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禁渔期新规定2022

2024-05-09 14:40

1. 长江流域禁渔期新规定2022

一、长江流域禁渔期规定是什么1、长江流域禁渔期规定如下:(1)禁渔原则。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2)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3)禁渔时间,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4)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刀鲚捕捞除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二、长江禁渔期钓鱼怎么处罚长江禁渔期钓鱼处罚如下: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3、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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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长江流域禁渔期新规定2022

长江流域禁渔期规定如下:1、禁渔原则。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2、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3、禁渔时间,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4、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刀鲚捕捞除外。长江禁渔期钓鱼怎么处罚长江禁渔期钓鱼处罚如下: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3、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 长江流域禁渔期新规定2022

一、长江流域禁渔期规定是什么1、长江流域禁渔期规定如下:(1)禁渔原则。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2)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3)禁渔时间,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4)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刀鲚捕捞除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摘要】
长江流域禁渔期新规定2022【提问】
一、长江流域禁渔期规定是什么1、长江流域禁渔期规定如下:(1)禁渔原则。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2)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3)禁渔时间,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4)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刀鲚捕捞除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回答】

长江流域禁渔期新规定2022

4. 长江流域禁渔期新规定2022

长江流域禁渔期新规定如下:1、2022广东省禁渔期最新规定:肇庆德庆县禁渔期时间为2022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范围为西江水域。在禁渔期间内,除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2、2022浙江省禁渔期最新规定:嵊州市:曹娥江(屠家埠大桥至嵊州市、上虞区交界处),禁渔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嵊州市外荡水域(指非封闭河道、荡漾、抖河和_浜等),禁渔时间为4月1日0时至5月31日24时。在禁渔期间,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宁波市: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禁渔期间,渔业、公安等部门将对上述水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作业和“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

5. 长江流域禁渔期规定是什么

一、长江流域禁渔期规定是什么1、长江流域禁渔期规定如下:(1)禁渔原则。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2)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3)禁渔时间,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4)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刀鲚捕捞除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二、长江禁渔期钓鱼怎么处罚长江禁渔期钓鱼处罚如下: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3、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江流域禁渔期规定是什么

6. 长江禁渔期新规定2021可以钓鱼吗

法律分析:长江禁渔期可以钓鱼的,允许进行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即只允许在沿岸钓鱼,而其他情况则属于偷钓,在禁渔期内如果偷钓可能会面临罚款。例如“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统统被定义为生产性垂钓,这些行为不属于娱乐性垂钓的范畴,已经被明确禁止。
法律依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 第三条  禁捕实施: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大型通江湖泊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其他相关水域四种情况,分类分阶段推进禁捕工作。

7. 长江10年禁渔期具体规定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其他重点水域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专项(特许)捕捞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拓展资料】执法监督管理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其他事项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在我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希望长江“十年禁渔”能够真正贯彻下去!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长江10年禁渔期具体规定

8. 长江10年禁渔期具体规定

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国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通告称,长江千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问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1、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通告称,长江千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2、全面打击电捕鱼行为,已刻不容缓。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 〔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问从其规定。今后长江流域范国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