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2024-05-05 05:13

1. 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一是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为行业发展预留空间。现阶段,国家应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对于发展比较成熟的,例如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可以出台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而对于现在规模比较小、以前没有监管的领域,应该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思维和理念,更多地观察其发展态势、研究其潜在影响,而不是充分论证风险之后才允许做。
  二是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第一,对于市场规模相对较大、主要风险基本暴露的业务模式,鉴于其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对经济、社会的危害性更加难以防控,因此,应进行重点监管。第二,对于众筹融资等仍处于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可在明确法律底线的基础上,鼓励其继续创新发展。第三,对于传统金融业务转到互联网线上开展的,应当要求其严格遵守线下业务的监管规定。第四,“一行三会”应研究推动建立互联网金融领域第三方资金托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有针对性的信息安全防护指南,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与此同时,应推动互联网金融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三是适时出台监管部门规章,界定互联网金融业务边界。首先,对于融资类和理财类业务,应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触碰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不设立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短贷长投;不虚构债权,不进行长标短拆、大标分拆;不对产品虚假增信、不以企业自身名义向投资人承诺保证本息收益。其次,对于支付类业务,应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统一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指标对异常交易进行记录,并报备央行等监测监管部门。再次,互联网金融企业应明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原则,真实、客观地提示业务风险,明确、清晰地阐明投资人权利及义务,杜绝业务和产品的虚假宣传,引导理性投资。第四,对于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催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案件取证,自觉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2. 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从国内实践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网络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第三方电子支付、网络保险销售,以及网络小额信贷等,例如P2P网贷平台、阿里“余额宝”、和讯“放心保”等。互联网金融具有的独特优势,将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银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发挥鲶鱼效应,包括改变银行传统盈利模式、调整业务结构、改变客户基础、改善服务水平、建立和引入新的信息管理系统等。但在互联网金融井喷的同时,也暴露出监管缺位、信息泄露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规范,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只有银监会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已远超预期,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滋生了不少风险隐患,如果不加快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就可能会引起更大的风险。因此,建议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是要加快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性法律立法。梳理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制度,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问题,厘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包括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建立较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等问题。二是要修正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修正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三是要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发布网络金融行为指引文件和国家标准,为网络金融平台运营商、出借人、借款人等相关参与者提供具体化的规范引导。
  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例如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服从银监会的相关监管,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以宜信为代表的人人贷业务、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电子支付业务则无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因此,必须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以保证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一是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建议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部门。二是要强调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管。随着互联网金融深化,以及金融交易虚拟化,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同时交易时间缩短、交易频率加大,使得现场检查很难有更多用武之地。因此,必须重视非现场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广泛运用。三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同时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技术相对密集、参与人员众多、跨区域发展等特点,一旦陷入非法集资,可能会引发事关稳定的社会问题,所以应当加强对该行业的研究和监测,形成一定的预警机制,并制定好应急处理预案。四是要加强国际监管协调。由于互联网金融对地域的模糊,对于跨国性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就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实施统一监管。
  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由于与互联网金融相关联的征信体系不健全,也让整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蕴含着大量金融风险,特别是对于P2P行业,征信信息的获取是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目前,征信来源往往从央行的征信中心、工商局的中小企业中心等获取,但这些传统的征信系统,一般难以涵盖企业完整具体的经营活动,发挥作用也有限。因此,应当完善征信系统建设。一是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并且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利益人提供这类准公共产品,就能既有效降低审核成本和坏账率,又保护个人隐私。建议央行契入互联网数据来创新征信手段,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企业和居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为互联网金融提供积极服务。二是在征信上还需要形成行业内部的征信体系,并与整个外部征信系统对接,开放与共享相关信用数据。针对中小企业信用,一些电商平台的企业实时运营数据是信用的最好凭证;而针对个人信用,可接入个人信用卡使用信息。
  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使得人人都可以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但是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多样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再与高技术的互联网行业结合在一起,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难度在加大,使得交易安全、个人信息泄露、资金亏损等风险也日益暴露。因此,要更加关注和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相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区域的特征,因此有必要构建良好的跨行业、跨区域的协调合作机制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二是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对于数额并不是很大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来说,通过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诉讼成本也相对比较高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并不是一个合适的纠纷解决路径。对此,建议成立专门调解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平台,让互联网金融纠纷双方低成本调解,并且这种网络纠纷解决平台也跨越了地域的限制。三是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教育。将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充分结合,针对目标群体,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资源,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作者:刘爱萍 单位: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3. 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从国内实践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网络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第三方电子支付、网络保险销售,以及网络小额信贷等,例如P2P网贷平台、阿里“余额宝”、和讯“放心保”等。互联网金融具有的独特优势,将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银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发挥鲶鱼效应,包括改变银行传统盈利模式、调整业务结构、改变客户基础、改善服务水平、建立和引入新的信息管理系统等。但在互联网金融井喷的同时,也暴露出监管缺位、信息泄露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规范,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只有银监会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已远超预期,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滋生了不少风险隐患,如果不加快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就可能会引起更大的风险。因此,建议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是要加快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性法律立法。梳理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制度,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问题,厘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包括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建立较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等问题。二是要修正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修正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三是要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发布网络金融行为指引文件和国家标准,为网络金融平台运营商、出借人、借款人等相关参与者提供具体化的规范引导。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例如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服从银监会的相关监管,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以宜信为代表的人人贷业务、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电子支付业务则无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因此,必须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以保证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一是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建议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部门。二是要强调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管。随着互联网金融深化,以及金融交易虚拟化,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同时交易时间缩短、交易频率加大,使得现场检查很难有更多用武之地。因此,必须重视非现场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广泛运用。三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同时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技术相对密集、参与人员众多、跨区域发展等特点,一旦陷入非法集资,可能会引发事关稳定的社会问题,所以应当加强对该行业的研究和监测,形成一定的预警机制,并制定好应急处理预案。四是要加强国际监管协调。由于互联网金融对地域的模糊,对于跨国性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就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实施统一监管。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由于与互联网金融相关联的征信体系不健全,也让整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蕴含着大量金融风险,特别是对于P2P行业,征信信息的获取是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目前,征信来源往往从央行的征信中心、工商局的中小企业中心等获取,但这些传统的征信系统,一般难以涵盖企业完整具体的经营活动,发挥作用也有限。因此,应当完善征信系统建设。一是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并且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利益人提供这类准公共产品,就能既有效降低审核成本和坏账率,又保护个人隐私。建议央行契入互联网数据来创新征信手段,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企业和居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为互联网金融提供积极服务。二是在征信上还需要形成行业内部的征信体系,并与整个外部征信系统对接,开放与共享相关信用数据。针对中小企业信用,一些电商平台的企业实时运营数据是信用的最好凭证;而针对个人信用,可接入个人信用卡使用信息。 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使得人人都可以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但是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多样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再与高技术的互联网行业结合在一起,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难度在加大,使得交易安全、个人信息泄露、资金亏损等风险也日益暴露。因此,要更加关注和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相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区域的特征,因此有必要构建良好的跨行业、跨区域的协调合作机制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二是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对于数额并不是很大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来说,通过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诉讼成本也相对比较高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并不是一个合适的纠纷解决路径。对此,建议成立专门调解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平台,让互联网金融纠纷双方低成本调解,并且这种网络纠纷解决平台也跨越了地域的限制。三是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教育。(作者单位: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4. 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从国内实践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网络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第三方电子支付、网络保险销售,以及网络小额信贷等,例如P2P网贷平台、阿里“余额宝”、和讯“放心保”等。互联网金融具有的独特优势,将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银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发挥鲶鱼效应,包括改变银行传统盈利模式、调整业务结构、改变客户基础、改善服务水平、建立和引入新的信息管理系统等。但在互联网金融井喷的同时,也暴露出监管缺位、信息泄露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规范,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只有银监会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已远超预期,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滋生了不少风险隐患,如果不加快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就可能会引起更大的风险。因此,建议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是要加快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性法律立法。梳理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制度,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问题,厘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包括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建立较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等问题。二是要修正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修正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三是要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发布网络金融行为指引文件和国家标准,为网络金融平台运营商、出借人、借款人等相关参与者提供具体化的规范引导。 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例如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服从银监会的相关监管,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以宜信为代表的人人贷业务、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电子支付业务则无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因此,必须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以保证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一是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建议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部门。二是要强调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管。随着互联网金融深化,以及金融交易虚拟化,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同时交易时间缩短、交易频率加大,使得现场检查很难有更多用武之地。因此,必须重视非现场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广泛运用。三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同时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技术相对密集、参与人员众多、跨区域发展等特点,一旦陷入非法集资,可能会引发事关稳定的社会问题,所以应当加强对该行业的研究和监测,形成一定的预警机制,并制定好应急处理预案。四是要加强国际监管协调。

5. 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使得人人都可以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但是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多样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再与高技术的互联网行业结合在一起,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难度在加大,使得交易安全、个人信息泄露、资金亏损等风险也日益暴露。因此,要更加关注和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相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区域的特征,因此有必要构建良好的跨行业、跨区域的协调合作机制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二是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对于数额并不是很大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来说,通过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诉讼成本也相对比较高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并不是一个合适的纠纷解决路径。对此,建议成立专门调解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平台,让互联网金融纠纷双方低成本调解,并且这种网络纠纷解决平台也跨越了地域的限制。三是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教育。

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6. 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监管工作。根据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本文建议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第一,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及时更新。第二,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从业资格,划定合法业务范围,明确服务提供方对公众的义务和责任,制定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并推进行业自律。第一,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和范围,统一由主要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主体实行分层分级管理,明确每层对象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并建立跨层级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第二,加大技术监控手段的投入,动态捕捉行业的风险动向,建立灵活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强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标准规范,以保护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意识教育。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众的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宣传,拓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教育渠道,增强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 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规制

法律解析: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产业,其监管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法律上的监督和管理。截止到目前,7月18日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让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工作得到确认和规范。那么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具体是怎么样的?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问题,欢迎阅读了解! 7月18日上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成为本周末金融市场最大新闻。分析人士认为,《意见》再次明确了分业监管边界,同时第一次提出对网络证券、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原则;《意见》也首次明确从业机构应当选择银行建立第三方存 管制 度。 这份《指导意见》是监管部门出的第一个框架性文件。十部委联合发文的豪华阵容,一方面说明监管部门对互联网 金融行业 重视程度高,另一方面准备也较为充分。 《意见》整体基调是鼓励创新,并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 借贷 、 股权 众筹 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即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 小额贷款 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网络借贷明确两项原则《意见》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更加严格。提到第三方支付的包括第七条“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第十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指导意见》总体上以鼓励为主,但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建立银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二是不得开展增信服务。 《意见》中,央行首次明确从业机构应当选择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多位行业人士分析,这对目前发展最快的网络借贷业务影响最大。 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要求对于整个P2P行业是比较有利的,明确存管主体不是第三方支付而是银行。但不利的影响是,很多中小P2P可能无法得到银行的接入,或者还要看具体的细则怎样明确银行的接入。 银行资金托管P2P客户资金的模式有三:第一,统一账户托管,这样可以杜绝大笔资金的异常流向,防止跑路事件,但不能杜绝多笔小额资金的违规挪用。二是分账户托管,每个客户在托管银行都有一个账户,其在平台上的账户可与银行上的分管账户一一对应,这样每笔信息留存,以后可以做出更加详细的追责。第三,还可以在分账户托管之上,对二次密码校验要求更严。比如,平台要将资金划给某个项目账户,需要用户做一层密码校验,这个密码校验的过程,脱离了P2P的平台,跳转到银行的密码校验,再跳转回平台。在技术手段上,分账户监管和二次密码校验,需要银行配合做一些开发。这也是需要银行和P2P 公司 共同推进的。 具体要采用哪种方式进行资金的存管,还要看未来的具体细则。如果未来细则要求银行的接入是按照现在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这样的户对户存管即可,那么即是“统一账户托管”。其实在这种类型的存管制度中由于信息仅是由P2P向银行的单向传递,也就是由P2P平台告诉银行账户怎样做出变动,仍然无法杜绝P2P平台的欺诈风险的。从银行的角度来讲,银行不一定敢为中小P2P平台提供存管业务。总体来说这有可能会造成中小P2P的尴尬,即银行不敢给中小P2P提供存管业务,但监管机构又要求P2P找银行存管。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在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论述中,措词是“应当”找银行,而不是“必须”,可以看出还是留了一定的空间。 《意见》对P2P在业务上重申了信息中介的说法。第八条规定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此前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讲话中指出,P2P平台自身不能提供担保、自身不得兜底等,这些毫无疑问都属于“增信服务”。安理 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王新锐认为,这也同样需要细则来界定究竟什么是“增信服务”。比如,目前行业普遍采用的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平台提取风险准备金是否属于增信服务,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定义和规范。股权众筹迎利好股权众筹,则应被放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来解读,结合国务院之前的文件和目前鼓励创新创业的大环境可以看出,此次《意见》对股权众筹明显利好。《意见》在股权众筹融资未来方向上提出“公开小额”的概念是一件非常难得的事情。 首先在于公开,允许公开进行股权众筹融资,这在创业公司选择通过互联网渠道融资之后的对外宣传方面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但仍要注意,公开非公募,股权众筹作为一项高风险投资,合格投资人制度始终是行业发展的基础。 其次从小额的角度,不仅涉及投资人单笔投资额度为小额,也对项目单次融资需求的额度起到了一定限制,这样的规定符合 小微企业 和创业企业的融资特点。除了上述的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三大互联网金融板块外,央行在《意见》中首次提出对互联网证券、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说明这些可能将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 互联网基金销售,则因为代表项目余额宝已经发展起来,《意见》仅是对目前备付金用途的重申。互联网保险还处于定义阶段,没有过多实质内容。互联网信托的提法没有任何意外,也再次加强了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则更值得关注。目前,一些互联网平台没有取得消费金融公司牌照,却开展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如校园分期、海外旅游分期、整容分期等。这些平台是否在被规范的主体范围内,法律该如何界定,还有待进一步的政策细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规制

8. 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从国内实践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网络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第三方电子支付、网络保险销售,以及网络小额信贷等,例如P2P网贷平台、阿里“余额宝”、和讯“放心保”等。互联网金融具有的独特优势,将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银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发挥鲶鱼效应,包括改变银行传统盈利模式、调整业务结构、改变客户基础、改善服务水平、建立和引入新的信息管理系统等。但在互联网金融井喷的同时,也暴露出监管缺位、信息泄露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规范,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只有银监会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已远超预期,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滋生了不少风险隐患,如果不加快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就可能会引起更大的风险。因此,建议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是要加快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性法律立法。梳理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制度,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问题,厘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包括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建立较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等问题。二是要修正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修正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三是要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发布网络金融行为指引文件和国家标准,为网络金融平台运营商、出借人、借款人等相关参与者提供具体化的规范引导。 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例如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服从银监会的相关监管,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以宜信为代表的人人贷业务、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电子支付业务则无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因此,必须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以保证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一是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建议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部门。二是要强调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管。随着互联网金融深化,以及金融交易虚拟化,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同时交易时间缩短、交易频率加大,使得现场检查很难有更多用武之地。因此,必须重视非现场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广泛运用。三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同时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技术相对密集、参与人员众多、跨区域发展等特点,一旦陷入非法集资,可能会引发事关稳定的社会问题,所以应当加强对该行业的研究和监测,形成一定的预警机制,并制定好应急处理预案。四是要加强国际监管协调。由于互联网金融对地域的模糊,对于跨国性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就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实施统一监管。 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由于与互联网金融相关联的征信体系不健全,也让整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蕴含着大量金融风险,特别是对于P2P行业,征信信息的获取是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目前,征信来源往往从央行的征信中心、工商局的中小企业中心等获取,但这些传统的征信系统,一般难以涵盖企业完整具体的经营活动,发挥作用也有限。因此,应当完善征信系统建设。一是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并且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利益人提供这类准公共产品,就能既有效降低审核成本和坏账率,又保护个人隐私。建议央行契入互联网数据来创新征信手段,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企业和居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为互联网金融提供积极服务。二是在征信上还需要形成行业内部的征信体系,并与整个外部征信系统对接,开放与共享相关信用数据。针对中小企业信用,一些电商平台的企业实时运营数据是信用的最好凭证;而针对个人信用,可接入个人信用卡使用信息。 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使得人人都可以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但是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多样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再与高技术的互联网行业结合在一起,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难度在加大,使得交易安全、个人信息泄露、资金亏损等风险也日益暴露。因此,要更加关注和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