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区别吗

2024-05-10 12:40

1. 企业年金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区别吗


企业年金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区别吗

2. 补充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关系与区别

企业年金是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完善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是改善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分配激励和约束作用的需要,是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的需要,也是吸引人才、稳定骨干,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需要。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强制实施,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职工自主决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广大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企业年金是为了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不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缴费标准和缴费水平由国家统一规定,企业年金的缴费方式、缴费标准和缴费水平由企业和职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自行决定;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加部分积累的方式,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方式;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企业年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国家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最终支付给予担保,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风险由企业和职工自行承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缴费标准为: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年金只有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才可以一次性领取,此前不得提前支取。职工退休前只有出国(出境)定居或在职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已归属个人部分才可以一次性支付。因其他情况离开企业的可以随同转移,但不能支付,如暂时不具备转移条件,个人账户可由原单位暂予封存保留。

3. 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区别是什么?

企业年金计划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的寿险产品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决不是商业寿险产品。将二者混为一谈,是认识上的误区。
首先,二者目的不同。企业年金属于企业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范畴,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否建立企业年金,是企业劳资谈判中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商业寿险产品则是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商品。
其次,政府政策有差异。为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政府在税收、基金运营等方面给予优惠,允许一定比例内的企业缴费在成本中列支。而商业寿险产品则一般没有国家政策优惠。财政部财企
200361号文就明确规定:“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其三,产品规范化程度不同。寿险保单是标准格式化产品,可以向个人按份出售。寿险合同一经生效,投保人必须按保单约定的金额缴费,保险人必须按保单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企业年金计划不是标准化产品,它往往因企业经营特色和职工结构不同而具有个性化的特点;只要劳资双方达成一致,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可以调整或中止。
其四,经办管理机构不同。企业年金可以由企业或行业单独设立的企业年金机构经办管理,也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门设立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经办。而商业保险的寿险产品则只能由商业人寿保险公司经办。
其五,目前商业年金保险一般有个收益率承诺,实际上是待遇确定型年金计划或者其变形,而企业年金计划按规定以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为主。

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区别是什么?

4. 何为企业年金

您好,会计学堂林老师为您解答

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也被称作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多年来受到方方面面的广泛关注。2004年5月1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部颁法规的形式,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至此,我国酝酿多年的企业年金制度开始正式实施。日前,我市经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天津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标志着我市企业年金制度已进入实施阶段。

  一、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过程

  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从90 年代初期开始,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我国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此后在国家《劳动法》、《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意见》等文件中,相继明确了企业在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还明确了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和选择经办机构的原则等。在2000年12月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国发[2000]42号文件中,首次在名称上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明确了企业年金采用职工个人帐户形式,确定了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的原则。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到实行企业年金的构想,并不是简单的名称变化,是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定条件,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试行办法”
  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经过多年的酝酿,进入正式的实施阶段。

  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特点

  企业年金在二十世纪初,最早产生于英国和其他一些欧美国家,是广大劳动者为争取自身权益而进行的国际工人运动的产物。也是企业人才竞争战略的需要。目前,在全世界160多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40 多个国家推行了企业年金制度,主要集中在经合组织国家。我国推行企业年金制度是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加入WTO的承诺以及适应经济全球化形势的需要。企业年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是非强制性的,国家不承担最终经济责任;也不同于商业保险,是一项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基础上的职工福利计划。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概括起来有以下特点:

  1、实行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必须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企业一般应是经营状况较好,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无经营亏损和拖欠职工工资现象。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企业年金是为了提高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自主自愿设立的企业长期福利保障计划。

  2、采取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缴费的缴费确定型模式,并实行完全积累式的个人帐户管理,企业和职工缴费全部记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或分期领取,职工本人在职期间个人帐户的积累程度确定收益水平。

  3、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模式下的市场运作和管理,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同“受托人”(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确立
  信托关系,“受托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帐户管理人”对个人帐户进行动态管理;委托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对年金基金按资本市场规律进行投资运营;选择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委托承担年金基金的财产保管。按照制度设计,这些环节均为非政府管理,其管理主体和运作规则均依照市场规律进行。

  三、推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难点

  企业年金基金是依据国家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运作的,按照两个“试行办法”的规定条件,具有资质的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运营机构必须经国家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业务监管部门的评审确认。企业年金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承担着国企改革的历史负担,年金基金实行伊始就进入完全积累状态。据专家预测,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实施后,其基金将以每年1000亿元的规模递增,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积极影响将是决定性的。企业年金运行涉及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是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营的。如何引导这一经济“庞然大物”顺利进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同时保证基金的安全稳定运行,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极其严格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和监管,这是年金基金最终达到保障受益人权益的基础。

  其次是国家对实行企业年金尚未制定出相应健全的税收鼓励政策。企业年金所涉及到的税收政策将包括:年金的企业列支渠道以及个人缴费的减免税政策、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税收政策、职工退休后领取时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等。实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无疑会给国家财政带来压力,作为宏观调控,如果没有国家的税收鼓励政策,企业年金制度将很难得到理想的发展。目前我市已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缴纳的费用,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年金方案未经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备案的,不得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

  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可以有效缓解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所存在的难题,如: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上的差距;改善企业内部分配结构,建立离退休人员退休收入多元化机制;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以及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给
  基金支付带来的巨大压力;一定程度上弥补养老金增长远不如工资增长的空间等。可见,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必将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发挥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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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金在生活中的例子

年金按其每次收付款项发生的时点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年金、即付年金、递延年金、永续年金等类型。 
  1、普通年金 
  普通年金是指从第一期起,在一定时期内每期期末等额收付的系列款项,又称为后付年金。 
  2、即付年金 
  即付年金是指从第一期起,在一定时期内每期期初等额收付的系列款项,又称先付年金。即付年金与普通年金的区别仅在于付款时间的不同。 
  3、递延年金 
  递延年金是指第一次收付款发生时间与第一期无关,而是隔若干期(m)后才开始发生的系列等额收付款项。它是普通年金的特殊形式。 
  4、永续年金 
  永续年金是指无限期等额收付的特种年金。它是普通年金的特殊形式,即期限趋于无穷的普通年金。
[编辑本段]企业年金的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因此,企业年金被称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辑本段]年金的计算公式
  普通年金终值:F=A[(1+i)^n-1]/i 或:A(F/A,i,n) 
  普通年金现值:P=A{[1-(1+i)^-n]/i} 或:A(P/A,i,n) 
  即付年金的终值:F=A{[(1+i)^(n+1)-1]/i -1}或:A[(F/A,i,n+1)-1] 
  即付年金的现值:P=A{[1-(1+i)^-(n+1)]/i+1} 或:A[(P/A,i,n-1)+1] 
  递延年金现值: 
  第一种方法:P=A{[1-(1+i)^-n]/i-[1-(1+i)^-s]/i} 
  或:A[(P/A,i,n)-(P/A,i,s)] 
  第二种方法:P=A{[1-(1+i)^-(n-s)]/i*[(1+i)^-s]} 
  或:A[(P/A,i,n-s)*(P/F,i,s)] 
  永续年金现值:P=A/i
[编辑本段]什么是企业年金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 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 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 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 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编辑本段]什么是企业年金托管人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 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 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 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 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 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 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 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 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 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 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编辑本段]什么是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八)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年金在生活中的例子

6. 年终一次性奖金和企业年金有什么不同

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啊。
年终的一次性奖金可以视为当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一部分,是企业根据当年度盈利状况、企业人事薪资政策、员工绩效考核等因素,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企业年金是企业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为员工建立的补充养老金。

7. 企业年金与补充养老金的区别

1,管理模式不同
企业年金:采用“钱”“权”分离的模式,强调资金与权利的分立、独立。
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或由企业自行管理,或以储蓄存款和商业团险的形式交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无法保证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2,关系不同
企业年金: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则是企业自己组织的,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3,特点不同
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不仅是劳动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补充形式,也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
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资产只能用于支付受益人养老所用,并不因公司管理层变更或者企业破产等而改变其支付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与补充养老金的区别

8. 国家养老保险的政策和规定?

国家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从2018年1月1日起,社保将取消一次性补缴15年的政策。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在45岁-60岁之间没有购买样养老保险的居民或者是已满60岁,之前没有购买养老保险的居民,将不再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也不能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了。
三、除了社会养老保险的领取之后,对于一些未满15年或者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消费者来说,将无法享受养老金的领取。
综上所述,在2018年养老保险出台了新规定,养老保险原先可以进行一次性补缴15年,从1月1日起就不能进行一次性补缴了。所以,对于一些已经满60岁需要补缴的消费者来说,带来了诸多的不便。
不过,社会养老保险不能进行领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来保障今后的晚年生活,填补社会养老保险的空缺。

扩展资料:
四个层次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
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
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
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 包下来" 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
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