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区别

2024-05-09 04:36

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区别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区别是:1、保障对象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的是法人企业;工伤保险保障的是企业所属员工;2、保险标的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标的为企业应当对雇员或第三者承担的合同经济赔偿责任;工伤保险的保险标的为法律法规所强制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保障范围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包括了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损害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金、抢险救援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则一般包括企业雇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罹患的职业病等;4、赔偿标准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般可以灵活选择赔偿标准,可以叠加或累计使用;工伤保险则一般是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进行赔偿;5、赔偿目的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于避免企业因为承担对雇员或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而受到的重大经济损失;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后的医疗保障、经济赔偿;6、预付赔款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般可以垫付相关费用,但是工伤保险不可以垫付;7、赔偿手续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般需要安监部门介入确定相关损失;工伤保险一般需要进行工伤鉴定;8、最大损失估计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大损失均有不确定性,工伤保险的最大损失一般是可以确定的;9、属性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属于职工社保的一种;10、强制性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般不强制用人单位购买,但如果是高危行业,那么一般强制要求购买;工伤保险是国家规定了的,强制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区别

2.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区别

什么是保险、什么是责任保险、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呢?
责任保险是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的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所雇员工的人生伤亡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保险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起到分散、转嫁风险的作用。
关于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区别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责任范围来看,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都对雇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乃至死亡,而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风险进行保障。但是他们的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一定的不同。例如,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雇主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而工伤保险则不负责这些费用。又如,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都是工伤保险承保的范围,而安全生产责任险则不承保。
从保障对象看,工伤保险适用于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而安全生产责任险则适用于企业、有雇工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两者相比,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承保对象要宽些。
从雇主自负额看,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一些应由雇主自行承保的法定自负费用。而商业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完全可以选择无免赔偿额的承保条件,已转移全部风险。从长远发展看,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障制度范围必然高于工伤保险,它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而有益的补充,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在坚持和完善工伤社会保险的同时,应积极发展安全生产责任险,使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和促进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

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与工伤保险有什么区别吗?

有区别:
工伤保险:各个行业都要求办理的,尤其是高危行业如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行业,同时还以团体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做补充。
安全生产责任险:新开始的一个险种,也是商业保险,国家政策和文件要求政府部门进行推动实施,但是没有强行法律规定必须要适用。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与工伤保险有什么区别吗?

4. 工伤保险和安责险区别

您好,工伤保险和安责险的区别为:1.保障对象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的是法人企业;工伤保险保障的是企业所属员工;2.保险标的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标的为企业应当对雇员或第三者承担的合同经济赔偿责任;工伤保险的保险标的为法律法规所强制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保障范围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包括了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损害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金、抢险救援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则一般包括企业雇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罹患的职业病等。【摘要】
工伤保险和安责险区别【提问】
您好,工伤保险和安责险的区别为:1.保障对象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的是法人企业;工伤保险保障的是企业所属员工;2.保险标的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标的为企业应当对雇员或第三者承担的合同经济赔偿责任;工伤保险的保险标的为法律法规所强制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保障范围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包括了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损害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金、抢险救援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则一般包括企业雇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罹患的职业病等。【回答】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回答】
您好,工伤保险的作用有:有利于均衡不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工伤事故赔偿标准相对统一,有利于促进工伤预防、职业康复和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维护社会安定。【回答】

5.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与工伤保险有什么区别吗?

安全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如下:1、受益对象不同:安全责任险的受益对象是参保企业,有利于参保企业更好地处理事故赔偿。工伤保险的受益对象是参保职工。2、性质不同:安全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由企业内部实行,而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推行的,各行各业都要求办理。【摘要】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与工伤保险有什么区别吗?【提问】
安全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如下:1、受益对象不同:安全责任险的受益对象是参保企业,有利于参保企业更好地处理事故赔偿。工伤保险的受益对象是参保职工。2、性质不同:安全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由企业内部实行,而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推行的,各行各业都要求办理。【回答】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与工伤保险有什么区别吗?

6. 工伤保险责任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7. 工伤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1、医疗费、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在治疗和修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资待遇支付;3、其他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工伤劳动者没有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8. 什么是工伤保险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一、劳务派遣工伤处理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员工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谁赔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借调期间,职工因工作发生了伤亡事故,应当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为原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有社保基金分担风险。即使原用人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也是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这样追究责任也较为容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