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决算和审计审价不一致怎么办

2024-05-11 00:25

1. 审计决算和审计审价不一致怎么办

决算、审计、审价不一致一般以决算为准。承发包双方已经对工程进行决算并已签字确认的,应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一方不再委托审价、再委托审价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字的不能对抗原审价结论。【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审计决算和审计审价不一致怎么办

2. 决算价和审计价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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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价和审计价不一样原则上,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是承发包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确定的决算价,根据《最高院结算与审计价不一致答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决算价是承发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就工程款的结算达成的一致意见,结算协议属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结算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事宜不得解除或撤销该结算协议,进而否定确定的结算价。
2、审计是指国家主管行政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收益等过程实行检查与监督的一种手段。审计机关对国家基建项目的结算审计,是对发包人的一种行政监督,起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摘要】
决算价和审计价不一样【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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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价和审计价不一样原则上,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是承发包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确定的决算价,根据《最高院结算与审计价不一致答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决算价是承发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就工程款的结算达成的一致意见,结算协议属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结算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事宜不得解除或撤销该结算协议,进而否定确定的结算价。
2、审计是指国家主管行政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收益等过程实行检查与监督的一种手段。审计机关对国家基建项目的结算审计,是对发包人的一种行政监督,起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回答】
以决算价为准!
因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是承发包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确定的决算价,根据《最高院结算与审计价不一致答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回答】

3.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和审计结论不一样,以哪个为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根据法律规定,以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和审计结论不一样,以哪个为准?

4. 决算、审计、审价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审价与审计是两个既不同但又有一定联系的法律概念,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
	审价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核对用以确定最终结算的一种方法。当事人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价,也可以双方协商一致自行确定。审计则是政府行政行为,它以政府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监督、评价和再审查,完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受国家行政法的调整。
	审价一经审价机构审定或双方当事人认可,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审定的造价是支付的依据,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同时必须执行,审计结果则对被审计单位产生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计价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律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5. 决算、审计、审价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决算、审计、审价不一致一般以决算为准。承发包双方已经对工程进行决算并已签字确认的,应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一方不再委托审价、再委托审价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字的不能对抗原审价结论。
一、结算和决算的区别
结算和决算的区别有:①发起单位不同: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发起;工程决算由建设单位发起。②包含的具体内容不同:工程结算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合同规定给施工方的其他费用;工程决算包括从筹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等。③意义不同:工程决算是一个工程的所有相关费用,工程结算是实体工程的建筑和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决算包含了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工程结算是工程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有哪些呢
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有:
1、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
4、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人逾越不结算是否认可送审价格的问题;
5、工程结算采用哪些标准问题;
6、诉讼中成本司法鉴定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和农民工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怎样防范工程欠款纠纷
第一,在签订的建筑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日期,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的时限,以便于出现工程不能完工情形时及时行使工程拍卖权。
第二,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交付时,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及结算时限,以避免因寻找审价师而拖延工程结算时间。
第三,在目前的建筑行业里,一般都是先竣工,后结算,而且竣工有期,决算无日。可见,竣工后6个月的优先权行使期限是对建筑企业的一个严峻的考验。对建筑企业而言,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结算给付工程价款或建设方有意拖延时日的话,一定要及时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避免因超过时限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第四,法律讲究证据,谁掌握证据,谁就拥有主动权。建筑企业在行使优先权的过程中,一定要留意各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特别要注意对发包方的任何承诺均要求其签字(盖章)认可,以免口说无凭。
总之,工程欠款现象已成为建筑企业的心头大患。导致这一现象的出现,既有因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建筑业主为获取今后项目不得不在建设方拖欠工程款时“忍辱负重”的因素,又有建筑企业不能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导致丧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因素。而且,工程款优先权的把握和行使,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它需要企业经营、财务、技术、施工及项目部等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更需要专业律师的协调与指导。因此,要解除这一忧患,专业律师的作用不可低度估。

决算、审计、审价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6. 决算、审计、审价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法律分析:决算、审计、审价不一致一般以决算为准。承发包双方已经对工程进行决算并已签字确认的,应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一方不再委托审价、再委托审价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字的不能对抗原审价结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7. 工程决算审计与财务决算审计的异同.

工程审计包括两大类型: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的内容:审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

  建设、施工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设备清单;

  (2)工程预算(投标报价)、结算书;

  (3)同级财政审批的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4)各年度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

  (5)各种合同及协议书;

  (6)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

  (7)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记录;

  (8)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入、出库资料;

  (9)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10)工程项目交点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

  (11)其他资料,如收尾工程、遗留问题等。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完整性、真实性审计。
(1)大、中型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如下:表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表;表2,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表3,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表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表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2)小型基建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如下:表1,竣工工程决算总表;表2,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工程决算审计与财务决算审计的异同.

8. 工程决算审计单位和造价结算审计单位是否可以是同一家

原则上不可以。

工程竣工后预算部门做出结算初审造价,然后转交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做出竣工决算定案造价。预算和审计不能同一部门保证了结算造价的公平、公正。

根据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部门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各项投资和以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因此,结算和决算部门必须互不相容,也即不能为同一单位。【摘要】
工程决算审计单位和造价结算审计单位是否可以是同一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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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可以。

工程竣工后预算部门做出结算初审造价,然后转交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做出竣工决算定案造价。预算和审计不能同一部门保证了结算造价的公平、公正。

根据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部门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各项投资和以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因此,结算和决算部门必须互不相容,也即不能为同一单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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