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医疗救助政策

2024-05-12 05:23

1. 四川医疗救助政策

一、四川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标准1.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3.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4.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二)救助报销比例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二、医保异地报销流程1.费用申报单位、个人提交相关报销材料2.受理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材料齐全的由初审人员进行费用审核、录入、结算并打印《省级单位医疗费用报销单》;不全的及时告知需补全的材料。4.复审人员进行费用复审,打印《省级单位职工外诊、急诊结算凭证》后转入财务支付。

四川医疗救助政策

2. 四川省救助政府在哪个部门

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救助范围。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自然灾害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应纳入灾害救助管理。
对下列人员,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摘要】
四川省救助政府在哪个部门【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
家庭困难,孩子在校,学校不补助,三个小孩,大女精神分裂症14年了,小的两个读初二初三,请问在那个部门解决这些的【提问】
我想亲自去找一下【提问】
为什么不给我回答【提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于2011年4月6日以川办发〔2011〕18号印发。该《意见》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救助范围和标准,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要求5部分。【回答】
实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是建设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客观需要。为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现就建立健全我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回答】
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救助范围。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自然灾害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应纳入灾害救助管理。
对下列人员,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回答】
(二)救助标准。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群众劳动能力、困难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年之内不重复救助。【回答】
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既要严格规范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又要尽可能突出“救急救难”的特点。对因突发事件提请的紧急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应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审批,增强救助时效性。【回答】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受民政部门委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回答】
大女儿什么证明都有【提问】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初审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对初审情况有疑义的要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要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救助金额建议,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回答】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初审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对初审情况有疑义的要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要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救助金额建议,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回答】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初审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对初审情况有疑义的要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要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救助金额建议,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回答】
就是父母没有这些证明【提问】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初审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对初审情况有疑义的要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要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救助金额建议,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回答】
(三)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回答】
(四)资金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临时生活救助的形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与现金等价的物资实施救助。具备条件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资金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资金,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回答】
好的知道了谢谢!【提问】
祝您这边后续处理顺利哦,祝您生活愉快再见【回答】

3. 四川省城乡居民社保有关政策

  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原未实施新农保的54个县(市、区)和原未实施城居保的56个县(市、区),都被纳入这两项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惠及城乡群众约1500万人。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迈入“全覆盖”之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针对城乡群众最关心的一些政策问题进行了解答。

  参保原则年满16周岁自愿参保

  问: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好处?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这项制度,解决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使参保人在年老的时候有基本生活保障,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通过提高老年居民的经济自立能力,进而推动更为和谐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和干群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问:参保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具有我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居保。

  缴费标准设10个缴费档次

  问:城乡居保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答:目前,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缴费标准设为10个档次,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每年缴费一次,参保者可以自愿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目前对选择100元、2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4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70元。

  问:需要缴费多少年才能够领取养老金?

  答: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且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可以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及以下的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待遇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问:到60岁后,每月可以领取多少养老金?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60岁以上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发放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问:能否同时参加或享受两种及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

  答: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或享受两种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如重复参加两种及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保留一种养老保险关系,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如享受两种及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其中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多领养老保险待遇予以追回。

  权益保障确保“养命钱”安全保值

  问:参保者缴纳的养老金是否安全,待遇如何确保不被侵占?

  答:对于城乡居民的“养命钱”,我们把确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个人缴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个人银行卡或存折上。

  问:参保人员死亡的,亲属能够继承权益不?

  答: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低保、“五保”、社会优抚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答: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是迫切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优抚对象是为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特殊贡献的退伍军人及其家属,应积极引导和支持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以解决其老年的后顾之忧,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现阶段,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下一步,国家将适时研究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城居保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保障参保群众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有序流动。

四川省城乡居民社保有关政策

4. 四川省民政厅的政策法规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更好贯彻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级资金安排和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安排职责划分和分担机制   我省发生自然灾害所需要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分担政策,分别按以下办法安排:   (一)一般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和省减灾委均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和保证救灾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对一般自然灾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补助资金。   (二)重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运用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对省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且受灾地区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三)特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且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1.补助项目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紧急转移安置所需资金;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三无 ”困难群众过渡性生活救助;严重损坏住房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倒塌住房恢复重建和过渡安置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计算标准依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确定。补助资金计算标准不是具体救助标准,灾区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除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直接按计算标准发放到遇难者家庭外,其他各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3.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担机制是: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在地方财政分担总额中,省对扩权试点县(市)和三个自治州补助70%,对其他非扩权县补助50%。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4.特大自然灾害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计算办法是:灾情基础数据一律以民政部和财政部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即中央财政对我省计算补助资金的基础数据);省对受灾地区分配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计算公式是:中央和省补助总额=∑(该地区各类灾情基础数据×分类资金计算标准)×(70%+30%×该地区省补助比例)。   (四)冬令春荒救助资金的安排。对冬令春荒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分担。   1.冬令春荒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依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确定。县乡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2.冬令春荒补助资金的安排分担机制是: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在地方财政分担总额中,省对扩权试点县(市)和三个自治州补助50%,对其他非扩权县补助30%。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3.中央和省级冬令春荒补助资金在当年冬季拨付总额的80%,在次年春季拨付总额的20%。   (五)严重干旱救助资金的安排。对遭遇严重干旱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指由民政部门负责的解决缺粮和饮水困难问题的资金,不包括其他部门负责的扶持农业生产抗旱救灾的资金),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分别参照一般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的安排和分担机制执行。   (六)地方各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如遇当年重特大灾害较多,年初预算安排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动用本级财政总预备费、动用当年超收等方式给予增加安排,确保救灾救助工作的基本需要。年初预算安排资金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七)各类灾害的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受灾地区政府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按政策统筹安排使用,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二、关于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基本原则。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在具体安排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是:抢险应急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支出(抢救、转移、医疗、防疫、食品、饮水、衣被、临时住宿、其他必需品等支出);向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的支出;对“三无”困难群众的过渡性生活救助支出;严重损坏住房维修加固的补助支出;倒塌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支出和过渡安置补助支出;冬令春荒期间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支出;严重干旱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支出;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等项支出;其他符合资金使用规定的救灾救助支出。   (三)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是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在安排分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工作中,民政部门负责灾情数据的审核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   (四)发生自然灾害时,受灾地区的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按照“调度资金保急需,灾情稳定作分配”的救灾资金应急保障机制,根据灾情和党委、政府的指示,及时调度拨付资金,切实保证抢险应急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需要。   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厅可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或灾区财政部门的申请,以资金调度方式先行拨付一部分应急资金,支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五)灾情稳定后,对符合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冬令春荒和严重干旱资金补助政策的,按下列程序和规定,申请和分配拨付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补助资金:   1.受灾地区的民政、财政部门应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向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报告灾情(包括规定的表格),并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告灾情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严禁估列代编甚至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补助资金并给予严肃处理。申请资金补助时,应同时报告本地区安排资金情况,对受灾地区自身未安排资金的,省原则上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2.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资金分担政策,研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规定报送省政府审批。   3.省政府批准分配方案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对受灾地区下达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其中:对扩权试点县(市)直接下达,对非扩权县统一下达到有关市(州)。   4.收到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后,受灾地区的民政、财政部门要迅速拟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分配拨付到下一级单位,其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县和基层单位分配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包括采取实物救助方式的),必须严格遵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工作规程和有关要求。严禁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直接抵扣各种欠款、欠费和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严禁将倒塌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直接用于集中统一重建工作。凡采用集中统一重建方式的,必须把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与统一建房的交款工作严格分开。对各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具体分配发放工作,乡镇政府和村社组织必须建立相应的公示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除救助对象外,凡直接使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以及村社组织等,均为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资金开支范围和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八)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   对违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财政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涉嫌犯罪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九)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可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补充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发生特别巨大自然灾害(类似汶川地震、芦山地震)时,救灾资金的安排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不适本补充规定的分担机制。   以上补充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5. 四川省社保补贴新规定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3%;与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部分,对退休人员15年及以下的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满1年增加0.7元,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满1年增加1.8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四川省社保补贴新规定

6. 四川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单位本部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2008年底前已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原《常州市区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常劳社就管〔200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2009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招用的“双零”家庭人员和低保人员,在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给予延长享受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吸纳的“4050”人员、低保人员、“双零”家庭人员,在享受两项补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低保人员、“双零”家庭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这三类人员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报就业,同时参加本市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市、区公共职介机构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对2008年底前已核准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原《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常劳社就管〔2006〕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上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双零”家庭人员和低保人员,给予延长享受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在本人续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享受补贴期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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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四川省贫困生补助标准

四川省贫困生补助标准如下:
1、学前教育免收保教费。
2、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教科书、作业本,享受寄宿生补助,小学生每生每期500元、初中生每人每期625元,享受营养改善计划,4元/生/天。

3、高中教育:发放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的学生可领取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4、大学教育:每人每年可获得4000元补助(其中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直到学业结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资助。

四川省贫困户标准: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四川省贫困生补助标准

8. 四川省贫困补助发放时间

一、2022年四川省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      按照规定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是每月发放到学生。但是有的学校为了方便,都是一年发两次,一次发一半。 大部分学校对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一般是在6月中旬发的,而且助学金是分两次发的,每次发一半,还有一次是在一月份发,大都是在每学期快要结束发的。      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相关的原则是:国家助学金应该帮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学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而不是单纯按照学习成绩“排出一二等”的做法。再有一点就是应该实事求是,而不仅仅靠一张“贫困证明”来界定,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的发了一笔又一笔,真正贫困的学生却面临着失学、饿肚子的现实,所以助学金的名单一般是要求公示的。助学金一般都是国家拨款或者是学校内部筹集的资金帮助那些学习优秀但家庭困难的孩子的补助资金。国家规定是每人每年3500元、但学校资金足的话会多发点,具体按学校规定。      二、四川省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四川省高中阶段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除外)均可享受免学费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      2.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0%确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连片特困地区和我省藏区“两州一县”的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学生(含县城学生)及3所省属特殊生源中职学校(藏文学校、彝文学校、志翔学校)一、二年级学生全部纳入助学金享受范围。“9+3”学生全部纳入助学金享受范围,其中一、二年级学生(含内地自治县、民族待遇县)按全标准发放,三年级学生(不含内地自治县、民族待遇县)标准减半。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特别资助。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中职学生在发放中职助学金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学期500元(每学年1000元)的生活补助。      4.学校资助和社会资助。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国家资助政策之外的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资助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国家助学金。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全省平均受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3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2-3个档次的具体标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最高档次享受国家助学金。      2.民族自治地方免学费及教科书费。按当地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据实免除民族自治地方51个县(市)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学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在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公办普通高中学生的补助标准给予等额补助。      3.非民族自治地方免学费。据实免除非民族自治地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全省平均受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30%。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      4.学校资助和社会资助。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用于资助家族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面向全日制在校学生的最高奖项,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和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每生每年2万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生。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国家助学金      按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的标准和全日制在校生30%的比例,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预科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按“博士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提供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全日制博士每生每年平均10000元,分12000元、10000元、8000元三档,奖励面为70%;全日制硕士平均每生每年8000元,分10000元、8000元、6000元三档,奖励面为40%。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特别资助
      对2016年秋季学期及以后新入学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专科、本科),按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和生活费补助,直到毕业。      国家助学贷款      凡入学前户籍在四川或就读四川省内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预科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就读大学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可申请不超过8000元的贷款;研究生每生每年可申请不超过12000元的贷款。学生毕业3年后开始还本,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      应征入伍国家资助      省内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先当兵后读大学”和“先读大学后当兵”的全日制学生均可享受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政策。标准为:本专科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按“省内院校录取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的标准,为省内特困全日制大学新生提供交通费和开学后短期生活费。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对新录取的开学时暂时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予以学费“缓、减、免”的资助。      勤工助学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和提供校内外项目及机会,帮助其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其学习和生活条件。勤工助学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最高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      校内资助      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用于奖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