称为《三经新义》,其中《毛诗义》二十卷、《尚书义》十三卷、《周官新义》十六卷,而又以《周官新义》最为重要,是作为托古改制的熙宁变法的理论根据。一个月后,《三经新义》便被颁赐给宗室、大学及诸州府学,作为全国学生必读的教科书和科举考以的依据。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是什么?

4. 王安石的变法是在什么条件下实施的?

王安石(1021~1086年)是北宋时期地主阶级著名的改革家。他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曾经提出一整套的“新法”,并一度加以推行。
王安石字介甫,抚州临川人,出身于普通官僚地主家庭。22岁时,通过考试中了进士,从此参加地方行政工作。1047年担任鄞县知县时,就实行过一些政治改革,开发农田水利,颇有成效。他认为广大人民的贫穷,是由于豪强大姓兼并土地所造成。王安石在舒州通判任内,写过“三年佐荒州,市有弃饿婴,崎岖山谷间,百室无一盈”(《发廪》)等诗句。又写下了“丰年不饱食,水旱尚何有?”(《感事》)“俗吏不知方,掊克(敲剥)乃为才”(《兼并》),揭露当时社会的深刻矛盾,官僚的腐败,反映了他有“诛抑兼并”的政治抱负。
当时,也有些有远见的地主阶级政治家,面临这样的社会危机,提出改革的方案。如范仲淹在1043年(庆历三年)就向宋仁宗提出十项建议,主张要实行新政,在政治、经济等方面进行改革。
王安石也向宋仁宗上过洋洋万言的意见书,但没有受到重视。
年轻的皇帝宋神宗赵顼上台以后,急于要改变积贫积弱的局面,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于是,破格提拔了积极主张革新的王安石。
1069年(熙宁二年),49岁的王安石在宋神宗的支持下实行变法。中央王朝成立一个制订新法的机关叫作“制置三司条例司”。三司是中央的财政机关,包括户部、度支、盐铁。在三司之上设置这样一个立法机关,表明王安石的新法是以理财为中心,推行地主阶级的“富国强兵”政策。

5.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是什么?

一、富国之法
1、青苗法
内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
2、募役法(又称免役法)
内容: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3、方田均税法
内容: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4、农田水利法
内容:鼓励垦荒,兴修水利,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
5、市易法
内容: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
6、均输法
内容: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
二、强兵之法
1、保甲法
内容:将乡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民户家有两丁以上抽一丁为保丁,农闲时集中,接受军事训练。
2、裁兵法
内容: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3、将兵法(又叫置将法)
内容: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以提高军队素质。
4、保马法
内容:将原来由政府的牧马监养马改为由保甲民户养马。保甲户自愿养马,可由政府给以监马或者给钱自行购买,并可以免除部分赋税。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5、军器监法
内容:督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
三、取士之法
1、改革科举制度
内容:颁布贡举法,废除明经科,而进士科的考试则以经义和策论为主,增加法科。
2、三舍法
内容: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



扩展资料
从参知政事到宰相,王安石先后实行变法革新,积极推行青苗、均输、市易、免役、农田水利等新法。推行新法期间,曾与以司马光为代表的所谓顽固派展开激烈的斗争。王安石赞扬商鞅在历史上的功绩,说“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同时,痛斥程颢、程颐的复古主义,说他们“俗儒不知变”。
在和所谓顽固派的斗争中,王安石有三句名言:“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这说的是,天象的变异不值得害怕,祖宗的传统不能作依据,别人的议论用不着顾虑。“三不足”口号,清晰传递出王安石敢于冲破传统思想的精神。
因此,引起了当时顽固派的恐惧和不安。司马光一再写信给王安石,极力为旧制度辩护,要求停止变法,说调整国家的行政结构,是侵夺原设官吏的职权;派人到各地推行新法,是生事扰民;整理国家财政收入,是与民争利;不接受劝告,是拒谏。
他还指斥王安石“弃先圣之道,违天下之心”,使天下“纷纷扰扰”。有人甚至把发生旱灾,也说成是实施新政触犯上天的结果,是王安石的过错,说什么“去安石,天必雨”。
苏轼兄弟先是赞成变法的,后来也动摇了,并从背后一击,把王安石大骂一顿,并劝其不要做“逆人情之事”,而要“使圣人之道焕然复明于世”。由于受到顽固派的激烈反对,王安石最后不得不罢相,变法也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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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的内容是什么?

6.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是什么?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主要有,在农业方面实行青苗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规定,各路以常平仓、广惠仓所积存的1500万贯石以上的钱谷为本,遇粮价上涨时以低价出售,遇粮价下跌时以高价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需要播种时和夏粮未熟时的正月和五月,按照自愿原则由农民向官府借贷。收获后加息2/10或3/10,随两税归还谷物或现钱,凡灾荒较重的地区可延期归还。实行青苗法益处有三:接济农民发展生产,抑制豪强兼并之家盘剥,不加赋税而增加国家收入。农田水利法规定,各地应积极开荒垦田,兴建水利,修筑堤防,所需费用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如工程浩大,民力不足,可依青苗法由官府给予贷款,如果官府财力仍然不足,可以由州县官劝谕富裕人户出钱,依例计息,由官府置簿催还。主持变法的官员还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发展生产的建议,只要能讲求水利者都可到东京献计献策。兴修水利有成绩者,政府将给予授官、嘉奖。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了“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高潮。地方官员听取民间建议制订农田水利工程计划,其中许多迅速实施并富有成效。几年之间,“四方之民,辐辏开垦”,“环数千里,并为良田”。朝廷因此不但推动了农业生产,而且有效地增加了社会财富。
王安石变法在商业方面则体现为市易法和免行法。市易法大致是借鉴西汉中叶桑弘羊推行的平准法而建立的,其目的在于要把都城开封和其他商业城市中市场物资的价格规定及操纵物价涨落的权力,从豪商富贾的手中夺回到中央政府手中,从而一可使物价基本稳定,二可使一般小商贩免受富商巨贾的盘剥侵凌,三可使政府获取那些大商人独享的财利。市易法规定,在京师设置市易务,以内藏库等钱187万贯作本,控制商业贸易。商贩可向市易务贷款,也可向市易务成批地赊购货物,均以五人为保并以产业为抵押,年息二分。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平抑高昂价格,收购滞销货物,以防商品短缺或过剩造成物价波动,同时国家又可在经营中安定社会秩序和获取财政收入。市易法颁布后,陆续在全国各个重要商业城市设置市易务,又将京城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全国总机构。这就使大商人在垄断市场方面受到很大限制,而全国市易务所收息钱极大地充实了国库。免行法是王安石变法期间在商业方面施行的另一项新法,其目的在于减少皇室和官府对商人的敲诈勒索。京师各行、商铺因承担供应宫廷百货的任务,经常被迫用高价收购货物供应官府需要。而官司上下勒索,采购数额常在例额数倍以上,稍不如意便恃权惩治。所以,“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已”。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获利多少,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同时不再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此后宫廷买卖物品都要通过杂买场、杂买务,并由市易司负责估定物价。免行法的施行给朝廷增加了一笔收入,同时也为商人免去了无休止的勒索,而使那些贪官污吏及皇亲国戚蒙受了不少损失。
王安石变法的核心在于敛财,因而在赋役方面多有改革,如方田均税法、募役法、均输法。方田均税法亦称《方田均税条约》,是针对大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偷漏赋税等问题制定的。北宋政府向来纵容豪强之家,而且给予一些免税免役的特权。一般农户为逃避日益繁重的赋税和徭役,宁愿托庇于官绅之家,假称已把土地卖给他们而自己冒充佃户,实则仍在原有土地上耕种但交给他们一部分收获。其恶果,是北宋朝廷的赋税收入大幅下降。王安石面对这一宋初以来普遍存在而又很难解决的问题,于熙宁五年(1072)发布由司农寺制定的《方田均税条约》。此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主持丈量土地,以东南西北各千步为一“方”,依据方、庄账籍检验土地肥瘠分为五等税额,丈量后于次年三月向民间公布,分发方账、庄账、甲帖、户帖四种土地账帖作为“地符”,分家析产、典卖割移都以丈量后的田亩为准,由官府登记并发给证书,诡名挟佃者都要合并改正,各县税收不得用合零就整手段超过原有定额,荒地归耕佃之家不再追查,瘠卤不毛之地允许占有佃种。方田均税法颁布后,由济州巨野县尉王曼为指教官,先在京东路实行,以后推行到各路。至元丰八年(1085)神宗皇帝病死后司马光罢废此法时为止,仅在京东、陕西、河北、秦凤、鄜延五路就丈量出被隐漏的田产248万余顷。此法使农产的赋税负担与土地占有的情况比较相符,抑制了豪强之家的兼并之势,国家的田赋收入也得到了保证。募役法也称免役法,是对原来实行的差役法的改革。北宋差役原由乡村上户承担,但实际上许多上户享有特权,因此各种差役被转嫁造成农户负担。免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官府差役的方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缴纳役钱,随夏、秋两税缴纳,称“免役钱”。原来不承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僧道、未成丁户、坊郭户等,按定额的半数缴纳役钱,称“助役钱”。州、县官府依当地吏役事各繁简,自定数额,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2/10缴纳,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备用,以备灾荒年份免征役钱时使用。实行免役法后,使得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民可以一心耕口务农,过去被认为是兼并之家的上户也要交一份免役钱,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并有了专门的吏役。

7. 王安石在变法中推行了哪些措施?

经过一系列准备之后,在王安石主持下,自熙宁二年七月至七年九月,陆续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保甲法、免役法、市易法、保马法、方田均税法、将兵法等变法的主措施,并改革学校和科举。

王安石在变法中推行了哪些措施?

8. 什么是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在变法期间,推行了哪些政策

王安石变法是指在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
王安石变法期间推行的政策:
一、在富国之法方面:
1.推行青苗法
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
2.推行免役法
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3.推行方田均税法
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二、在强兵之法方面:
1.推行保甲法
将乡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民户家有两丁以上抽一丁为保丁,农闲时集中,接受军事训练。
2.推行裁并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3.推行将兵法
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以提高军队素质。
三、在取士之法方面:
1.改革科举制度
颁布贡举法,废除明经科,而进士科的考试则以经义和策论为主,增加法科。
2.整顿太学
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
3.惟才用人
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和任用,使许多低级官员和下层士大夫得到发挥才干的机会。

扩展资料:
王安石变法的结果: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借以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然而变法触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对。法令颁行不足一年,围绕变法,拥护与反对两派就展开了激烈的论辩及斗争,史称“新旧党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