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2024-04-30 22:03

1.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所有的行为。因此,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第二,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第三,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第四,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东资格。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实践中,有些股东通过向公司长期大额借款的形式变相抽逃出资。但也有股东确实是向公司合法借款,而不是恶意抽逃出资。什么情况下,股东向公司借款定性为抽逃出资,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27日给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务院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管理部门,有权对《公司法》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给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中又明确规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此前有关答复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5月21日给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规定: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以上的行政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抽逃出资的认定具有参考作用。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2. 股东向公司借款属于抽逃出资吗

法律分析:股东向公司借款不一定属于抽逃出资。只有当股东向公司借款,金额较大,明显违反一般商业规则的时候,才可能被认定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是抽逃出资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不属于抽逃出资的。出资后将出资款转走才属于抽逃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向公司借款。只有普通股东可以。【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是抽逃出资

4. 我公司股东出资,验资后,款又还给股东了,该如何账务处理,是否属于抽逃资金?

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抽逃注册资金。如果在其他应收款挂账,工商很容易查出,工商对这个科目非常敏感,一查一个准,且要被罚款。\x0d\x0a \x0d\x0a这种情况是一些企业经常遇到的。给你个建议:\x0d\x0a \x0d\x0a企业注册资金由中介公司代为验资并全部抽走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维持,老板一般都会找来钱的。这时,不要把老板拿来的钱做其他应付款处理(正常的借款作为企业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将这部分钱冲销撤资时的其他应收款。例如,\x0d\x0a撤资时\x0d\x0a借:其他应收款\x0d\x0a    贷:银行存款 等\x0d\x0a老板找来的钱维持公司运营\x0d\x0a借:原材料 / 库存商品 / 管理费用 等\x0d\x0a    贷:其他应收款\x0d\x0a \x0d\x0a这样,撤资时的其他应收款会慢慢减少,就不会引起工商关注了,会认为是正常往来款。等于是注册时,老板没有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用以后注入资金补上当初应投未投的资本金。\x0d\x0a \x0d\x0a注意,其他应收款入账时,不要写明细,这样可以在后期的处理时偷换概念(将老板的钱换成中介撤走的钱)。

5. 公司股东出资,验资后,款又还给股东了,该如何账务处理?是否属于抽逃资金?

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抽逃注册资金。如果在其他应收款挂账,工商很容易查出,工商对这个科目非常敏感,一查一个准,且要被罚款。\x0d\x0a \x0d\x0a这种情况是一些企业经常遇到的。给你个建议:\x0d\x0a \x0d\x0a企业注册资金由中介公司代为验资并全部抽走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维持,老板一般都会找来钱的。这时,不要把老板拿来的钱做其他应付款处理(正常的借款作为企业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将这部分钱冲销撤资时的其他应收款。例如,\x0d\x0a撤资时\x0d\x0a借:其他应收款\x0d\x0a    贷:银行存款 等\x0d\x0a老板找来的钱维持公司运营\x0d\x0a借:原材料 / 库存商品 / 管理费用 等\x0d\x0a    贷:其他应收款\x0d\x0a \x0d\x0a这样,撤资时的其他应收款会慢慢减少,就不会引起工商关注了,会认为是正常往来款。等于是注册时,老板没有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用以后注入资金补上当初应投未投的资本金。\x0d\x0a \x0d\x0a注意,其他应收款入账时,不要写明细,这样可以在后期的处理时偷换概念(将老板的钱换成中介撤走的钱)。

公司股东出资,验资后,款又还给股东了,该如何账务处理?是否属于抽逃资金?

6. 股东抽逃出资会计应负责任么

资金抽逃,会计有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一旦查出处罚的也是单位。 会计有如实做账的责任,如果作假帐帮助法人抽逃资金,或有由此获得的收益,也要付相应的责任。 另外会计有举报责任,不过举报了就没饭碗了,税务机关不负责给会计找工作,所以没有责任。有没有责任要看会计是否明知,或者说是否有明显证据证明会计知道抽逃的事实。如果的确知道,那一般要负行政责任(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参与抽逃和事后的掩盖,那不管是否从中受益,都要负次要责任。假如主要责任人构成犯罪,会计也就成了从犯了。  假如会计不知道或者没有明显证据证明会计知道抽逃的事实,则不用承担责任。当然,通常情况下,会计是不可能不知道的。  目前的司法现状是发现抽逃资金,一般由相关国家管理机关对法人(指单位,而不是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处罚,除非情节特别严重,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会对单位的个人采取其他处罚措施。也包括对会计。至于上级管理机关的内部处罚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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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股东抽逃出资验资后怎么处理

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2、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条之规定,公司具有财产、名义和责任独立的特征。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逃出资,即不得抽回股本。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前提和显著特征。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一种侵权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司可以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及赔偿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3、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公司的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所以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抽逃出资验资后怎么处理

8. 股东抽逃出资会计要承担什么

(一)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1、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负有返还出资本息的责任
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抽逃出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也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
抽逃出资行为违犯了公司法要求的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信用基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可以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抽逃出资股东的行政责任
一般情况下,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经济中遵循商事合意、公司自治的原则,不会轻易介入公司的内部事务,但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损害了基本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会给市场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性,这时行政机关就会进行纠正。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抽逃出资股东的刑事责任
根据抽逃出资的情节轻重,抽逃出资股东还有可能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为了促进投资兴业,减少“两虚一逃罪”的滥用,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两虚一逃”罪名仅适用于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不适用于认缴登记制的公司。这就是说,抽逃出资罪的罪名依然保留,但仅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不适用实行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一、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法院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有以下几种:一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是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是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这既对主要的抽逃出资形式进行了列举,又通过兜底条款对其他不可预料的或新的抽逃出资形式概括认定,防止出现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时无法可依的漏洞。
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出资财产就会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时需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责任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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