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企业和中小板企业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2024-05-06 04:15

1. 创业板企业和中小板企业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创业板企业上市条件: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创业板上市条件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中小板企业上市条件:
  ⒈股本条件: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⒉财务条件:
  最新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最新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新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年5月20日公布了《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与主板市场同样受约束于 《证券法》、《公司法》。

创业板企业和中小板企业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2. 创业板企业和中小板企业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中小企业板
创业板
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盈利要求
(1)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要求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主营业务要求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及管理层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成长性与创新能力
无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请参考“两高五新”,即
1. 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2. 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 
3. 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  2)移动通讯   3)生物医药;
4. 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例如    1)金融中介  2)物流中介   3)地产中介; 
5.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6. 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 
7. 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限制行为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违法行为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发审委
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
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初审征求意见
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
无
保荐人持续督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对于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于主板做了适当延长。
相关要求将体现在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中。

3. 创业板企业和中小板企业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创业板企业上市条件: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创业板上市条件(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小板企业上市条件:⒈股本条件: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⒉财务条件:最新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新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新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年5月20日公布了《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与主板市场同样受约束于《证券法》、《公司法》。

创业板企业和中小板企业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4. 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分别成立的时间,中小企业要上市需要些什么条件?

从设立的时间顺序来看,中小企业板块要先于创业板。或者说,中小企业板块是未来创业板的雏形。 
公司上市中小企业板要具备什么条件?




4月24日 23:19 上市标准的选择。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不同,现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高 

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 

场所。由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偏小,营运时间较短,市场前景不 

确定,造成其盈利能力不稳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使得银行不敢为其贷款, 

而我国主板市场因为进入门槛过高也将它们拒于门外, 这样就特别需要一个有 

别于主板市场的资本市场为它们提供融资渠道。考虑到新兴高科技公司业务前 

景的不确定性,在构建我国二板市场时,要设法降低市场进入门槛。日前高西庆 

也指出,应放宽二板市场公司的上市要求,以降低进入门槛。《征求意见稿》 

规定,内地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 

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七十。 

(1)股本规模相对较小,但对业务要求可能较严。 按照目前我国主板市场 

的上市标准,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3000万元,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 

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而中小高科技企业一般都处于创业期,生产规模偏小,无 

法满足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所以, 二板市场应适当放松对公司股本总额和发 

起人拥有股本总额的限制,从而尽可能让规模偏小、缺乏资金、 但产品前景良 

好的中小企业上市。在我国成立二板市场的初期,考虑到新兴市场的特点,为了 

抑制过度投机,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 除适当 

放宽股本规模的要求之外,上市条件将不比主板市场宽松。 根据中国证监会去 

年底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除股本规模可小于5000万元但不得低于3000万元外,其他财务和业绩指标都 

不应低于主板市场。《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二板市场是为那 

些具有活跃业务记录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在放宽企业上市条件的同时, 

应该强化公司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即公司必须具有突出的主营业务、明确 

的主导产品、详尽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巨大的主 

业成长潜力,而且具备高质量的管理团队和高效、完善的管理系统。随着市场 

的发展,二板市场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要求可由不少于 3000 万元降为不少于 

2000万元。 

(2)经营年限相对较短,可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主板市场的上市规则中一般 

有“三年连续盈利”的要求,而高科技企业由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强, 使得技术 

升级换代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时间短,无法达到上述条件。随着证券市场的不 

断发展,投资者日益成熟,市场运作(特别是主板市场运作)逐步规范, 监管水平 

不断提高,二板市场的上市条件可逐步放松。 《试行办法》和《征求意见稿》 

都规定,企业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高新技术业务两年以上( 增发新股的 

可以不受此条款限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营运质量, 避 

免企业因频繁变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而造成经营业绩的不稳定。并且规定,原 

企业整体改制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绩可以 

连续计算,在最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为了增强我国二板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 

上市条件可考虑进一步放松,对于研究与开发力量很强的企业, 只需要有一年 

的经营记录,可以不设最低盈利要求, 且不分企业存续期间的所有制性质均可 

连续计算经营业绩。考虑到许多网络企业在创立时期大都没有盈利,因此对其 

盈利记录可以不作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长的业绩记录。《试行办法》曾要求企 

业有一年的盈利记录。在《征求意见稿》中,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发行股票前 

的最低盈利要求,并且对公司的预期利润率不再作出硬性要求。这一规定,为 

网络公司在二板市场上市打开了大门。此前,有关ICP不得在海外上市、 非证 

券公司不得从事网上证券委托交易等规定,使得部分网络公司几乎不可能再得 

到风险资金的支持,而高新技术板的盈利记录要求、“双高认证”等规定几乎 

封死了网络公司的国内上市之路。这一新的政策变化必将对主板市场上网络股 

板块的表现发生重大作用。目前沪深两市中不少上市公司都组建、控股或参股 

了一些网络和其他高科技企业,随着这些高科技企业上市或分拆上市,将会使 

相关的上市公司的投资获取不菲的收益。这无论从题材的发掘还是从业绩提升 

促使投资价值凸现的角度来看,都将对网络股的市场表现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3)放宽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社会公众股比例可相对较低。 按照《公司 

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得少于 5 人,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借鉴美国那斯达克(NASDAQ)小型资本市 

场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香港创业板市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百人的做法,《 

试行办法》中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可降为不少 

于500人。《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放宽要求,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 

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为了确保和增强股票的流通性,二板市场应有足够 

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但考虑到二板市场的企业规模相对主板市场要小,社会公 

众股比例可低于主板市场。《试行办法》规定,二板市场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对该 

比例的要求,规定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对 

该比例的上限要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板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规则(讨论稿)》 

的规定,高新技术板上市公司新发公众股份占拟发行总股份的比例在30%到65% 

之间。鉴于二板市场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全部上市流通交 

易,因此应适当控制新发公众股份占拟发行总股份的比例,我们认为这个比例 

以30%-40%为宜。 

3、二板市场必须是全流通市场。 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有赖于风险投资的支持,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体制的关键因素是建立风险投资 

的退出机制。虽然二板市场不是专门为风险投资的退出而设立, 但它是风险投 

资机构投资从原有公司退出以便进入新一轮高科技项目投资的重要保障。考虑 

到风险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一次变现的特殊运动规律, 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企 

业所形成的股权应可以流通,相应地二板市场中不再有社会公众股、 国家股和 

法人股的划分,因此应该是一个股份可全流通市场。 国外机构对中国高科技企 

业的股权投资同样可以流通,这涉及到制定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相 

关的配套改革。日前高西庆就表示,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主 

板市场上,存在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另外,《公司法》规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三年内不得转让,高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持股票不得转让。 

在二板市场上市公司所有发行的股份将可以全部流通( 《公司法》的相关条款 

将作修改)。 

4、主要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有限制。 高科技企业在二板市场上 

市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企业本身的资本扩张和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 而不仅仅是 

为了满足这类企业的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套现需要。因此, 为了保持公司 

成长的连续性, 应将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机地结 

合在一起,这些股东在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股本至少占已发行股本的35%。 在 

股权可全流通的安排下,为了确保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公司上市后, 这些主 

要股东必须接受出售若干股份的限制。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经营和决策行为 

的短期化倾向较为严重,缺乏个人信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的监督 

约束机制还不够健全。如果对公司高层和主要股东没有出售股份的限制,可能 

会出现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大量抛售公司股票的情形,这不利于保持公司管理 

层的稳定,造成管理层缺乏对公司发展的长期承诺,从而制约了公司的长期可 

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目前国内不少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提出到香港创业板和美 

国那斯达克上市的申请,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国内现行规定对发起人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过死。如果继续沿用现行做法,将不仅制约国内 

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且不利于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因此,为了完善风险 

投资的退出机制,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二板市场可以借鉴香 

港和美国市场的成功运作经验,放宽对发起人股份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 

份的时间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二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已发行的全部股 

份,自新股上市之日起即可上市流通,但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首次公开发行之 

日起未满一年的除外。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自股票 

上市满一年后方可流通。同时,通过示范宣传,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行的滚动 

式锁定的作法,对高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所持有股份的交易进行制约。我们认 

为,两年限期届满后,这些高管人员亦不得在连续六个月之内出售25 %以上的 

名下股份。 

5、二板市场应放宽配股等再融资条件。 股本的不断扩张是企业发展壮大 

的一个主要表现。为了提高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后续融资能力,增强其发展后 

劲,促进上市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二板市场需要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宽松的 

再融资环境。例如对于少数急需资金实施高科技项目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配股 

时,配股净资产收益率、配股间隔期及配股比例要求可适当放宽, 以实现再融 

资的市场化。(1)放宽配股比例的限制。 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的配股不受证监发 

字(1994)131号文件第二条第七款关于“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 不得超 

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规定的限制。(2) 

放宽配股条件。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的配股不受证监发字(1999)12号文件关于“ 

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 

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 以上”以及“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 

收益率不得低于6%”的规定限制。例如,《征求意见稿》就明文取消了“前一 

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的配股条件限制。 

6、收购兼并活动会比主板市场更加活跃。 现代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历程表 

明,资本经营已经取代产品经营而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手段,以此来实现企业 

低成本的快速扩张。美国那斯达克市场是美国高科技企业收购和兼并的主战场。 

正是通过收购和兼并活动,一方面一些属于传统产业的上市公司以各种方式介 

入高新技术产业,以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力,培育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 

面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以这种方式迅速地发展壮大,以达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 

的目的。据统计,1999年美国最大的50宗高新技术企业的收购与兼并案中,大 

约有90%是在那斯达克市场完成的。从购并行业来看,通讯、计算机、 医疗健 

康业的购并占了较大比例。例如,风险高科技企业网景公司就是大规模购并浪 

潮中的众多收益者之一。从1995年到1998年4月,微软公司顺利实施了28 宗兼 

并案和32项投资项目,使得其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增长了1.7倍和1.4倍。在那 

斯达克市场,类似微软这样通过购并实现快速规模扩张的还有不少公司,例如 

Amazon.com、CISCO、Intel、Ecom、Oracle、Amgen、Sun、Dell等等。最近, 

美国在线(AOL)收购时代华纳(TWX)充分利用那斯达克市场提供的便利条件, 以 

换股和债务方式进行合并,总交易金额高达1840亿美元, 一举成为迄今为止世 

界上最大的一宗购并案。

5. 企业在中小板上市跟在创业板上市有什么区别?

创业板和中小板的区别

企业在中小板上市跟在创业板上市有什么区别?

6. 中小板市场是创业板的一种过渡, 那请问上市公司是在中小版上市好还是在创业板上市好呢

公司在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上市要看公司自身的特质。
中小板和创业板对上市企业的要求是各有侧重的。中国的创业板的上市公司绝对不是创业中的公司,并没有创业公司那么大的风险,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最核心要求是成长性,即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要在30%以上。中小板没有对成长性的要求,但对公司的规模要求比创业板高,一般来说,净利润在3000万以上就基本符合创业板了,但中小板最好在5000万以上。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中小板可以有多种经营。
其实很多既能上创业板又能上中小板的公司都选择在创业板上市,主要是因为创业板对股票的估值水平要高于中小板,同样是发行上市可以获得更高的发行价格,这对上市公司和券商来说都是希望看到的。
这两个板的具体不同要求可以看《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这个是规定主板包括中小板上市的)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7. 创业板上市要求 企业达到什么要求才可以上市

根据2006证券法: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扩展资料:
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
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

创业板上市要求 企业达到什么要求才可以上市

8. 企业要在创业板上市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流程是怎么样?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