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怎么确定?

2024-05-06 22:58

1. 山东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怎么确定?

山东确定,纳入收费和补偿范围的铁路建设征地包括铁路正线,站场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用地和改沟改路、拆迁安置用地。其中,耕地开垦费标准为每亩1万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应补贴部分由铁路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缴纳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在地价5万元亩以下(含5万元)的每亩1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万元亩至10万元亩(含10万元)之间的每亩
1.5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10万元亩以上的每亩2万元。同时,山东还对铁路工程施工期间临时用地制定出逐年补偿的具体标准。标准为占用农用地的每亩应补偿2300元,占用其他土地的每亩补偿1500元。山东规定,临时用地应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梁场及预制场占地每亩1万元,其他临时用地每亩7000元。在取土场用地补偿方面,山东规定补偿标准为农用地每亩3万元,其他土地每亩2万元。取土场用地应缴纳每亩1万元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在此次公布的铁路建设工程征地补偿标准中,山东省政府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山东现行的《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中规定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复标准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山东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怎么确定?

2. 山东省铁路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经查询,山东省没有出台《山东省铁路建设征地补偿标准》。你可以参考《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关于认真做好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关于认真做好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德州、济南、泰安、济宁、枣庄市人民政府:
  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是国家重点工程,该项目建成后,将大大改善铁路运输现状,提高运输质量和运输能力,降低能耗,意义重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要求各部门给予大力支持。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该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有关费用标准。耕地年产值按照1000元/亩确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平均每亩16000元。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500元/亩,菜地1000元/亩。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不含1万伏以上的高压线及地上、地下通讯电缆、地下通讯电缆光缆、地下输油、气、水管线)补偿按照当地市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征地管理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规定执行;耕地开垦费标准为3000元/亩。
  二、临时用地审批和补偿。工程施工期间所需临时用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综合补偿单价按每亩每年1000元逐年补偿。临时用地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临时用地结束后,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占用耕地的恢复耕作条件,并交回原土地使用者。
  三、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确保铁路建设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沿线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与铁路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要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及时、足额将征地费用兑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费用。 《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八日
 
 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和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机关。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以下简称裁决机构)。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制度,所属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协调和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先协调后裁决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提供保障。
 
   第七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申请举行听证、协调、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
 
   协调一致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协调不成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构申请裁决。
 
   第十条 下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可以申请协调或裁决: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或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或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申请协调或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争议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
 
   (四)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市、县人民政府协调不成的告知书;
 
   (六)裁决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五条 裁决机构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裁决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裁决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前款规定期限自资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申请协调、裁决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或者裁决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年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二)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申请协调、裁决的;
 
   (三)经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又以同样理由申请协调或裁决的;
 
   (五)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信访机关对争议事项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结果的;
 
   (六)对征地目的、征地程序、征地面积等不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其他事项。
 
   (七)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裁决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依据。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裁决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裁决机构应当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依法收集有关证据。
 
   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当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调查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裁决机构在裁决过程中,可以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并提前5日将时间和地点通知争议双方。
 
   裁决机构组织调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一条 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对其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
 
   第二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裁决机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下达中止裁决决定书: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裁决的。
 
   中止裁决的情形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裁决并下达终止裁决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裁决机构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二十五条 裁决机构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决定。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决定的,经裁决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 裁决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裁决决定:
 
   (一)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标准符合法定标准的,决定维持;
 
   (二)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标准符合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
 
   (三)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决定撤销,并责令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
 
   第二十七条 作出裁决决定,应当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书,由裁决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机构和日期。
 
   第二十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裁决机构应当将与裁决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裁决机构受理裁决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裁决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引发的土地信访案件,已经依法裁决的,信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3. 山东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的

山东确定,纳入收费和补偿范围的铁路建设征地包括铁路正线,站场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用地和改沟改路、拆迁安置用地。其中,耕地开垦费标准为每亩1万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应补贴部分由铁路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缴纳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在地价5万元亩以下(含5万元)的每亩1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万元亩至10万元亩(含10万元)之间的每亩
1.5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10万元亩以上的每亩2万元。同时,山东还对铁路工程施工期间临时用地制定出逐年补偿的具体标准。标准为占用农用地的每亩应补偿2300元,占用其他土地的每亩补偿1500元。山东规定,临时用地应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梁场及预制场占地每亩1万元,其他临时用地每亩7000元。在取土场用地补偿方面,山东规定补偿标准为农用地每亩3万元,其他土地每亩2万元。取土场用地应缴纳每亩1万元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在此次公布的铁路建设工程征地补偿标准中,山东省政府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山东现行的《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中规定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复标准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山东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的

4. 山东省铁路征地赔偿类型都有哪些

1、永久性征用土地适用《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2、而临时用地,则只有征用期间的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年计算的补偿,和恢复耕种期间的补偿(一般是二年,第一年的补偿是年产值的50%,第二年是25%)。至于占用民房,则依据以上原则,由地方政府决定。

5. 山东铁路征地补偿标准2022是怎样的?

2018年最新山东高铁 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该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要求,我国某些省份规定如果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再没有土地可以耕种,那么应当将土地补偿费中的部分支付给失地农民。具体到你所在省份是否有类似规定,你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最新山东高铁征地补偿标准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此款的支付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选择来确定,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即要钱不要地,那么此款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调地安置,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村机动地中划出土地给被征地农民耕种,那么此款应当由全村村民共同分配。当然,安置补助费4-6倍这个倍数不是不可变更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的规定,上述费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使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更是从保障民生出发,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最新山东高铁征地补偿标准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则主要指被征地农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产设施、水井以及其他附着于地表的各种附属设施,其补偿款一般按照评估价格来计算,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至于评估,应由征地机关指定中立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来进行,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最新山东高铁征地补偿标准四、青苗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产值,该款直接支付给具体的承包人。当然,这笔费用是否发生,要看征地当时该地块上是否有青苗存在,如果已经停耕,没有种植任何作物,则不存在这笔费用。 对于地上附着物的相关补偿规定,应该根据农民所在土地是否有房屋,以及是否有树木,分别进行考量,当然如果是青苗等农作物的土地来说,就应该要考虑是否有种植的情况,没有种植农作物的,将会不给予征地补偿。

山东铁路征地补偿标准2022是怎样的?

6. 山东省征地补偿规定是什么呢?

法律分析:1、耕地年产值按照1000元/亩确定。2、征地补偿费标准调整为平均每亩16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干使用。3、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为500元/亩,菜地为1000元/亩。4、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杨树5公分以下每棵补偿2元(移栽费)、5至10公分,每棵补偿25元;10至20公分,每棵补偿35元;20公分以上每棵补偿45 元,树都归原主。另外,安置补助费是归村集体的。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7. 铁路建设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铁路建设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8. 铁路规定有哪些铁路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则主要指被征地农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产设施、水井以及其他附着于地表的各种附属设施,其补偿款一般按照评估价格来计算,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至于评估,应由征地机关指定中立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来进行,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3、青苗补偿费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征地补偿时国家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的决定,铁路在进行征地时,会根据不同的情况都有不同的补偿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