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

2024-05-04 10:14

1.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具体如下:1、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收入。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对没有上年度收入的新成立企业按当期收入计征。2、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销售收入来计提和交纳。各省市的征收比例各不相同,如湖南省0.06%来计提和交纳。浙江省是0.01%。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水利建设基金。3、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水利建设基金;4、水利建设基金的解释权在省财政厅,如果有何疑问,可以咨询省财政厅。5、免缴范围为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法律依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