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失效与复效条款?

2024-05-01 02:55

1. 什么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失效与复效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失效指的是投保人未能够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保费,超过保险的宽限期后仍未补缴保费,保单效力则进入暂时中止失效的情况。中止失效的时间段一般为2年,在这期间,出险是不能获得理赔的。可能还有小伙伴不理解保险失效是什么?不妨看一看下面的文章:保费忘记交,保单状态会失效吗?一般来说,保险失效也有两种情况:一种就是上面的情况,宽限期后进入保险中止期,保单效力是暂时失效的;第二种则是超过中止期后,若投保人仍未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使保单永久失效。而关于复效条款,则是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保险合同有明确规定,一般为2年,在这个期限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且达成一致协议,就能让保单继续生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超过这个复效期限,保单很大可能就彻底失效了。还想知道什么保险知识的小伙伴,不妨看一看下面的文章:超全!你想知道的保险知识都在这而且,保险复效一般要进行复效流程,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有的保险还需要重新确认身体情况是否符合投保条件,保险公司审核并同意,保单才能复效,且投保人需要补缴所欠的保费及利息。还有些保险,在保单复效审核通过后,还会重新进入保单一开始投保时同等天数的等待期,在这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会赔付的。那么,买保险前,这些注意事项大家一定要清楚:买保险之前,一定要先搞清楚这些关键知识点!望采纳!全网同号:学霸说保险,欢迎搜索

什么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失效与复效条款?

2. 保险失效后复效是什么意思

保险单上复效是什么意思保单在保单周年日后60天保单仍未缴费的,保单进入失效状态,在保单失效两年内交钱恢复保单效力的就叫做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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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中止与复效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人身保险的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并超过了60天的宽限期,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前的宽限期内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但是如果是在保险合同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合同的中止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的解除,经过一定的程序仍然可以恢复法律效力。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可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中止与复效

4.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及复效的情形

(一)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二)复效:合同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一、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应具备的条件
1、投保人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超过这一复效申请保留期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未解除合同的,投保人仍可提出复效申请。
2、经保险人同意,双方就合同复效条件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
3、投保人应一次性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费。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投保人应同时补足欠交部分保费的利息。对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未经与保险人达成合同复效协议,投保人直接补足欠缴保费,而保险人径行收取的,应视为双方默示合同的复效,保险人放弃主张合同效力中止的权利。

5. 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中止与复效

第五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协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合同复效和解除的规定。(一)所谓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以后重新恢复其效力。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在宽期限届满仍未续缴已到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即告中止。但中止仅是契约的暂时停止效力,并不是终止。终止则是完全失效。投保人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仍然有权申请恢复契约的效力。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复效和重新投保人是不同的。复效是保留原来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变,如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都按原合同规定办理。而重新投保是一切都重新开始。对投保人来说,如果保单失效后再重新投保是很不合算的。因为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费率通常也要提高。正因为如此,在情况下,投保人愿意申请复效,而不愿意重新投保。(二)合同复效的条件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投保人在60天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恢复合同效力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申请复效的时间。任何民事法律权利,都有时效限制,投保人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的权利也应有时效限制。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申请复效的时间为2年,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复效,保单终止,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单上的现金价值或退还已缴保费。2、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在保单失效期间,被保险人的条件,如健康状况、生活环境、职业等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果是失效期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体格检验书和可保证明,说明上述情况。保险人可据此决定是否同意复效。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健康状况已经恶化的人比仍然健康的人更希望复效,如不加以控制,就有可能使大量健康状况不好的人通过复效得到保险,由此出现逆选择。如果是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保险人一般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说明身体健康状况在保单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即可。3、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复效时保险费与原保险合同保持一致,停效期间连续计算在内,投保人要一次性交清停效期间以及合同效力中止前未交的保险费,否则不能获得此期间的保障。4、保险人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如果投保人欲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经过与保险人协商,就保险合同复效条件达成共识,才能复效,否则就不能复效。(三)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投保人在60天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若投保人欲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在2年内未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就是说,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是:合同的效力已经中止;保险人与投保人未就合同复效达成协议;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状态持续至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以后。上述三个要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根据投保人是否已交足2年保险费,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1、如果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则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不附加利息,因为对此保险人无过错而投保人有过错。2、如果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费。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也不附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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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中止与复效

6. 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发生与条件

保险合同复效需要下列条件:
(1)投保人有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中止后不会自动恢复效力。投保人愿意恢复合同的效力,必须要向保险人提出复效的申请,一般以申请书的方式。
(2)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承保的条件。
(3)投保人要补交合同中止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中止主要是由于投保人的原因,所以投保人需要补交所欠的保费。
(4)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复效申请表示同意,是保险合同复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的条件,中止保险合同才能复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复效的约定或者复效的条件未成就,在两年内,保险合同仍处于中止的状态;如果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满2年,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终止。
(5)必须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的变换为定期寿险,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复效权利比重新获取一份新的保险单有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一、如何聚焦保险合同的关键点?
配置保险、缴纳保费,就是预防小概率事件给个人财务带来的巨大冲击,保险配置确实人人都需要,可如何买,买什么,就因人而异了。
产品无非好坏,只有适合不适合。配置保险产品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流程:
1.根据资产、职业、年龄等需求设计风险保障计划;
2.保险代理人根据设计方案匹配产品,为您介绍产品要素;
3.审核保险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设计方案一致;
4.签署保险合同,按期缴纳保费;
5.每2-3年进行保单诊断,适当增加或调整保障范围。
这里面难度系数最大的一环就是审核保险合同。很多投资者习惯依赖于代理人的口头描述,人们在接受信息时又往往习惯于记住自己想记住的部分,这时往往就造成了“个人意念”与“真实条款”之间的偏差,结果会出现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理赔时的投诉。
很多投资者也说,我们又不是专业人士,保险合同那么复杂,我们怎么看得懂?今天就教你几招,如何聚焦保险合同的关键点?
1.保障期多长?
60岁、80岁、还是终身。如果你期望可以对自己有更多的保障,当然时间越长越好。要知道岁月越大,保险产品可选择的范围越窄。所以,最好就是在投保初期选择保障时间长的产品类型。
2.保障范围是什么,比例是多少?
比如有的保险合同里面,有重疾,有轻症,重疾保障是保额的多少比例,轻症是保额的多少比例?各有多少种类?
举个例子,比如国内某两全保险,轻症是主险的30%,也就是保障额度是:100%重疾+30%轻症。
3.明确知晓合同中“免责条款”和“理赔要求”,
4.保障额度是多少?
5.如未出险,退还的是保费,还是保额?
二、保单的现金价值怎么计算
如果一定要列出它的计算过程,那么可以简化地给出一个公式:
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用于未来的赔付。

7. 保险合同的复效和解除如何理解?

  第五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协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合同复效和解除的规定。
  (一)所谓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以后重新恢复其效力。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在宽期限届满仍未续缴已到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即告中止。但中止仅是契约的暂时停止效力,并不是终止。终止则是完全失效。投保人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仍然有权申请恢复契约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复效和重新投保人是不同的。复效是保留原来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变,如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都按原合同规定办理。而重新投保是一切都重新开始。对投保人来说,如果保单失效后再重新投保是很不合算的。因为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费率通常也要提高。正因为如此,在情况下,投保人愿意申请复效,而不愿意重新投保。
  (二)合同复效的条件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投保人在60天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恢复合同效力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申请复效的时间。任何民事法律权利,都有时效限制,投保人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的权利也应有时效限制。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申请复效的时间为2年,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复效,保单终止,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单上的现金价值或退还已缴保费。
  2、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在保单失效期间,被保险人的条件,如健康状况、生活环境、职业等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果是失效期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体格检验书和可保证明,说明上述情况。保险人可据此决定是否同意复效。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健康状况已经恶化的人比仍然健康的人更希望复效,如不加以控制,就有可能使大量健康状况不好的人通过复效得到保险,由此出现逆选择。如果是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保险人一般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说明身体健康状况在保单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即可。
  3、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复效时保险费与原保险合同保持一致,停效期间连续计算在内,投保人要一次性交清停效期间以及合同效力中止前未交的保险费,否则不能获得此期间的保障。
  4、保险人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如果投保人欲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经过与保险人协商,就保险合同复效条件达成共识,才能复效,否则就不能复效。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投保人在60天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若投保人欲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在2年内未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就是说,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是:合同的效力已经中止;保险人与投保人未就合同复效达成协议;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状态持续至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以后。上述三个要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根据投保人是否已交足2年保险费,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1、如果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则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不附加利息,因为对此保险人无过错而投保人有过错。
  2、如果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费。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也不附加利息。

保险合同的复效和解除如何理解?

8.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有什么条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后能复效吗?

一、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有哪些条件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基于某种原因而发生效力中止。长期人身保险具有投资和储蓄功能,投保人可以分期交付保险费。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以后,如未能按期交付后续保费,且逾期达到一定期间,即可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我国保险法第58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由此规定可见,保险合同的中止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保人逾期未交保险费的期间已超过60日,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日后经过6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宽限期届满后经过6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
(二)投保人逾期未交付保险费,即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缴纳保险费的日期或缴费宽限期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补救办法。例如解除合同、减少保险金额、保险费自动垫交等。保险合同的中止,仅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仍可通过一定方式使保险合同复效,但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二、保险合同中止后能复效吗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保险公司一般规定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但是,因为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等各种状态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在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和提供相关的健康资料,保险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恢复合同的效力。尽管当事人在合同中止后将保险费存入指定交费账户,但未获得保险公司的审核和同意,因此保险合同不能自动恢复效力。在效力中止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