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2024-05-12 15:1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第四条 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第五条 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

  (二)检测、维修;

  (三)货物存储;

  (四)物流分拨;

  (五)融资租赁;

  (六)跨境电商;

  (七)商品展示;

  (八)国际转口贸易;

  (九)国际中转;

  (十)港口作业;

  (十一)期货保税交割;

  (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第六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第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第十一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第十四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第十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2. 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 综合保税区的税收政策

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综合保税区的税收政策

4. 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相关政策
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部门也对保税区实行相对优惠的政策。
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口岸作业业务,海关、商检等部门在园区内查验货物后,可在任何口岸(海港或空港)转关出口,无须再开箱查验。

5. 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6. 什么叫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的新卡口已全面启用,统一的海关管理信息化系统也投入试运行。在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将基本实现无纸化作业和卡口自动核放。拓展资料:1.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它和保税港区一样,是中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2.与保税区一字之差的保税港区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国际惯例。综合保税区是指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是国内功能最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拥有12通道全自动智能无人值守卡口、12000平方米国际高标准绿色环保监管仓库等。3.综合保税区的新卡口已全面启用,统一的海关管理信息化系统也投入试运行。在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将基本实现无纸化作业和卡口自动核放。综合保税区是中国内地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的特殊功能区。它整合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所有功能政策。如国外货物入区实行保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业务,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这将有力推动中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4.综合保税区,是我国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与保税区一词之差,却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来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7. 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一样,是我国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与保税区一词之差,却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来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扩展资料:
国内分布:
截止201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有52家,分别是:满洲里综合保税区、南宁综合保税区、苏州太仓港综合保税区、合肥综合保税区、唐山曹妃甸综合保税区、赣州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衡阳综合保税区、南通综合保税区、湘潭综合保税区、盐城综合保税区。
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济南综合保税区、沈阳综合保税区、南京综合保税区、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潍坊综合保税区、成都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泰州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海南海口综合保税区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综合保税区

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8. 如何申报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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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综合保税区【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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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问题吗?亲亲,可以具体讲讲吗?或者有什么想聊的吗?[微笑][微笑]【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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