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直接对冲坏账准备需要做纳税调整吗?

2024-05-11 14:20

1. 应收账款直接对冲坏账准备需要做纳税调整吗?

如果发生坏账,用坏账准备冲减应收账款,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冲减应作以下分录: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转销等情况。企业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当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登记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金额和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或+)“坏账准备”科目的借贷方(或借方)余额

应收账款直接对冲坏账准备需要做纳税调整吗?

2. 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3. 已作纳税调整的坏账准备转回时还要交所得税吗??

已作纳税调整的坏账准备转回时还要交所得税吗??已作纳税调整的坏账准备转回时还要交所得税吗?首先计算已纳税所得额:去年帐是这样做:借:资产减值损失40贷:坏账准备40要调增39万,并形成39万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今年就一笔账:借:坏账准备10贷:资产减值损失10本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0,年初39,总体-39,正好等于去年的39。总体看,去年调增39,今年调减39,就平了。在税法上,计提例如坏账准备,减值准备等都是不允许抵扣的,只有实际发生,才允许税前抵扣。所以,当时计提的时候,如果所得税就已经调整过了,那么冲回的时候不在调整。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并且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同时,核销坏账应具备的条件、收回已核销坏账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也基本一致。但是,为了便于所得税征收管理,税法又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实行限额扣除办法,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已作纳税调整的坏账准备转回时还要交所得税吗??

4. 如何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

  因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企业在会计核算与缴纳税款方面往往容易出现差错,并由此引发一些税务问题。如,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以按规定自主提取坏账准备金,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究竟应如何处理?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第一年年初应收账款余额为零,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2000000元;第二年年末余额为800000元;第三年年末余额为600000元,其中当年发生坏账损失6000元;第四年年末余额为零。已知企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该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根据上述资料依不同年度计算出坏账准备并作相应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答: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为(不考虑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因素):
  公式①:会计上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取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负数表示企业减提的坏账准备;公式②:税法上本期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5‰-(期初应收账款余额×5‰-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如果公式①-公式②为正数,其差额表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公式①-公式②为负数,其差额表示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第一年计提坏账准备:2000000×10‰=20000(元)。
  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坏账准备 20000
  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2000000×5‰=10000(元);递延税款=(20000-10000)×33%=3300(元)。
  借:递延税款 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2.第二年计提坏账准备:800000×10‰-20000=-12000(元)。
  借:坏账准备 12000
  贷:管理费用 12000
  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800000-2000000)×5‰=-6000(元)。
  分析:会计上减提坏账准备会增加利润12000元,而按税法规定只应增加利润6000元,所以企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结转递延税款=6000×33%=198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80
  贷:递延税款 1980
  3.第三年发生坏账损失6000元,应冲销已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6000
  贷:应收账款 6000
  提取坏账准备:600000×10‰-(8000-6000)=4000(元)。
  借:管理费用 4000
  贷:坏账准备 4000
  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600000×5‰-(800000×5‰-6000)=5000(元)。
  分析:会计上提取坏账准备会减少利润4000元,而按税法规定应减少利润5000元,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结转递延税款=1000×33%=33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
  贷:递延税款 330
  4.第四年应收账款余额为零,应冲销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0-6000=-6000(元)。
  借:坏账准备 6000
  贷:管理费用 6000
  按税法规定应冲回坏账准备:0-600000×5‰=-3000(元)。
  分析:会计上冲销坏账准备会增加利润6000元,而按税法规定只应增加利润3000元,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结转递延税款=3000×33%=99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
  贷:递延税款 990
  从上例可以看出,当应收账款余额为零时,递延税款实现了对等性转销,这也说明坏账准备提取比例超过5‰的部分属于时间性差异。另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因此自文件执行之日起,会计与税法在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即坏账准备的计提口径)上不再有差异。

5. 坏账准备的会计分录与纳税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分录。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实行限额扣除办法,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扩展资料
一般的纳税调整方法:
首先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确定当年计提或转回坏账准备从利润总额中扣除或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然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年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含坏账准备,下同)金额,两者的差额即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的金额。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金额:核销的坏账—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年初应收款项余额)×5‰
对上述公式,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税法在确定可扣除的坏账损失时,实质上同时采用了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其中,核销坏账准予扣除,收回已核销坏账计入应纳税所得,属于直接转销法的应用;
允许企业税前扣除按照年末应收款项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属于备抵法的应用,该项扣除可以视为税法的特准扣除。至于公式中的“(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一年初应收款项余额)×5‰”;
指上年末坏账准备余额中包含的原来税前扣除部分递延至本年后,应当按照应收款项新增余额的5‰增加本年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或者按照净减少部分的5‰扣减本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即转回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以避免重复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的会计分录与纳税调整?

6. 坏账准备冲回是否要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见,会计上计提的未实际发生的坏账准备,在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待损失实际发生以后,才允许税前扣除。
由于企业会计上根据应收账款余额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同时将预计的坏账损失计入信用减值损失科目,会导致利润的减少。如果将多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及坏账损失冲回,就会导致利润的增加。
综上,企业冲回的未实际发生的坏账准备增加了企业的利润,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7. 坏账准备冲回是否要纳税调整

在税法上,计提例如坏账准备,减值准备等都是不允许抵扣的,只有实际发生,才允许税前抵扣。所以,当时你计提的时候,如果所得税就已经调整过了,那么冲回的时候不在调整。比如,你当时计提了100万的坏账准备,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要调增100万,现在冲回了,那么现在的应纳税所得不做调整。
这么说吧,坏账只有在发生的时候才能确认损失抵扣所得税,所以你计提的坏账准备根本不能抵扣所得税。只要你计提了坏账准备,那么你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都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你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你的坏账准备余额冲回了,即该科目没有余额了,会计利润不做调增,但是如果你冲回后坏账准备科目还有余额,就要调增。

坏账准备冲回是否要纳税调整

8. 坏账准备冲回是否要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见,会计上计提的未实际发生的坏账准备,在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待损失实际发生以后,才允许税前扣除。
由于企业会计上根据应收账款余额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同时将预计的坏账损失计入信用减值损失科目,会导致利润的减少。如果将多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及坏账损失冲回,就会导致利润的增加。
综上,企业冲回的未实际发生的坏账准备增加了企业的利润,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