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

2024-05-11 23:35

1.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

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保险法》,本次修订对保险混业经营的问题做了法律规定,针对保险法之前规定的保险公司禁止混业经营调整为适当放开。而且,各大保险公司虽然都经营人寿险和财险,但是是以不同的法人实体进行业务开展,所以并不违背禁止混业经营的规定。
新保险法明确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突破了以前财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对财险公司是一重大利好消息,并使以前秘密开展此项业务的财险公司可以浮出水面。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

2. 人寿保险和财产的区别

1、含义不同
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或者利益作为保险标,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2、经营范围不同
人寿保险可以经营的范围除保障人的疾病、健康外还包括一些投资分外保险等,同时可以为财产险公司代理财产险业务;
财产保险可以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还可以经营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同时可以产销团。

扩展资料:
投保后的注意事项
1、妥善保存各种保险凭证,并向单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尽快将保险单复印一份交单位有关人员或家人保存,同时,保险单、保费发票及各种保险凭证,应存放在安全可靠处。
2、保户有义务保护好保险财产安全。《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后,保护对自身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按时续交保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险合同中关于交付保险费和保险合同生效之间关系的规定。
4、保险对象变化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便于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因保险对象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拒赔。
5、保单内容变更,需申请批改合同内容。《保险法》第20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被保险人可就保险期限、财产使用性质、保险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进行调整,并可追加险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产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寿保险

3. 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有什么不同

1、含义不同
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或者利益作为保险标,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2、经营范围不同
人寿保险可以经营的范围除保障人的疾病、健康外还包括一些投资分外保险等,同时可以为财产险公司代理财产险业务;
财产保险可以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还可以经营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同时可以产销团。

扩展资料:
投保后的注意事项
1、妥善保存各种保险凭证,并向单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尽快将保险单复印一份交单位有关人员或家人保存,同时,保险单、保费发票及各种保险凭证,应存放在安全可靠处。
2、保户有义务保护好保险财产安全。《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后,保护对自身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按时续交保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险合同中关于交付保险费和保险合同生效之间关系的规定。
4、保险对象变化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便于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因保险对象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拒赔。
5、保单内容变更,需申请批改合同内容。《保险法》第20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被保险人可就保险期限、财产使用性质、保险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进行调整,并可追加险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产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寿保险

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有什么不同

4.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

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保险法》,本次修订对保险混业经营的问题做了法律规定,针对保险法之前规定的保险公司禁止混业经营调整为适当放开。而且,各大保险公司虽然都经营人寿险和财险,但是是以不同的法人实体进行业务开展,所以并不违背禁止混业经营的规定。新保险法明确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突破了以前财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对财险公司是一重大利好消息,并使以前秘密开展此项业务的财险公司可以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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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寿保险和财产的区别

1、含义不同
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或者利益作为保险标,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2、经营范围不同
人寿保险可以经营的范围除保障人的疾病、健康外还包括一些投资分外保险等,同时可以为财产险公司代理财产险业务;
财产保险可以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还可以经营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同时可以产销团。

扩展资料:
投保后的注意事项
1、妥善保存各种保险凭证,并向单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尽快将保险单复印一份交单位有关人员或家人保存,同时,保险单、保费发票及各种保险凭证,应存放在安全可靠处。
2、保户有义务保护好保险财产安全。《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后,保护对自身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按时续交保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险合同中关于交付保险费和保险合同生效之间关系的规定。
4、保险对象变化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便于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因保险对象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拒赔。
5、保单内容变更,需申请批改合同内容。《保险法》第20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被保险人可就保险期限、财产使用性质、保险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进行调整,并可追加险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产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和财产的区别

6. 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财险和寿险区别

7. 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意外灾害,不幸事故,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可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予保险金或年金。通常一般只承保与“生、死”有关的险别,它叫人寿险。\x0d\x0a\x0d\x0a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的有形利益或无形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企事业单位或人们的一般财产,在遭受不幸事故而受损时,根据保险条款的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广义的财产保险又统称“非寿险”。它除了各种财产险(如火险、运输险、盗窃、台风、洪水等保险)外,也包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各种财产有客观价值可以查证,而人们的生命价值是没有客观价值衡量的,它只能由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则按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经济收入、生活标准、缴付保费能力等因素加以衡量。经过体检认为健康情况正常,就可接受承保。也就是说,财产价值按市场或客观估价,而生命价值由投保人自定,只有在保险公司认定金额过高时,才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意见,协商修改或拒保。因为过高或不合适人帮险保额会引起投机或逆选择的道德危险,也易于中途缴不起保费而退保。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不能以工资的高低或赚钱的多少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只能取决于人们的生活需要,或估算由于死亡而需要的物质上帮助。因此,人寿保险金额的合理与否,只能是从需要与可能上来衡量。\x0d\x0a\x0d\x0a  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危险性质有许多地方不同。人寿保险中的死亡危险及其费率,是根据职业危险和生活环境与年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一般来说,人寿险费率应逐年递增,但实践上按均衡费率在年度间进行平衡使各年费率保持一致,从而使费率结构发生变化,导入储蓄因素。对于财产险,一般来说,作业条件,建筑情况,消防设备,管理方法等项目,都不发生变化时,保险责任事故一般是比较稳定的,其费率也就无需均衡了,亦就不存在储蓄因素。\x0d\x0a\x0d\x0a  财产险承保的现代化高科技火箭、飞机、投保大型工厂、高层大楼、集中存放在机器物资仓库,以及万吨级海洋轮船的货物,集中着高度危险。在洪水、台风等灾害中,广大地区都在同一灾害情况下受损,则是特大的高峰危险。为了分散危险,就必须分保。但是,人寿险业务中,特别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没有百万富翁和亿万资本家投保人寿险,只有一般工资收入者投保各种人寿险,即使人寿险保险金额大点,一般符合危险分散原则,对分保的要求相对较少。\x0d\x0a\x0d\x0a  人寿险中的终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因退保或欠缴保费致使合同失效,那么,每张合同最终都要给付保险金,因为每个人都是要死亡的。对两全保险来说,即使被保人在期内没有死亡,也有期满的时候,那时也要给付保险金。但财产保险大都以1年为期,在保险期间,非遇事故损失,就不予赔偿,期满时也不退还保险费。但年度内安全无事故,防范工作做得好,不受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政策,允许返还少量保险费作购置防灾器材及奖励有关人员使用。\x0d\x0a\x0d\x0a  财产险除个别灾年受损较多,或除个别特约保险危险程度集中而制订的费率较高外,一般的险种灾害损失率较低,保险期限又较短,因而保险费率亦较低。人寿保险情况就不同,不少长期性业务的死亡率逐年上升,加以费率中含有储蓄因素,最终将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返回,因而寿险费率相对高于非寿险。

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8. 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区别

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意外灾害,不幸事故,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可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予保险金或年金。通常一般只承保与“生、死”有关的险别,它叫人寿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的有形利益或无形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企事业单位或人们的一般财产,在遭受不幸事故而受损时,根据保险条款的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广义的财产保险又统称“非寿险”。它除了各种财产险(如火险、运输险、盗窃、台风、洪水等保险)外,也包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
二者的区别:
1.保险标的不同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
2.给付方式不同
财产保险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人寿保险属于给付性保险,只要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共有三种:红利、退保金和保险金给付。
3.保险金给付条件不同
财产保险以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的财产的损失时进行支付保险金;人寿保险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支付保险金。
4.分类不同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人寿保险包括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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